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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23:37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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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7〕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区域内外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鼓励各类人才到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琼发〔2003〕13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包括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
  第三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重点引进的人才为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牧渔业及其产品加工、科技推广服务、建设与规划、生态、环保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开发项目所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四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培养、吸引及使用计划,积极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稳定现有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使用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应当与新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与优质服务。
  第五条 对新引进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发给安家补助费5万元,所需费用,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或者差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部门预算,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全额或者部分予以解决;经费自筹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费发放标准与办法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其中,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其随迁子女在接受基础教育期间,可按本人意愿在当地全市、县范围内选择入校。
  第七条 允许我省省属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不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不损害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柔性流动的方式为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服务。柔性流动期间,其人事关系保持不变,若其在所在单位的履职情况不因此发生改变,原享有的待遇均保持不变。
  第八条 鼓励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结合项目引进和扶贫项目的开展,以聘用、兼职或者短期工作等方式吸引外省、省直单位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人才向本地区柔性流动。柔性流动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工资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九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区域外单位或者人才持科技成果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实施转化的,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以下列方式从事农业开发和技术、管理服务的,在设施投入方面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一)以自身掌握的技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或者以科技人员为主体,采取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方式,设立以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个人、合伙、股份制等形式的高新农业技术企业及农业园区、精品果园、养殖小区。
  (二)在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中创办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的,能够较好地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三)自愿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者受聘于高新农业技术企业、农业园区、精品果园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经营管理或者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对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我省原籍,也可以迁往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与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为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的,也可在我省任何地区随直系亲属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到五指山市、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在市、县本级单位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一档;在乡镇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二档;到其他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级别(薪级)工资高定一档。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满5年后,原高定的级别或薪级工资予以保留。
  对中央部属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且在乡镇以下基层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达3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财政代为偿还。
  第十二条 逐步实行省直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7年开始,省直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占考录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应当逐年提高考录比例。其中,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2年以上(含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名参加工作所在市、县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考试,其笔试成绩可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加分标准由省人事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明确。对招录到省直党政机关但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离校后两年内到县级以下基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且有贷款需求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提供50%的贴息,具体办法按照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海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开展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服务期间按1000元/月标准给予生活、交通补贴,其中,省财政支付800元/月,市、县财政支付200元/月。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对报考公务员的,可适当增加招考笔试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加分标准由省人事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明确。对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应当适当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加分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招生公告中明确。对已被本省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海南省大学生志愿者中部支教计划,参照执行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与智力对口支援制度。省属企事业单位和海口、三亚市属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构每年选派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1年,其中,省属医院、中学和海口、三亚市属的城区内医院医生、中小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含小学高级教师)前原则上要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服务1年。专业技术人员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进行对口支援服务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派出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每年从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属企事业单位和海口、三亚市属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科室免费跟班学习,接收单位要为跟班学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或者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满编时可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形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
  第十七条 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中小学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时予以清退,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教育人才任教。
  第十八条 实行面向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本省各高校每年安排一部分指标面向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实行定向招录的大学生毕业后回到原来所在的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就业。鼓励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高中毕业生参加非普通高等教育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后,在就业、创业及工资待遇方面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县、乡二级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省和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定期发布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需求信息和人才劳动力价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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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银行”的实践与思考
——兼对浙工大之江学院“道德银行”的个案分析

张维璋


【内容摘要】 本文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实践“道德银行”为个案,从儒家学说、伦理学、市场经济学、马克思主义道德等学说入手,用以证明“道德银行”创立的理论及实践基础,同时求证了其在具体操作上的可行性等相关命题。
【关 键 词】 道德银行 之江学院 道德伦理 功利与非功利

道德,被国人看重,也被国人遗忘。
中国有着悠远不断的道德发展史,中国人也因古老的伦理道德文化而被赞为“东方礼仪之邦”,对于道德领域的思考一直是中国儒家文化的血脉所在。老子的《道德经》的主旨就是言“道”言“德”,“道”与“德”无疑是老子哲学的核心范畴。然而,中国儒家的道德,长期被统治者当成是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教化的基本手段,以至后来,经过“独尊儒术”的形式革命和宋明理学兼容丛林法则的努力,中国的道德逐渐流变为一种单纯的社会教化手段,最后中国传统道德终于步入封建旮旯——吃人的礼教。
马克思把道德定义为“一定社会的价值规范总和”,从这一说法分析,“道德”自有其物质基础,而不单纯是精神领域的产物。因而“道德”的内涵有了拓展,外延也更加辽阔。
然而,道德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状却不为乐见。首先,大多数人对于社会主义道德概念的界定也有着莫衷一是的懵懂,对于道德行为的出发点也有着“动机论”和“目的(结果)论”的差异。其次,它被排除在市场利益与条规制度之外,成为号召型的、政治性的“道德任务”与“道德政治”。再者,对于道德实施的制度性探索甚少,在理论上的支持更是不足,操作性极差。道德建设的任务艰巨且紧迫。
“道德银行”这一探索性机制的提出与实践,并以此为契机引起的争论,对于道德的重新定位及社会道德建设、对于大众提高对道德的重视都不无裨益。这也正是该实践近期引起社会关注的主要原因。
一 “道德银行”实践回顾
道德银行”在中国的产生不是突然的,追踪它的来龙去脉,或许会有助于对“道德银行”有一个更为立体的了解。
1.1“时间银行”的渊源与衍变
英国当代著名政治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一书第三章《国家与公民社会》中介绍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于美国和日本许多城市的“服务信用”:“参加慈善工作的志愿者可以从别的志愿者那里得到以时间为单位的‘报酬’。一套计算机系统登记着每一‘时间-货币’(time-dollar)的收支情况并且定期向参与者提供结算表。‘时间-货币’是免税的,并且可以积累起来以支付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的费用,包括降低健康保险的成本。‘纽约时间-货币协会’正在创建一个就业机构,它将为人民提供工作、培训和获得帮助的机会。”
实际上,早在19世纪欧美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社会的设计中,就出现过这种代替货币的劳动交换形式,比如德国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所设计的“交易簿”,就用来记载劳动者的“劳动小时”以此来交换所有生活用品和服务。当然,那是空想社会中普遍的、强制性的制度,本来不具有什么道德性。事实证明,这样的制度至少在现在这个历史阶段是不可能在全民中推行的。但是,事实也证明,这样的制度在人类少数志愿群体中,在一些特定的劳动交换范围内是可以实现的。
我国的“时间银行”最早应该是由上海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借鉴国外的方式于1995年开设的。当时,该街道居委会创立的这种存取时间的银行,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的养老办法与服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将志愿者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储存起来,当志愿者进入老年或生活难以自理时,再由其他志愿者为其提供同等时间的志愿服务,用爱心和行动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目标。“时间储蓄”以协议形式考核,居委会每月检查一次,街道半年“签证”一次。
之后,这种以社区为单位的“助老时间银行”迅速在上海市推广,并逐渐发展到太原、南京、广州、哈尔滨等地。
2001年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启动。将在深圳、上海、青岛等少数城市已有8000多万人次进行了40多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全面推广。倡导把向社会提供的无偿服务的时间“攒”起来,到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时可以优先享受同等时间的志愿服务。
在推广与发展的过程当中,时间银行存取的内容也不断丰富与充实。服务的对象不仅限于老年人,同时兼顾了伤残军人、困难家庭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再限于社区生活,而迈向了社会。
“时间银行”坚持以时间为计算单位进行“劳动交换”,但它不是一种普遍的交换,不是志愿服务的人与服务对象之间具有“回报”性质的劳动交换,而是志愿者群体内部 (志愿者之间,可能是几代志愿者之间)的一种约定的生活方式。他们手中持有的所谓“特殊储蓄”,“时间币”(time-dollar),在市场上向普通的任何人是换不来任何东西的。它只是一个志愿人群中,人们相互认可的一种服务约定,是一批愿意这样生活的人们之间相互扶助、相互肯定、相互给予激励的一种方式。因此,既不存在志愿服务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所谓“公平”,也不存在对道德纯洁性的损害。
1.2“道德银行”的实践与发展
2001年11月26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社区推出了第一家“道德银行”,它作为社区志愿者协会下属的一个载体,导入银行运作理念,以协会制度形式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者可以获得社会志愿服务回报。这是全国首次提出“道德银行”的概念。  
其后,湖南株洲团市委创立的青少年“道德银行”、郑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创办的郑州市青少年“道德银行”、苏州市沧浪区葑门街道创办的社会公益道德银行、吉林长春市朝阳区南湖社区、山东烟台莱山区万光小区等社区道德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遍地开花。
根据道德银行实践的范围与载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社区型
指在社区活动实施、一般以社区活动为评估对象的道德银行。起源较早,目前数量较多,与传统的时间银行一脉相承,有许多类似之处。
2)校园型
指在校园内实施的道德银行制度。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办的“道德银行”就在此列。
3)其他类型
指其他渠道或载体创办的、服务对象不特定的“道德银行”。如星辰在线网站开辟了“网上道德银行”专题,以网络为载体开展道德银行活动等。
“道德银行”与“时间银行”有一定联系,却又有自身的特点:
(1)更加制度化和强调监督机制。根据《郑州市青少年道德银行管理办法》规定:储户每年至少保证存入48小时志愿服务时间,接受有关协会的指派提供相应的、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其服务对象是需要获得帮助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和公益项目,以及提供了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者;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由银行、被服务者、志愿者三方共同认可,在储蓄卡上作记录,方可存入道德银行……
(2)服务项目更加丰富众多。 苏州市沧浪区葑门街道的社会公益道德银行经营的主要项目是家政、家教服务、医疗服务、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帮老助残、植绿护绿、科技、卫生等)、帮困服务和确认的其他业务项目。明显多于时间银行。
(3)进一步确认道德的回报机制,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统一起来。认为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客观上应该给予相应的回报,“道德银行”就是为这种公正的奉献与回报提供保障。
(4)导入道德评价因素,不在纯粹以时间为计算单位。一些道德银行引入了道德评价体系,不同行为被赋役不同分值。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道德银行则采用了“道德币”的形式。
不管是时间银行或是道德银行,自身的发展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文明的前进而发生着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深入相关的理论研究,迎头赶上不断更新的道德变化至关重要。
二 “道德银行”概念及相关涵义诠释
对“道德银行”的讨论,首先当然要对其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同时理清道德与伦理、经济学等相关学科之间的依存影响关系;再在道德的纵向发展上,对儒家思想及当前的道德体制现状作一个简单的涂描,以利于整个脉络的继承与明晰。
2.1道德的涵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3版修订本)对于道德(morality)词条的解释是“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当然,这只是一个较为笼统正式的定义。
在原始社会中,某些习俗以及行为方式,逐渐被认为要比其他的习俗和行为方式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这些习俗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到该部落全体成员的生命和幸福,或者因为它们间接影响到该部落的安全、食物供应和全体成员的舒适问题。在大多数社会中,“说实话”和“不撒谎”,“信守诺言”和“不违背诺言”,“对他人不要残忍”,“保护老弱病残”,“尊敬父母”等等行为,都已经形成为习惯,而且是普遍的习惯,它们就渐渐被视作不仅仅是简单的风俗习惯,而且是道德。
道德一词在汉文中最早是分开使用的。中国商朝的甲骨文中已有“德”字。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铭文的“德”字,是按礼法行事有所得的意思。《老子》一书中有“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的命题。在《荀子·劝学》中“道”与“德”二字始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中国古代的道德概念,即包含道德规范,也包含个人品性修养之义。
在中国古代,道德是人们互谅互让的一个主动协调方式,是人们为实现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协调的唯一现实道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儒家把家庭伦理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隐喻:代表的是个人生存状况不仅是取决于单纯物质利益的实现,而且更在于非物质利益的到位,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怀也是人生幸福不可或缺的。道德要求的“利群和利他”不是一种个人物质利益的无意义牺牲,而是实现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可回避唯一理性选择,个人生存状况的改善,有赖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良好实现。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确地揭示了道德的真正起源,认为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它受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而发生变化。这个定义强调了“道德”最重要的两个特点:1、道德主要是规范,是义务,是约束性的,协调性的;2、道德是调整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而不是自我安身立命的追求。虽然价值与义务很有关系,但我们要谨慎地使价值不直接混同于道德义务。不过,上述定义也有一些问题:它没有使“道德”与法律、与习俗明确区别开来,说“总和”也有些不妥,因此,我们不如把它调整为:“道德是有关善恶正邪的,调整人与他人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体系。”现在有这一定义我们也就足敷应用。
历史上的道德相比,现代社会的道德接近于是一个最小的同心圆。这一“道德底线”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水平线。法律最终是必须以道德正义为根基的,法律要得以顺利实行也必须依赖于人们道德观念的支持,何况还有许多在法律之外、却仍然是社会之内的问题。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的人们必须在这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基本的道德共识,否则,谁都不会生活得舒服,人们会感到在互相妨碍,互相掣肘,于是就会有高尚者的逃避(虽然这越来越难),和卑鄙者的横行,甚至老实人也铤而走险。
普遍主义的道德要行之有效是需要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基础上的,现代平等多元化的社会则使人们趋向于形成一个最小的共识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谈论乃至赞同今天道德规范的内容几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几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加强我行人民币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总行建总函〔1997〕第490号《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通过我行电子汇划系统进行清算,现就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总行的会计处理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每天上午12:00之前分别向财会部、资金计划部提供上一个营业日“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
财会部在汇总表规定的起息日上午12:00之前,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填制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帐凭证(汇划摘要“结售汇资金清算”)和内部往来报单,委托总行营业部通过清算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保证人民币收付款项在起息日到达对
方帐户。总行财会部会计分录为:
1.总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贷: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2.总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贷: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二)分行的会计处理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办理与总行之间结售汇业务的支行,下同)收到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的电传回执(300报单),据此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同时书面通知计划部门,据此掌握人民币资金动态。
1.分行国际业务部有全国联行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国际业务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及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以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外汇买卖科目记帐凭证,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帐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收/付
款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2.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全国联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联行号的,可委托分行会计处或营业部办理结售汇人民币资金清算。代理行会计部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汇划摘要为“结售汇资金清算”清算凭证,要立即将该款项划转国际业务部在本行的资金存放户。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帐凭证,电
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的记帐凭证,并将电子汇划补充凭证通知联(划付业务时,用特种转帐凭证补制一联通知),交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会计分录:
借(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国际业务部存放户
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收到电子汇划补充记帐凭证通知联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填制一联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帐凭证,将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通知联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二、总行与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盘人民币资金清算(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分行可比照处理)
国际业务部对外汇交易中心平盘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付,由国际业务部向计划部门提供“外汇交易通知单”。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卖出人民币时填制划款通知单送财会部门,会计部门在起息日办理人民币资金支付手续,保证划出的款项于起息日
到达对方帐户。买入人民币时,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填制一式四联外汇交易中心平盘业务核对通知(以下简称核对通知),一联由计划部留存,三联转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通知会计部门于起息日查收核对帐务。会计部门收到款项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
知核对无误后,一联作外汇买卖附件,另两联分别加盖款已收妥戳项记交资金计划部门和国际业务部。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一)卖出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根据计划部门划款通知单填制划款凭证并在起息日到人民银行办理划款(必须在起息日到达对方帐上),以人民银行回单作贷方记帐凭证,另加填的两联借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的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帐凭证)分别作外汇买卖、手续费支出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
录为:
借: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二)买入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取得人民银行回单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知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两联加盖款项收妥戳记分别通知资金计划和国际业务部门,以人民银行回单作借方记帐凭证,另加填借贷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帐凭证)分别作手续费支出、外汇买卖科目记
帐凭证,一联核对通知做外汇买卖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三、外汇买卖帐务核对
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每月向财会部提供一式两份“分行外汇买卖台帐余额核对表”,财会部门收到后应与外汇买卖帐户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分行外汇买卖台帐余额核对表”上注明核对相符字样,并在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国际业务部。日常国际业务部随时主动的与财会部电话核
对“外汇买卖”科目余额。核对中发现有误应立即查询,及时更正。
分行国际业务部结售汇平盘交易人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对结售汇项下的外币和人民币资金清算进行配对核查,对起息日尚未清算的外币或人民币,应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或财会部查询,根据查询结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为便于总行汇划清算资金,请各行在11月10日前将负责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名称、全国联行行号报总行,总行据以向各一级分行清算售汇资金。逾期不报的,总行将以各一级分行会计处或分行营业部作为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

附件:

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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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金额 | |买入/卖出| |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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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币 金 额 | |适用汇率 | |起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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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会计部门在起息日查收。 | 上述款项已于 月 日收妥。 |
| | |
| 计划部门签章: | 会计部门收妥后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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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核对通知一式四联由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签发,第一至三联转交会计部门,第四联留存。
2.会计部门款项收妥后,第一联作外汇买卖科目附件,第二联交计划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第三联退国际业务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
3.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必须按发生外汇平盘交易连续编号,不得跳号、重号,对于核对通知发生跳号、重号的,会计部门应立即查询。



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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