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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23:05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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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适用退税率%

1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取消

2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3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4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5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6
7208279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取消

7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8
720837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9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取消

10
720838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取消

11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2
7208399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3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4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5
7208512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6
7208519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7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8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取消

19
7208539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0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1
7208549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2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取消

23
720915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4
72091590
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
5

25
720916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1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6
720916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1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7
720917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8
720917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9
72091810
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0
72091890
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1
72092500
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
5

32
72092600
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
5

33
72092700
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4
72092800
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5
72099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
5

36
721011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
5

37
721012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
5

38
72102000
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5

39
72103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0
72104100
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1
72104900
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2
72105000
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3
72106100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4
72106900
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5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6
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7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48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取消

49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0
721123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
取消

51
721129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2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取消

53
72121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4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5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取消

56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7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8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9
72131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0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1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2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3
72141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
5

64
72142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5
72143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6
721491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取消

67
72149900
其他热加工条、杆
取消

68
72151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
取消

69
72155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
取消

70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取消

71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取消

72
7216102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
取消

73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槽钢
取消

74
721621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75
721622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76
721631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取消

77
7216321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8
7216329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9
72163311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0
72163319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1
7216339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取消

82
7216401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83
7216402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84
72165010
乙字钢
取消

85
7216509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6
72166100
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7
72166900
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8
72169100
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
取消

89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90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1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2
72173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3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4
72191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5
72191200
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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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一字[2005]21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安排,2005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自2001年下半年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现状,在全国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三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局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5万多个,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得到初步遏制。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伤亡事故2248起、死亡2699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3年下降1.7%和6.7%,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全国非煤矿山小矿多、分布广,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仍然较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仍处于事故的高发期,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广西南丹"7.1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发生的山西繁峙"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发生的河北沙河"11.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70人死亡,上述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地的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由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刚刚起步,一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还在生产。三是由于许多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四是个别地区矿业秩序混乱,越界开采现象十分严重,形成许多人为的事故隐患,近几年发生的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都与此有关。五是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现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任务仍相当艰巨。2005年是国家局等六部门联合布署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持久开展的总体要求,2005年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和重要任务,以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长治久安。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以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场准入为方法,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健全责任制,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完成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证工作;逐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在近三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为重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集中整治那些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2005年将对湖北省黄石市、河北省沙河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甘肃省天水市、云南省兰坪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陕西省秦岭地区等重点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制订监控措施,实行重点检查和跟踪督查。

  (四)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非煤矿山实行安全等级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综合评价,划分安全等级,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以完善矿井的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系统,消除矿井大面积空顶、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矿用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为重点。露天采石场要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为重点,推广机械化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

  (六)加强安全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人员。

  三、措施及要求

  (一)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过程;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工作机制;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体的主动性;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要针对非煤矿山的特点,从实际出发,结合2005年全国整治的重点,进一步突出重点地区和企业,特别是各类个体、私营的小矿山、小采石场,要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

  (三)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占总数90%以上的小型非煤矿山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能发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再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2005年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着重从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

  (四)加强基础,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等部门共同开展。要在总结分析前一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做出科学的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凡整治不力,死灰复燃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问题,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
997〕546号)做出规定。近据反映,一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务月份的奖金。现对此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问题明确如
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
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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