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1:27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实施“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村级范围内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和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及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级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向农民筹集资金或劳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一事一议”是指对村级范围内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兴建、维修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群众受益、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规范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由应到会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生产公益设施。
第五条 县(区)农业、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级范围内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科学规划方案,筹资、筹劳的合规合法审查,县级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确保量力而行办好村级公益设施建设。
村民委员会对筹资、筹劳的事项、数额、分摊办法、减免措施作出科学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对批准事项组织实施。同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 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
第六条 村级范围内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兴办、维修集体农田水利建设、农机提灌、植树造林、村道路建设、改善环境卫生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生产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因本村受益,对跨村兴办的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大型集体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使用。
第八条 国家扶贫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解决的村级范围内兴建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进行筹集,但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九条 符合筹资筹劳规定,而行政村内整体难以议成的,在不影响行政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受益的自然组或受益群体中按本规定进行筹资、筹劳。
第十条 向农民筹资或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筹劳两者取其一,不能既筹资又筹劳。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按照农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第十一条 对于家庭困难和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以及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第十二条 农业水费、畜禽防疫、植保统防等生产性统筹费,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范围。
第十三条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联户和个人兴办农业综合开发、沼气建设、水利设施、农村村道路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减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让农民真正实现“零负担”。
第三章 筹资筹劳程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的事项、数额、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算,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签名或盖章后,随“一事一议”申报表一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核汇总,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文件,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巴中市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监督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筹资、筹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的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筹资、筹劳上限范围内提出动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上述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严把预算关。本着“有事筹资筹劳,无事不筹”的原则,每年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当年兴建、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 严把监管关。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民委员会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严把决算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结束后,要核算收支情况,搞好验收结算。
第十九条 严把公开关。村民委员会要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明细到户,筹劳、筹资使用及结余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筹资筹劳纪律、监督、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各项建设的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农村生产公益设施建设投入。不得向村级组织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得将村级所筹资金和劳务平调出村使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跨村的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筹资、筹劳除外)。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运作,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以整体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持久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村级“一事一议”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巴中市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或安排出劳。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用途,更不得只筹资不办事、多筹资少办事;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要求农民出资出劳;不得将筹资款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诚信度,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有活力、有凝聚力,值得村民信赖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二十三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向农民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较强,有承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能力的以及年度内没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项目的村,原则上不得筹资筹劳,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出资。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农民有权拒绝各种违规、违法和其它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强迫农民筹资投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止和查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处理或罢免。
(一)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讨论和未经审核批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
(二)筹资、筹劳数额超过上限控制标准的;
(三)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引发群体闹事的案(事)件。
第二十九条 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要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五章 筹资筹劳附则
第三十条 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43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业务以及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均由总公司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复印件及相关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车险除外,下同)等有关资料,书面报告保监会,保监会视情况进行核查。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当地保监局。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等有关资料统一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各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投标业务制定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执行力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将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核保权限集中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并将有关办法上报保监会。二是规范再保险管理,根据各公司实际承保能力及时、足额办理再保险;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自主安排再保险,严禁代出单(fronting)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各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情况的监督,强化稽核检查。对违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做到防范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令行禁止。

  各再保险公司要发挥再保险的价格杠杆作用,正确引导、调节大型商业保险市场,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各保监局要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抓紧制定其它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并尽快发布实施;对目前已发布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执行情况,要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不断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

  四、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

  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涉及的主体多、风险多样、技术复杂、影响面大。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与各有关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良好局面。一是要主动加强与业主、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规、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的宣传,要积极引导客户,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信赖与支持。二是在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的承保方案既要符合保险原理、保险法规与保险监管政策要求,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严禁以恶意降价为手段,不顾风险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监管重点查实、查透,依法严肃处理。一是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使用未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二是任意拆分危险单位。三是违规共保、贴费分保。四是经营数据不真实,坐扣保费、阴阳单证、账外账、虚挂应收、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虚假赔案等。五是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六是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的,或报送资料不全的,或有故意隐瞒不报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保监会。对于违规机构及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1、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2、机动车辆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二○○七年六月五日

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季报)
填报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被保险人 保单号码 标的名称 险种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保费收入 批退保费 保险期限 承保分支机构 共保比例 再保后自留保费 佣金、手续费支付比例(%) 备注

总计
分管副总经理: 复核: 制表:


机动车辆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季报)
填报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被保险人 中标总台数 承保总台数 总保费收入 批退保费总金额 承保分支机构 手续费支付比例(%) 备注



总计
分管副总经理: 复核: 制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以下简称教育“三名”)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教育“三名”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9号)和《关于推进名师名校名校长工程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三名”是指在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经过本人或本单位申报、单位及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经复评、公示和审核等三个环节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长(园长)和高中名校。
第三条 教育“三名”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名师应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等方面在广大教师中应有突出的特色和风格,应是在全市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型教师;名校长(园长)应该是全市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典范,所在学校在全市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名校应在全市乃至全省高中阶段教育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条 对教育“三名”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复审一次,由市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标准要求者保留名师名校名校长称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者,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名师按照所属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管理任务。名校长(园长)、高中名校按照所属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或调离校长(园长)岗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为确保教育“三名”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名师所在学校要从经费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名校长(园长)、名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要从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成立市、县、校三级“名师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名师论坛、送教下乡、专题报告会等活动,组织当地名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实施与研究。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县级“中小学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组织开展校长论坛、专题讲座、校校对接等活动,组织当地名校长(园长)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与研究。
第八条 名师任职学校负责名师的日常管理,主动为名师安排外出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名校长(园长)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名校长(园长)的日常管理,为每位名校长(园长)确定一定数量的帮扶对象,主动安排名校长(园长)外出参加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个人在任期内要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立足岗位,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学习、实践中成长。名师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排,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帮扶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学校及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名校长(园长)所在学校即为所在地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培训实践基地,承担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任务,带动本地及全市校长(园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高中名校要自觉主动地发挥对全市高中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示范作用。
第十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要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经典课例、教育评价与管理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等,对其优秀成果,由市教育局遴选编辑《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教育教学成果集》、《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校长(园长)教育教学成果集》。
第十一条 实行名师、名校长(园长)奖励激励制度。任期内,由学校为其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建立全市名师、名校长(园长)人才库,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师招聘、校长竞聘、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参谋、指导和代表作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定期检查、督促个人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名师在任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在本校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其中,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1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名校长(园长)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评课不少于15节,为本校教师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名师要指导、培养本地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任期内,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担任3—6名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任务。名校长(园长)要指导、培养本地和全市其他校长(园长),发挥引领作用,要根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确定1至2所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定点联系学校和实践基地,指导联系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每学年在县以上校长会议或培训工作中做报告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高中名校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2—3所薄弱学校作为结对帮扶对象,对学校给予全方位、实质性的帮助和指导,扩充优质高中资源,提升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名师要有效利用“名师工作办公室”平台,每学年提交不少于5篇公开课教案、课例视频、文稿等。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名师导教”等活动,对公开课的备课、听课、评课活动进行拓展、延伸,并承担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跟进指导任务。名校长(园长)要利用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每学年提交本人任职学校典型的改革、管理案例不少于1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承担中小学校长远程研修跟进指导任务。
第十六条 名师要利用“名师工作办公室”开展至少1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1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任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和教学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名校长(园长)要利用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开展至少1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2篇以上与学校改革、管理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周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反映人个教育思想、管理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
第十七条 建立名师、名校长(园长)定期考核制度。名师、名校长(园长)进入任期满3年时,由本人写出阶段性个人发展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学校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等形式对名师进行届中考核,市教育局组织专家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等形式对名校长(园长)进行届中考核。
第十八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任期届满,由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名师、名校长(园长)的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可取消其名师、名校长(园长)、名校称号。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2、名师调出本市或调离教育系统者,名校长调出本市或调离校长岗位者;
3、名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名校长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4、不能履行名师、名校长职责的其它情形;
5、高中名校有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