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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7:53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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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1988-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
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局):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国同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不断增多,涉及商标的一些新问题也相继出现,如有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但没有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的未在我国注册,却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造成商标侵权,影响了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继续发生,今后,技术引进合同的各级审批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指导有关企业正确使用外国商标。告知这些企业对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问题的,在制定可行性报告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查询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然后视情况分别处理: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未在我国注册又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应告知供方改换商标,防止其商品在国内销售时发生商标侵权;未在我国注册却不会发生商标侵权的,可以使用,但应告知供方尽快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以防他人抢先注册。查询及办理情况要在可行性报告中反映。审批机关应据此考虑是否审批该技术引进合同。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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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革委会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革委会



国发[1978]26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省革委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从最近各地报送的一九七八年统计资料看,有些单位仍把不合格品计算了产量产值,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1
978]261号文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从一九七八年九月份起,凡不合格品一律不计算产量产值,不得计入计划完成数。各地区和各部门逐级上报的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统计数字,凡未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都要进行调整和更正,但财务处理不再变动。从今年一月份起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凡不符合企业现行质量标准的产品,都应作为不合格品。继续将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上报产量产值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采用低级农业原料或工厂下脚料生产的日用品,或者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合理的质量标准,颁发到有关企业执行。生产资料产品应严格执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生活资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以质论价的政策。
(二)各工业企业都要真正把提高产品质量的工作放在第一位,并充实和加强质量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不得随意修改或降低质量标准。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规划,研究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坚决反对不顾产品质量片面追求产值的现象。
(四)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决定,也适用于农村公社工业。社队联营工业如何区分属社或属队的问题,现根据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作如下规定:凡生产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百分之五十及以上归公社所有者,即为公社工业;凡生产资金百
分之五十以上归生产队所有者,即为队办工业。(编者注:农村体制已经变动,应按新体制区分)此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此不一致者停止执行。
(五)各级计划统计部门在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时,要搞好统计监督,切实把统计数字搞准。统计工作一定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各地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将国务院[1978]261号文件和本规定传达到所有工业企业,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贯彻的情况和问题于三月底以前报省。



1979年2月2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7)7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减少能源浪费,加强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限额标准)×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加价倍数
  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节水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经贸委、节能办、物价局等部门单位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用能单位各项能耗指标,认真核实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超标准消耗的能源品种、数量,计算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确认用能单位的超标准耗能行为。
  第七条 用能单位超标准耗能确认后,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超标准耗能单位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者申请听证。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超标准耗能单位超过限额标准情况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20日内,将超标准耗能加价费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九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超标准耗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责令超标准耗能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超标准耗能单位能耗情况仍未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十二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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