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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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 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 捷的行政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泸州 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枳机构
1、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 ,另配 专职副主任1名。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暂配5名(含中心专职副主任1名),承 担中心运行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窗口机构。第一批由具有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审批 职能的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外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电业局、消防支队、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质监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3、联络员单位。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项目有联系,但窗口业务量不多的部门为联络员 单位。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文 化局、市农业局、市水电局、市旅游局、市教委、市贸易局等部门和开发区应指定专人,负 责办理与本单位相关的审批业务或承诺事项。
4、将市行政事业收费大厅迁至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统一的收费窗口。
5、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办理市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涉及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事项(含核准、转报),核发各类证件和批准文件。
2、督促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完审批及承诺事项。
3、协调处理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之间及各“窗口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工作关 系。
4、受理项目业主的咨询,投诉。
5、搞好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决定中心内部的运作程序和规则,负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授 权范围内的管理和考核。
三、管理形式
1、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对市政府全面负责。
2、业务窗口的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各业务窗口既是有关部门设在服务中心的业务受办理机 构,又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窗口服务项目的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由 服务中心研究决定,未经服务中心同意,窗口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服务项目和办事程序。已在 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受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有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服 务内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五公开”。各窗口服务项目的受理、 初审、缴费、核发证件、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应在服务中心办理。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 头协调的会审联办项目,各窗口单位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3、各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服务中心审核确定,一年一定。业务上受原单位领导 ,工作上接受服务中心管理,工资关系不转,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对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 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中心提出换人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各窗口单位因 特殊原因需调整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应征得服务中心同意。行政服务中心 对窗口工作人员及中心管理人员实行综合考核。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等次, 作为在其原单位年度考核的等次。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是实践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具体举措。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 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 作,保证行政服务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2、行政服务中心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工作中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完善各项规章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现争创一流工作的目标。
3、各窗口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自的窗口工作。根据在服务中心开设的服务项目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
4、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服务意 识和工作形象,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和“进一个门办好,交 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内办结”的要求,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5、市监察局要经常了解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对重视“中心”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消极应付、落实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要严 肃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规 定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财政部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第一条 根据《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
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
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一、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
二、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三、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
六、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七、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八、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
第六条 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
第七条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八条 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九条 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十条 纳税人标准工资的计算,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规定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计算①,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超过标准
工资的部分,应征收奖金税。(注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征收乡镇集体企业奖金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效益好的或按规定没有执行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乡镇集体企业和
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城镇集体企业,每人每月六十元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八十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计征奖金税工资标准改为六十七元五角。
)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算,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计算公式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放的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三、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第十三条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具体缴税办法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从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实行。
198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