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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59:02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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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设立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含二级民办学院,以下同)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新生申请者高考成绩列学校所有新生前30%或生源所在省份前20%;在校生申请者必须获得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
4、以下学生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省每年定额发放给3000名学生,其中1000名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其当年的学费的50%。学费超过6000元,以6000元为基数计算学费减免额。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时间与国家奖学金一致,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2、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复核,并根据省教育厅复核意见分学校填写《获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二),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3、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时将最后评审结果通知高校。

第五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最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各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周内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与延伸,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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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214号




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函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我局于2004年3月30—31日在北京召开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有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司刘玉平

  电话:(010)66155047

附件: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纪要 函
抄 送: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附件:

  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

  2004年3月30—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主持召开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中东部地区19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然保护处负责人、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科研人员,以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5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彭近新司长就加强生态保护,做好生态功能区划作了讲话。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已完成区划编制工作,介绍了区划编制的经验。会议听取了有关各省、直辖市区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汇报,研讨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环办函〔2003〕408号)要求,中东部地区各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各省完成了区划编制的工作方案;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和广东等省落实了区划编制工作经费;部分省、直辖市进入了实质性工作阶段。

  会议指出,要按计划完成区划编制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时间非常紧迫。会议要求:

  一、增强区划工作的紧迫感。目前,区划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省还停留在方案准备阶段,尚未落实技术支持单位;部分省区划编制工作经费尚未落实。各地要把生态功能区划编制作为今年生态保护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区划按时编制完成。

  二、加强技术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生态功能区划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经济学多个领域,是一项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必须组织多学科的专业技术队伍,确保区划工作的科学性。

  三、加强领导,提供强有利的组织保障。领导重视是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尚未引起一些地方领导的重视,个别省未将区划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各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专项经费,确保该项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针对目前区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议定:

  一、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具有特殊性。生态功能区划的分区可以不考虑一级区的划分,直接进入二级分区。三级区生态功能的定位应当围绕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水源涵养、洪水调蓄、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市热岛效应的削减等方面。

  二、沿海省、直辖市生态功能的划分,陆域范围按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划分。海陆交界区域重点考虑生物多样性、海岸带侵蚀防护功能,应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国家海洋局制定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三、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力争于4月底或5月上旬完成;生态功能分区方案力争于5月底完成;生态功能区划及配套文本编制力争于6月底前完成。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7号

  现公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签证。
  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在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有效期内免办签证,凭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多次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四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外国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J-2签证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可以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 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 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由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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