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4:57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意见的通知


2001-06-07

教基[2001]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切实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现就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是指各种内容与彩色版相同的黑白版教材。


  二、在全国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广泛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

  从2002年春季开始,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一律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美术、地理教材除外)。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城镇和农村地区经济适用型教材的选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2年春季开始,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应包括经济适用型教材的品种。

  四、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认真做好经济适用型教材的选用和推广工作。各级教学研究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增强经济适用型教材使用效果。

  五、各教材发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进行征订,确保经济适用型教材的供应,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六、加强出版、发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的地区和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不按规定出版发行经济适用型教材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资格。

  七、各地教育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46号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秘书科收文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室不予办理。
  (二)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室。
  3、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公文,主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只有1份的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党群部门以及驻萍省属单位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或秘书科签呈。
  5、市政府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6、县(区)政府的公文和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7、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转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分发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8、报批会议的公文,分发会议科和有关科室。
  9、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室。
  10、主送(邮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信访件,分别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
  11、接待事项方面的公文,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九章规定办理。
  12、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文书,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3、内容交叉公文,报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科室。
  14、签收的公文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纪检组长的公文由秘书科分送,各科室公文由科室专人到秘书科领取。
  4、公文印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印即发。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的来文,主办科室要及时将公文呈领导同志阅批,领导有批示的由有关科室按批示要求办理。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来文,主办科室要提出拟办意见,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科室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省政府部门以及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4、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市党群部门和驻萍省属单位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5、直接呈市长阅批的公文,由秘书科送市政府秘书长签呈。
  6、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7、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区)办理的,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年终交秘书科留存归档。未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8、市政府领导对公文有明确签批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及时将签批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其他相关领导。
  9、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市政府办公室科室草拟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草拟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各科室负责拟稿;并由拟稿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名;部门的代拟稿经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由归口科室核改。草拟稿一般应打印清样送审,并附上拟文依据。
  (三)公文会签
  1、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由主办科室与相关科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科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室呈送会签。
  2、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室送有关科室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四)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按照签批程序层层把关。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是否与市委、市政府已发文  件内容相冲突;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五)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或涉及机构、编制、财税、土地、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或文章,由该领导同志签发。
  (5)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6)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7)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 市长、市长助理(会签)——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审核,呈常务副市长审阅后呈市长签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下发的文件,由主办科室修改后,送会议承办科室按会议讨论意见核阅,再按市政府公文一般程序签批。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 核)——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市长(签发)。
  (4)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5)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稿后,送秘书长审核,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6)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六)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第一责任人为承办科室,第二责任人为秘书科。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由承办科室和秘书科分别进行核稿。承办科室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由秘书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科室提出,秘书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室要列出 具体收文单位。承办科室和秘书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呈签发的领导审定后办理。萍府办督字文号文件的校核工作由督查室负责,如发现内容有不妥之处,进行修改再呈签发的领导审定。编号公文均由秘书科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校核分发。
  (七)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室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合作办理”的制度,严格防止“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具体程序是:
  (1)拟办程序: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完成,办理顺序为科员—副科长—科长。若科长出差,由副科长负责办毕。
  (2)审核程序:
  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公文内容把关。若分管副秘书长出差,应委托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与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把关。
  由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及文字进行把关。若政务副主任出差,报请办公室主任把关。
  由办公室主任对公文办理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3)签发程序:
  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范畴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办公室主任出差,报请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属市政府工作范畴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进行综合审核(秘书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分别报市政府领导会签或报副市长、市长签发。其中,由分管副市 长签发的,若分管副市长出差,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的,若常务副市长出差,报市长签发;由市长签发的,若市长出差,请示市长指定副市长签发。
  3、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4、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5、拟稿、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园珠笔。
  6、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公布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7、公文办理情况,各科室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办公室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8、秘书科要及时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含纸质和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备查。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 来文的处理均填写“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以及“请示”中一文数事或主送  多个机关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5、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6、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7、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8、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萍乡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萍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萍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萍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及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要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萍府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
  (六)萍府阅: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或文章。
  (七)萍府办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八)萍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九)萍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5、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十)萍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十一)萍府办纪要:适用于印发各类专题会议纪要。
  (十二)萍府办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十三)萍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议案、提案和对各项重大工作决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核查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室办理)。
  (十四)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3、贺电、贺信等;
  4、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0号




      现公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11/P020101101662642651572.doc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一)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二、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四、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避免本金亏损,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五、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保本期间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收回投资本金,并约定本金的计算方法。
六、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保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七、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
(二)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五)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六)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担保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担保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九、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二)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三)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四) 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在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有资产对担保人设定担保物权。
十一、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应当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本义务人履行偿付责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十三、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约定下列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保本期间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二)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十四、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
(二) 保证方式;
(三) 保证期间;
(四) 保证范围;
(五) 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七)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十五、风险买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保本基金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
(二)承担偿付责任的期间;
(三)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
(四)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六)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不得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十六、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用单独的章节
说明基金保本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三)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 适用保本的情形和不适用保本的情形;
(六) 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七)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除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情形;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主张此类条款对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处理方案,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以及如何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基金到期后,符合保本条件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净值应重新调整至1.00元。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转换的其他类型基金的名称、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区别于原保本基金的要素。
十九、除保本基金外,其他基金(包括仅采用特定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方法实现保本,没有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谐音、联想等方式暗示对本金安全的保证。
二十、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