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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6:36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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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1992.06.23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与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 因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本办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以下通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跨地区的损害赔偿纠纷,由污染源所在地或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也可由相关地区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请求,发现不属自己管辖时,应移交有权管辖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同一赔偿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请求的应是与损害赔偿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管辖范围。
第八条 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的时效期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十条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赔偿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调解外理。
第十一条 处理赔偿纠纷,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现场勘察、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污染损害事实,分清污染损害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赔偿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或由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技术部门依法出具的监测数据和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污染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或丧失的正常收益;污染造成人体伤害所开支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造成死亡所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污染损害责任的区分及免除:
(一)损害由受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责任自负;
(二)损害由第三者引起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由受害人和致害人共同引起的,受害人和致害人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四)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者共同造成的,应根据各致害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五)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致害人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赔偿纠纷的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六条 赔偿纠纷的处理,适用调解原理,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名,调查处理人员署名,加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八条 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因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所必须的监测、采样、技术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赔偿纠纷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参与赠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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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为中心网站,以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四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以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和普及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石家庄市信息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并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政府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素质,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群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共享应用的网络条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市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应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

第九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软硬件资源建立的部门、单位网站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市信息中心每年的预算。市政府部门自建的网站,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每年的预算。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各子网站的建设和链接方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硬件环境和设备、软件系统,为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建站,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为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硬件环境,部门自备主机,利用自有软件系统或市政府门户网站软件系统建立网站,主机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托管,部门、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三)独立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通过相应技术方式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数据直接交换,实现互通共享。

(四)市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网站通过链接,纳入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

第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sjz.gov.cn,中文实名网址为“石家庄”、“中国石家庄”。

(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域名为sjz×××.gov.cn;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同时各子网站要注册本网站的中文实名网址、通用网址,方便公众登录访问。

为适应不同访问者习惯,各网站可以在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注册多个域名。

第十三条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地、本部门特点,具体风格和方案由本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做好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内容保障、组织协调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网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完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在运行维护范围、维护工作要求、维护职责分工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第十六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提供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运行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日常信息维护由本部门、单位负责。各县(市)、区网站,独立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各自负责自己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种应用系统建立网站的部门、单位,要确定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及其任务、职责、权限,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对管理维护人员进行权限统一管理。

对各级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机构、人员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十八条所有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使用市信息中心统一授权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有权限的系统后台进行工作操作。

第十九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群畅通运行。

第五章 信息维护

第二十条各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市信息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信息资源为各成员网站共享共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应整合本系统的信息资源并深度开发利用,通过网站整合、共享本系统信息和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网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九条市信息中心要根据应用需要,不断谋划政民互动交流方式,建设相应系统,组织推动实施。

第三十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都要开展“议政信箱”应用。公众提交市政府各部门“议政信箱”的意见、建议,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各部门负责处理和答复,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

第三十一条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咨询”应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由市信息中心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

第三十二条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投诉”应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交相关部门处理。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处理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性质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主题听政”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听政主题,开展网上讨论或意见征询,自行负责管理维护。全市性重要主题的听政,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制定问卷或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五条“文字直播”、“视频直播”功能的应用。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直播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活动的直播由各部门负责,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对公众通过互动交流系统提交的意见、建议、问题,要及时公开,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第七章 网上办事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三十九条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四十条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的部门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市信息中心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网站办事平台,集成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各系统提交各类办事申请,查阅办事信息。

第八章考核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市信息中心要制定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规范、制度,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终考评。

第四十三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群建设水平。

第九章安全保密

第四十四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政府网站应与政务内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安全、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加强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性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性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在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

第五十条市信息中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

安慧敏 郑俊 许丹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最早规定于法国民法典之中,随着目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化,为了更好的协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关系,此制度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所普遍采纳,我国的合同法及其解释也对代位权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我国的制度设计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及学界存在的分歧,进而对“入库原则”与“优先受偿说”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在通过对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的各种理论分析比较后,总结出“入库原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将“入库原则”理解为在金钱场合直接适用抵销制度或者在非金钱场合可适用抵销的解释更符合法理,更有利于实施和减少交易成本。最后借鉴各国的立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进行完善。

关 键 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入库原则;优先受偿说


The Analysis on Legal Effect in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is an important one in Civil Laws, officially originated with the French Civil Code. Along with present creditor's rights debt relations complication, for the relation among better coordinated creditor, the debtor and the inferior debtor, this system became worldly.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d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system's legisl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in our country and other countries. Then tell u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torage principle” and “priority on claims”. Secondly, after the theory analysis of the various comparisons on the exercise of subrogation rights, the effect of attribution, we conclud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storage principle". What is more, “storage principle” is the better theory on solving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reditor, the debtor and the inferior debtor. Finally, the thesis tells the way completing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which is the suing of “storage principle”.

Key Words: Creditor’s Subrogation; Result of Enforcing; the Doctrine of Collection Regulatory; Subrogation Being Discharged Firstly



引言

  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对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带来了实务上的不便。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部分对于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

1债权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不同理论的分析

1.1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状况

  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的一种重要制度,由于涉及第三人,所以属于对外效力。在代位权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试图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而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这样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情况。因为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也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的共同担保。所以,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防止此情况的发生,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来保障债权实现,但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因此,合同法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其后在《合同法解释》中第20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这两条都初步的代表我国设置了代位权制度,但在实践中也由于适用中有些问题难于解决引发了一些立法上的争议。

1.2债权代位权制度的不同理论分析

1.2.1“优先受偿说”评析

(1)“优先受偿说”的内容

  对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20条规定,有学者认为此条采用了“优先受偿说”。“优先受偿说”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代位债权人。他们认为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会使债权人丧失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而且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债权人直接受领,不仅高效,而且不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首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次,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照各自债权的数额按比例分配。最后,在代位权诉讼中,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都以其债权为限,请求数额超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额或者超出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他们认为赋予代位债权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是对代位债权人鼓励。同时对于不主张其债权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遵循了“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积极的干涉私人领域”的法律常理。

(2)“优先受偿说”的理论困境

  首先,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不是实现债权,是对全体债权人的保护而不是对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特殊照顾。“优先受偿说”对其它债权人实现债权会显失公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动机是增加债务人应增加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有资力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从中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说”违背了债权平等性原则。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因其相对性,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受偿,学理上称此为债权平等原则。据此原则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只要其债权已届清偿期,他们均有平等受偿的机会,任何人均不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代位权人也不例外。代位权来源于债权,是对债权的突破,而不是否定,以“优先受偿说”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
  最后,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的问题,故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具有局限性。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因债权不具有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权人尽管也想行使代位权,却因不知道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而错过机会,如果依不告不理原则,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平。

1.2.2.“入库原则”的评析

(1)“入库原则”的内容

  “入库原则” 是指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的债权人也不能以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的接受清偿。即使在债权人受领给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的清偿,而不能将他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此种学说依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合同的当事人仍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只是代位行使权利而已,因为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 并不是一回事。但如果债务人仍怠于受领或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为减少交易成本债权人可在债权范围内代位受领。此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2)“入库原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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