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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提高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02:02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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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提高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提高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推进工业强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淮发〔2006〕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各部门按照“先期介入、牵头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的运作机制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审批、提供全程服务,实行特事特办,为项目落地、建成投产提供保障。

第三条 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律实行首席代表制,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办件机制,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定时监察、预警纠错、网上审批、收费监控,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监督。

第五条 对符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实行并联预审,以确保项目落地建设。

第六条 落实全程服务代理。凡进入市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代理中心全程代理;凡进入市辖三区工业园区的项目,由三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外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全程代理。各代理部门要完善服务职能,实行审批材料提示告知制,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细致的代理服务。

第七条 实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具体负责关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办理,市效能办全程督办。凡市开发区、市发改委和三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理的项目,由各代理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受理承办,组织协调各相关审批窗口单位实施并联审批,并报市效能办备案。

第八条 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对入驻市开发区、三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入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物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减免和降低收费标准,依法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市监察部门依据《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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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企(20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的精神,依法行政,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6〕7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不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各地可在总结以往核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财政部门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外,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情况,在生产经营期间有无发生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2.预分配利润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3.外汇账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4.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情况,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有无混库现象;
5.按规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情况;
6.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
三、主管财政机关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根据财外字〔1999〕305号文件规定,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
四、对于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同我部财工字〔1996〕75号文附件二中的“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情况汇总表”(一)、(三)〕,于2001年8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
六、今后,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我部不再每年发文布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要求安排每年的核查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企业依法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之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8月底之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核查工作,堵塞漏洞,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2001年7月26日

关于下达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下达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预[2008]4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从2008年起,核定你省(区、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国有农场因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造成的减收。以后年度不再发文。

请你省(区、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精神,加大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资金专项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表(不发地方)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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