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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9:53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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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证监发字[1994]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现将《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你们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并结合会议纪要的精神做好199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附件: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做好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会计司于1994年L1月23日在北京召开上市公司年度报杏编制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冯淑平同志、中国证监会首席会汁师汪建熙同志、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的有关负责人,以及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座谈会由证监会上市公司部主任范福春同志主持。与会者总结了1993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中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探讨了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编制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制度问题。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冯淑平同志指出:财政部(93)财会字第28号文件已经明确:股份制企业应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94)财会宇第39号文件再次明确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一九九四年度财务报表的格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这些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符合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要求编制、而证监会并未要求披露的其他财务报表或虽属同一类报表,但编制方法与要求不尽相同的,是供财政系统内部使用的会计资料,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这项工作,别行编制、报送,并说明两种报表不同的原因。此外,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执行公司所在地的会计制度,即《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对境外披露时,再将其财务报表按照上市地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调表不调帐)。

  (二)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汪建熙强调: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必须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即使合并对象分属不同行业,报表也要合并,无法合并的项目要在注释中列示说明。汪建熙同志介绍说,在许多国家,比如英国,上市公司在提供合并报表的同时,也披露未经合并的本公司财务报表;按照国际惯例,子公司报表如果末进行合并,应当按照充分披露的原则,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应当合并而未能合并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他还说,我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也应照此办理。

  财政部正在制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及合并报表的格式。如果在编制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该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应当按照《股份制式点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会计司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盈利预测。汪建熙同志指出:在证监会公布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并没有把盈利预测做为强制性要求。与会者普遍认为: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可以不编制盈利预测,但在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中应当有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目标。此外,已经披露过1994年度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应当在1994年年度报告中将年末的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作一比较,并说明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四)关于股份结构。证监会上市公司部认为:由于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亦称股权结构、股本结构)中,客观上存在已流通的股份和暂不流通股份,根据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描述其股份的流通性质。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附表,已经提供了具体的格式。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份结构,应按照《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格式披露。由于有关法规对已流通股份的表述和股票市场约定俗成的简称有差异,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证监会对披露股份结构中个别项目的表述形式略做调整。详见本纪要附件。

  (五)关于财务指标。与会者都同意财务指标可以按照交易所的具体要求计算,但在报列公布的年度报告摘要和年度报告文本中,有关这一节的指标项目、编制口径和数据要保持一致。

  (六)关于利润分配表。冯淑平同志和汪建熙同志建议,本次年度报告应披露根据1994年利润预分方案编制的1994年度利润分配表。如果实际利润分配方案有变动的,应有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公告中或中期报告中一并披露变动情况。这种处理方法与财政部以前规定的方法也是一致的。今年执行这种做法有困难的企业,可暂不采取此方法,但要在利润分配表下注明原表未反映1994中利润分配情况。

  二、报送和披露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报送程序: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即时报送拟在报刊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一般不应晚于1995年4月30日;同时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文本式年度报告不少于十份,其内容应当符合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报送日期一般也不应晚于1995年4月30日;个别有特殊原因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在1995年6月30日前报送。公司在接到批准意见之后,应立即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文本式年度报告可以同时报送当地证券管理部门。

  (二)披露程序: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年度报告摘要,一般不应晚于1995年4月3O日1年度报告文本继续由证监会组织有关证券公司陈列。

  (三)督促与复核:各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199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督促本地上市公司及时编制、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对本地上市公司予以必要的辅导。证监会和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质量的检查,但不应影响公司按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年度报告应当采取事后审核的方法。

 

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

股份单位:股; 面值:

每股 元

―――――――――――――――――――――――――――――――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增减年末数

―――――――――――――――――――――――――――--------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股

外资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数

年末数 

二、已流通股份                  

       1.A股               

       2.B股         

       3.H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

三、股份总数       

―――――――――――――――――――――――――――――――

说明:

  1.“尚未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拥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衡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人为境内(中资)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的“外资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 、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股份。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社会公众受让国家股东、法人股东的配股权或红股后所增加的尚不可流通的股份应列此栏内;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A股即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应另具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的时间。

  11.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2.H股为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3.股份总数=尚未流通股份合计+已流通股份合计。

  14.公司在填报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若公司的尚未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尚未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老公司的已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已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

  15.报告期内股份数量有变动的,公司应当做简要说明。

  16.文本式年度报告和报刊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中,对股权结构 的披露形式应当一致。

  17.在证监会公布修改后的有关披露文件的格式准则以前,上市公司所有披露文件中,对股权结构的披露格式都应当按以上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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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6〕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永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人,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5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级农林场科技管理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科技奖励活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有的《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9]388号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予印发。请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实抓好。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是拉动国内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紧抓实,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推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阶段性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协调解决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五)研究提出完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等相关单位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商务部副部长、财政部副部长共同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在商务部分别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名单附后)。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磋商并按部门分工落实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事宜,如有分歧或遇重大事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办公室会议提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监督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可按职责提出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报废、回收、换购、补贴发放开展监督检查的建议,经办公室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四)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定期提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报废、回收、换购、补贴等情况,经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务院领导,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和参与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联合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工作,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作用。

附件1: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附件2: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常晓村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   李文明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司长

         张学文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王富昌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

         李江平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

         汪 键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

         王水平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副司长

         李文章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严冯敏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陈跃红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马 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佘伟珍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刘雪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任洪岩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俞卫江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陆万里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邸建凯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   门晓伟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副司长

         曾晓安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赵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

         李新民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巡视员

         董乐群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张 斌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翟 旭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梁 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钟 斌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吴 臻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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