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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0:58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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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委办 〔2004〕 65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我市一定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外事审批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正确行使好出国来华审批权,推动徐州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 徐州市审核 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发〔2001〕9号)的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徐州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批复》(苏政复〔2003〕10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核、审批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学管理、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在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制定我市各类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审核、审批范围
1.审核我市从事非经贸、非科技类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报省外办审批;
2.审批我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
3.审核、审批外国人来我市访问事项(不舍副部级及其以上官员和外国前政要)。
二、出国(境)任务分类审核、分类审批责任制及责任分工
市长为审批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总责。为便于实行分级管理和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秘书长为审批第二责任人,市外事办公室主任为第三责任人,分别审批不同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事项。
三、任务审核及审批承办部门
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承办工作。
四、审核审批原则和要求
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省外办就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坚持认真审核、审批,从严把关,防止不必要的公务出访和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对具体出访团组的审核、审批要坚持做到:
1.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经停香港、澳门地区及韩国、新加坡和欧洲申根协定的其它国家。
2.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内出访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3.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4严格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一般性的考察访问团组,访问一个国(地区)限于5至7天;一次访问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经贸任务的出访团组也要严格控制出访人员在外天数,无关人员不得照顾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
5.不得改变出访任务,不得将一般考察团组作为经贸、科技团组报批,不得弄虚作假,为出访人员变更身份。
6.离退休及在机构改革后安排离岗退养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其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7因公出国(境)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接受国内企业的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出访。
8邀请外国人来华、颁发签证通知表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邀请部门、单位应对邀请对象的身份、职务、国籍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做到对被邀请人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审核、审批操作程序
(一) 本市自组经贸、科技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
1.县(市)、区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
为减少我市大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创汇额较大的企业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的报批环节,缩短操作时间,我市维维集团、北方氯碱集团、恩华药业集团、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徐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徐州公司、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徐州纺织厂、徐州针织总厂、徐州毛纺厂等十三家企业实行“一站式”报批。上述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同时抄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实行“一站式”报批的重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每年定期调整。
2.出访请示件直接送市外办初审,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出访人员按照以下分级审批的原则予以审批:
县处级领导干部率团或随团出访的,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长审批;其中涉及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正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长审批后转呈市委书记审批。
科级及以下人员出访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由企业自行组团且团组成员均为企业人员,没有市管企业领导干部,或党政机关人员参加的团组由市外事办公室主任审批;
3.经市委书记、市长、秘书长、市外办主任分别审批同意的出访团组和人员,由市外办下达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二)本市自组非经贸、非科技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1.县(市)、区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
2.出访请示直接送由市外办审核。经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出访人员按照以下分级审批的原则予以审签:
县处级领导干部率团或随团出访的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长审签;其中涉及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正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长审签后转呈市委书记审签;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出访由市外办送政府秘书长审签。
3.经市委书记、市长、秘书长审批同意的出访任务,由市外办归口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径报省外办审批。
(三)参加省外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双跨团组”)
参加省外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外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规定,报市外办预审并报省外办审核同意后,办理出国(境)
报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市外办下达出国(境)、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四)参加本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参团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市外办下达出国任务通知单,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五)本市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
按省外办的有关规定,由市外办向被选借人员所在部门下发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六)市级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
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由市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均须事先商市外事办公室,由市外事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由负责组团的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上报请示(有关参团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其随团出访的请示附主请示件后)。市外办将请示件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委书记、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省政府审批。
(七)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程序
1.为方便外国人来华经商,根据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我市乡镇及以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合资、独资、私人公司)出具的邀请信或各类交易会(广交会、小交会、贸易洽谈会等)请柬均可作为审发一次或二次有效F字签证的凭证。
2.邀请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的本土公民来华从事经贸活动,各邀请部门、单位向市外办上报邀请外国人来访请示。请示应说明邀请来华的理由,来华时间,停留时间,来华费用承担办法,被邀请人的姓名、国籍、单位、职务、护照号码等项。市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邀请外国人来华的规定对邀请单位的请示件予以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外办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邀请外国正、副省级或中央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由市外办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纪律与监督
1.各地、各部门在临时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及本省制定的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按照规定中的要求做好组团的申报工作。
2.所有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3.市外事办公室应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全市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违反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办法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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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印发《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印发《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最高检/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邮电管理局,邮电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共同制定了《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望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系统及时报告。

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惩治腐败,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邮电通信和邮电财产的安全,预防邮电工作人员中的渎职行为,是各级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秉公执法,共同做好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泄露通信秘密,贪污用户财物,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案件。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应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一)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以及隐匿或者毁弃报刊数量较多的;
(二)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邮件,或者从中窃取财物的;
(三)邮电工作人员贪污邮电营收款、用户汇兑款、储蓄存款、报刊款以及其他款项的;
(四)邮电工作人员利用通信工具,传递非法信息,从中收受贿赂的;
(五)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人身安全的;
(六)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通信秘密或者泄露通信秘密的;
(七)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机要邮件丢失、被盗的;
(八)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通信中断等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必须重视对邮电通信的破环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仅以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为依据。
第五条 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工作的协作配合程序。
(一)案件初查工作,一般由邮电部门负责,必要时检察机关配合协助。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邮电部门积极配合;对于一般违法案件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邮电部门负责处理。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由发案地的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为主组织查处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涉及本地区的有关线索和嫌疑人亦应调查清楚,及时通报情况。必要时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协查,给予指导。
(三)邮电部门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在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和进行追查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破环邮电通信和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线索,应及时通报当地邮电部门。检察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有作案现场的,应及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或委托邮电公安保卫部门进行勘验、检查。
(四)已经立案的重大、特大、涉外或者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向当地通报的同时,及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机关应加强指导,必要时直接派员参加办理。
(五)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一些调查取证工作可请当地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协助办理;邮电公安保卫部门的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证人调查、取证,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需要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收集、勘查、鉴定、扣押物证、书证时,邮电部门应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积极配合。
(六)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需要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由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当地派出所或邮电部门执行。
(七)邮电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及时通知邮电部门。邮电部门对定性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承办单位提出复议。复议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协助调查解决,依法办理。
(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对被告人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检察建议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并向邮电部门提出对被告人予以单位内部处理的检察建议;所在单位处理的结果,应及时报送原办案的检察机关和上级邮电部门。
(九)邮电部门对于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案犯,应建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定期教育考核,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帮教对象的表现情况。检察机关亦应进行回访考查。
(十)检察机关、邮电部门对于在办案中罚没赃款赃物的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一九八三年《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精神执行。应当由犯罪分子退赔的财物必须按照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的决定限期退赔,其中属于用户的,由邮电部门负责归还用户,并将归还的收据入卷作为证据存档;除此之外,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条 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在办案和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在各自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建立相应单位间对口工作联系制度。
工作联系制度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联系制度的内容,主要通报分析发、破案情况和规律,协商制定加强防范和综合治理的措施,定期联系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每季度、每半年联系一次;不定期联系制度的内容、时间,由一方向对方提出建议,双方共同商定作出安排,制定解决办法。
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的领导对于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并把检察机关与邮电部门相关单位的对口联系组织好、协调好。
第七条 邮电部门对已经作出处理,尚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邮电部门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终结的案件,一般不宜公开报道,需要公开报道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 检察机关、邮电部门在办案中应本着节约原则,勤俭办案。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重大贡献,或者在侦查破案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隐瞒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纵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9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日



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下称参保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一)本市高中(含珠海市技工学校、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珠海市卫生学校、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及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学生及儿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同父母在本市生活。
2.父母任一方应当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本市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在册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以院校为单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尚未就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等是指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幼儿园(不含托儿所,下同)或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大专院校是指经国家或省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缴费标准以及由市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扩面和参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及儿童的参保工作。
市、区妇联负责组织所属幼儿园在册儿童的参保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市、区财政给予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实行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市、区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0元。
(二)财政定额补贴标准:市财政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贴;区财政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贴。
(三)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参保人,个人不缴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补贴60元。
第十二条 已参加了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含香洲区被征地居民合作医疗,下同)的参保人定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市、区财政补贴每人每年分别为7.5元;“低保”家庭参保人个人不缴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元。
第十三条 参照本办法参保的大专院校学生不享受财政补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第十四条 缴费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参保缴费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度基金筹集标准的50%缴费和补贴;6个月以上的全额缴费和补贴。
第十五条 学校及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所在学校及幼儿园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及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及幼儿园代收代缴。
本市户籍的不在校、未入园的参保人,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所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低保”家庭及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幼儿园及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审核确认参保人身份。
第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学校、幼儿园及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参保名册作出征收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天内将补贴的医疗保险费直接拨付到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拨付。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的药品以及符合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停止缴交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中断时间超过2个月再缴费的视同新参保。中断时间在2个月内(含2个月)缴费的,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在已缴费年度失去参保资格的,在该缴费年度内,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住院(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下称核准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并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可享受的核准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确定:
1.连续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限额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 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额10000元。
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限额10万元。
4.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限额20万元。
(二)市内住院治疗,在一个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内所发生的规定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自付:
1.5000元及以下的(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60%。
2.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支付70%。
3.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80%。
4.50000元以上至20万元的,支付90%。
其中单次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急诊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患以下疾病,在一个社保年度内,所发生规定限额(含自付部分)内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一)肾移植术后(限额50000元)。
(二)骨髓移植术后第一年(限额40000元)。
(三)各种恶性肿瘤(限额10000元)。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限额10000元)。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10000元)。
(六)难治性肾病(限额10000元)。
(七)血友病(限额10000元)。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10000元)。
(九)重型β-地中海贫血(限额10000元)。
(十) 癫痫(限额5000元)。
(十一)骨折后第一年(限额1000元)。
(十二)其它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疾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规定支付。
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急诊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市内就医规定处理)。其中单次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5%。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不设常驻异地就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二)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
(三)生活用品费用:脸盆费、口盅费、餐具费、拖鞋费等。
(四)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五)各种美容、整形(先天性唇裂、腭裂除外)、矫形、减肥、戒毒等检查治疗费用。
(六)脑瘫、聋哑、智障等疾病的康复性治疗费用。
(七)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床位费用。
(十一)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同时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待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再支付其相关待遇。其应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费用报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香洲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补偿制度进行审核后,每半年结算一次,将应付金额划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需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作为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能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结算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就医。
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制发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诊治门诊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具体可采用平均定额结算、专项定额结算或项目结算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初次确定定额标准以本市同级同类医院前2年未成年患者实际发生的住院平均费用为基数,结合医院等级、医疗收费标准、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指标、物价指数等有关影响因素确定。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相差应在10%以内。
定额标准可根据上述影响因素及基金运行情况调整,但原则上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患门诊报销病种疾病的,申请待遇时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及相关化验检查等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按年度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参保人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务科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市外就医或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先自行现金垫付,然后凭下列就医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手续:
(一)门诊病种费用:凭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急诊抢救的须提供急诊有关记录材料)、处方付方、医疗机构票据等;代为办理的,代办人须出具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住院费用:凭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机构票据等;代为办理的,代办人须出具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经核准市外就医的须提供市外转诊申请表。确需到住院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做检查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医院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含医保工作质量保证金)及考核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按《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对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和医疗待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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