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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17:28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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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56号
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二OO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三月)


  一、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1.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影响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3年我区气候变化异常,北疆伊犁、南疆西部等地区降水偏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等地山区积雪创近13年来记载之最。四月下旬,全疆各地气温逐渐回升,降水频繁,大部分地区河流来水量偏多,受融雪和持续降水的影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乌鲁木齐、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等地、州、市相继发生由融雪、暴雨、洪水引发的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特别是伊犁州直属新源、巩留、特克斯县,自1月7日—6月10日连续发生多次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22人死亡和失踪。
  2003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50起,造成2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52.13万元。滑坡、泥石流造成的地质灾害起数占灾害总数的82%,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5.65%,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年经济损失的52.31%。有47起发生在4月—7月的春汛和夏汛降雨时节,占灾害总数的94%。有25起地质灾害发生在伊犁谷地新源、巩留、特克斯、霍城县及伊宁市,占灾害总数的50%,有10起发生在天山北麓的乌苏、沙湾、玛纳斯、乌鲁木齐、阜康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0%;有11起发生在天山南麓的和硕、轮台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2%;其余发生在阿勒泰、吐鲁番、哈密地区。
  200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大幅度减少。与2002年相比灾害发生起数减少了156起,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8522.87万元。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大幅下降,但其它地区如天山南北麓地质灾害发生起数有所增加。
  2003年是1998年以来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一年,人员伤亡比2002年增加9人。主要是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方案落实不及时,部分农牧民存在侥幸心理,避让搬迁后又回迁或不按防灾要求的转场时间转场,造成人员伤亡较重。
  2.上年度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3年伊犁谷地、天山南北麓地区、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所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95%都在2003年防灾方案所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2003年1月—7月,伊犁州发生的25起突发性地质灾害,其中有23起在2003年防灾方案预测的范围内。2003年成功预报了10起地质灾害,避免了125人伤亡和15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4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3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2004年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
  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了6.2级地震,强烈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的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如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因受地震影响,原有山体裂缝加深加长,并新形成一条长80m、可探深度1.5m、宽0.15m的裂缝,产生了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3年末至2004年初,该地区连降大雪,积雪厚达20—40厘米,发生多起雪崩事件。2004年气象预报该地区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历年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
  巩留县西南部山区伊里格代沟、吉尔格郎乡南部中低山黄土覆盖区、莫乎尔乡—莫乎尔农场南部冰水砾质台地、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巩留县东部乌勒肯库勒德沟、沙特布拉克沟、协大德沟、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北山区的阿吾拉勒山和那拉提山中低山区黄土发育区,特别是则克台镇、阿热勒托别乡、阿勒玛勒乡、吐尔根乡、那拉提镇、别斯托别乡的中低山区段以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沿特克斯河以北的乎吉尔图蒙古乡特克斯达坂、喀拉塔拉乡及牧场,齐勒乌泽克乡的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以北中低山丘陵区,特克斯河谷南侧科克苏河谷地带及科克布拉克地区。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315省道山区段、乌拉斯台乡、种蜂场、乎吉尔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217国道独—库公路山区段、吉林台牧场、科蒙乡及71团、72团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察汗乌苏乡南部中低山区,切特米斯沟、查尔布拉克沟、乌宗布拉克沟、米子德萨依沟、阿克牙子沟及木扎特沟等中上游地段。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巴彦岱镇北部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的南台子沟和界梁子牧场、干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
  察布查尔县南部加格斯台乡、琼博勒乡小博勒沟、坎乡南部苏阿苏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沟以北中低山丘陵区及312国道果子沟路段。
  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察布查尔县、伊宁市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伊犁谷地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4—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该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连续降雪,有一定积雪量。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四棵树河、奎屯河、玛纳斯河、头屯河等河谷山口段、217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入冬以来山区连续普降大雪,山上积雪比往年有所增加,水利部门预测2004年河流来水量以偏丰为主。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和硕县那音克乡牧区及河谷出山口段,温宿县、库车县、轮台县、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及煤矿分布区,拜城北部山区的铁热克矿区及库车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与天山的复合部位包括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喀什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该地区降雪与往年降雪量相当。但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暴雨及融雪洪水时有发生,是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在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阿卡子达坂盘山公路两侧、219国道山区段、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克陶县南部山区农牧业居住区以及314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以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常有局部性暴雨及融雪性洪水发生。重点防治区主要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出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以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2004年春季的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都将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主要防治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7—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在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的冰雪融化水也常形成春洪,在山前低山丘陵区各沟谷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重点防治区在吐鲁番北部山前各沟谷及煤矿开采区、巴里坤山区公路沿线等地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三、2004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防治建议
  伊犁州直属八县一市
  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巩留牛场、莫乎尔乡南部中低山区,塔斯托别乡、阿尕尔森乡南部山区及沟谷地带;新源县那拉提镇、坎苏乡、阿热勒托别镇、阿勒玛勒乡南北中山区,则克台镇、吐尔根乡北部中低山区,别斯托别乡、塔勒德镇南部中低山区等地;尼勒克县苏布台乡北部山区段、苏布台乡博尔博松村学校东南山坡、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吉林台牧场、乌拉斯台乡、胡吉尔台乡、萨尔布拉克军马场中低山区等地;特克斯县科克苏乡、喀拉达拉乡低山区,齐勒乌泽克乡、呼吉尔特蒙古乡西北中低山区,喀拉托海乡、喀拉达拉牧场南部低山区、托曼斯牧场北部特克斯达坂以及科克铁热克乡东南部中低山区及沟谷等地,是滑坡、泥石流、崩塌灾害的易发区。
  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要加强农牧民自测、自救的意识,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对山体裂缝设置监测标志,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特别是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滑坡隐患直接威胁下方21户居民及114.33万元财产的安全,1月份以前,该区危险区内的人员、财产已撤离搬迁,有牲畜的住户每户留一人看护牲畜,到3月份地温回升,积雪逐渐消融,是地质灾害高发期,人员和财产要全部撤离,要严格落实防灾方案,保证不留一人一户。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着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和2.53亿元的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力争早日开展治理工作,在未进行治理前,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要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
  尼勒克县315省道K175公里处,是崩塌灾害的多发区。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在雨天快速通过或绕行,并严禁雨天车辆及行人在危险区内停留。
  尼勒克县境内七十一团、七十二团煤矿开采区及其他煤矿开采区,是地面塌陷、崩塌灾害的易发区。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牧场;伊宁县磨扎乡、阿吾利亚乡、潘津乡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察布查尔县坎乡、扎格斯台乡、阔洪齐乡、琼博拉乡;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萨尔阔布乡、胡松图哈尔逊乡阿卡沟、霍城县大西沟乡南部中低山区等地,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伊宁市、伊宁县、昭苏县内的煤矿开采区,特别是73团煤矿开采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霍城县312国道果子沟路段、伊宁县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边坡极不稳定,极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防治措施:及时处理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严禁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喀什地区
  乌恰县托帕口岸隐患:位于托帕道班上游及恰克孜河右岸,口岸上游的大型冲沟直对口岸,汛期潜在洪水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314国道中—巴公路盖孜段、阿图什—八盘水磨段,219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段)。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是泥石流灾害多发区。威胁对象:居住在山区内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落实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预警、预报,撤离避险,避免人员伤亡。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处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滑坡:威胁居住在滑坡下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滑坡目前仍有下滑趋势。防治措施:由于滑坡体体积不大,建议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在未进行治理前,要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的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位于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及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以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水磨沟区各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等地,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居住在灾害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和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对山体裂缝及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米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南部低山丘陵煤矿开采区以及昌吉市硫磺沟、玛纳斯县芦草沟、木垒县北部老君庙等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特别是米泉铁厂沟煤矿采空区,由于旅游路线通过此处,威胁过往行人的安全,应加强预防、预测,避免人员伤亡。
  塔城地区
  乌苏市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潜在危险较大,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沙湾县南部煤矿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托里县铁厂沟煤矿、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等地,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车辆、行人误入。乌苏市217国道巴音沟牧场十三道班、沙湾县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潜在崩塌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富蕴县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旅游景区的山区公路沿线,哈巴河县生塔斯山、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金沟、老金沟等地,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阿尔泰市以及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城市居民及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到区、市政府办公场所、家属区、金山街沿街商场及农贸市场,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鄯善县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托克逊县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等地,潜在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314国道干沟段和312国道后沟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吐鲁番市七泉湖煤矿、小热泉子铜矿区,托克逊县布尔碱、克尔碱煤矿区,鄯善县柯柯亚煤矿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哈密地区
  哈密地区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为地质灾害的中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对山体裂缝、危险边坡及泥石流沟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和静县217、218国道、轮台县314国道、若羌县315国道山区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轮台县北部、库尔勒市东、北部中低山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及时清理不稳定边坡危岩体;清除矿区沟谷内的矿山堆积物,保持泄洪畅通。
  阿克苏地区
  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山区段、克其克库孜拜依河天山林场渡假村以及通往矿区的山区公路,为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库车县、拜城县、温宿县北部中低山区的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潜在崩塌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陡坡下方居民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行人在此停留。
  和田地区
  和田地区杜瓦河及杜瓦煤矿、216省道及布雅煤矿公路段、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车辆、行人的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小营盘镇、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山区段;温泉县卡赞北达巴特一带及四台段;精河县南部山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312国道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加强监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清除沟谷内人为堆积物,对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避免人员伤亡。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春季由于连降暴雪,积雪量达到多年高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特别重视和切实做好4—8月主汛期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及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2月底前要完成。
  3.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5.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汛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地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6.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分工负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加强科普知识宣传,落实责任制,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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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城管、人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车辆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牌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办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临时通行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行驶区间,但有效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教练车号牌。
  教练车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 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
  (三)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
  (四)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
  (五)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六)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车位线外停车以及逆向停车;
  (七)设有停靠站点的路段驾驶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在规定的站点外停靠;
  (八)驾驶机动车在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高架桥、立交桥上调头或者左转;
  (九)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
  第九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
  (三)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
  (二)逆向行驶;
  (三)不按信号指示行驶;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
  第十二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时间内行驶;
  (二)在驾驶室外载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专用安全头盔;
  (四)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
  (五)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

                  第四章   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的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数量;
  (二)划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
  (三)设置单行线;
  (四)发放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五)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并在实施3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设置、调整客运车站点、行驶路线,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客运车辆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妨碍交通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改变或者迁移。
  第十六条 道路建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架设跨越车行道的架空线,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5.5米。
  架设跨越车行道的横幅,从地面到横幅下端的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十八条 不得占用车行道从事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
  严格限制临时占用人行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不得超过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并应当预留宽度为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第十九条 严禁在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设临时摊点。
  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应当二十四小时向行人开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行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停车场点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民间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点。
  具备条件的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可以向社会开放,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施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停车泊位,其它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干车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占用城市次干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人行道或者繁华路段上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
  第二十三条 经规划批准的停车场点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7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规划应当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点不得关闭、缩小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有条件扩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有第(一)项行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牌证,责令补办,并可以处200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立即退还机动车: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持有两本以上的驾驶证;
  (三)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
  (四)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
  (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
  (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开启灯光、设置故障标志的;
  (二)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三)前方交通阻塞,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的;
  (五)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八)进入导向车道,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左转、调头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教练车号的;
  (五)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营运性车辆的;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的。
  第三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
  (三)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的。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按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的;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关闭、缩小停车场以及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的;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占用车行道、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扣留的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登报告示;对登报告示后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吊扣驾驶证件、车辆牌证和车辆的,滥罚款、乱收费的,枉法裁决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交通警察违反规定的罚款、收取的费用以及违规吊扣的驾驶证件、车辆牌证和车辆,应当及时退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政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本级使用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初步验收后,必须报送审计机关经审计或审核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如地质、材料价格影响)等原因增加(或不同项目间调剂)工程造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的,审计机关不进行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列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八条 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登记)的依据。

财政部门不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决(结)算评审。

第九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技术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含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由同级财政按项目审计核减额的10%安排专项经费;

(三)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含电子资料):

(一)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的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的须提供经批准的协议书;自筹资金的须提供银行的建设专款证明;预算内拨款的须提供已落实的资金证明或文件;

(二)设计图纸、预算(包括总预算、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预算书;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拨款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等文件资料;

(四)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会计资料;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标底预算、投标预算、评标报告、中标通知、合同文本等资料;

(六)预算(概算)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报告、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报告、施工记录、变更合同、结算书等资料;

(七)与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和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等资料;

(八)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表;

(九)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变更程序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

(二)经济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成本、工程结算、税费计缴、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帐的真实性和资金来源、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帐、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七)建设资金支付与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造价;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收支核算;

(三)预算(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总投资实际完成情况;

(四)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五)建设成本和其他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七)项目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未完工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及分配、上缴、留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审计机关自收到建设单位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预算(概算)书和工程结算书等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结果确定之前,支付工程款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或未经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要求所必须的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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