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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8:47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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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办函〔2007〕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为总局了解掌握全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档
为确保家用电器等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在年底前100%建档,建档范围明确为10类重点产品中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的企业; 对已取得或正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视同建档,并按档案报表完善数据;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开展清查,摸清底数,逐一建立质量档案。在建档过程中, 对于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包括无证),按无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的企业质量档案报表填写, 标准表格现已上网,各局可下载安装或在线使用,企业也可自行下载打印。在清查过程中,对有条件获证的,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尽快取证;对经帮扶仍达不到获证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产、转产; 对有制假制劣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予以坚决取缔。
二、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取得QS证和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问题
总局在已经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上报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QS证和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相关统计数据进行了调整(见附件2、附件3)。请各地方局食品处及时对涉及本地的数据进行核实,如发现数据不准确、有误,要尽快组织力量查清,并及时反馈总局食品司和执法司。
三、关于严格统计纪律
各地方局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各相关处室要密切配合,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按时按要求上报。

附件:1. 10类重点产品列入生产许可和CCC认证目录
2.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生产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目标进展情况
3.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目标进展情况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10类重点产品列入生产许可和CCC认证目录

类别序号 产品类别 品种序号 产 品 名 称 管理方式

1 家用电器 1 电热毯 生产许可
2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CCC认证
3 电风扇
4 空调器
5 电动机-压缩机
6 家用电动洗衣机
7 电热水器-贮水式热水器
8 电热水器-快热式热水器
9 室内加热器
10 真空吸尘器
11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12 电熨斗
13 电磁炉
14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电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
15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
16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
17 微波炉
18 吸油烟机
19 液体加热器
20 冷热饮水机
21 电饭锅
2 儿童玩具 1 童车类产品 CCC认证
2 电玩具类产品
3 塑胶玩具类产品
4 金属玩具类产品
5 弹射玩具类产品
6 娃娃玩具类产品
3 劳动防护用品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许可
4 汽车配件 1 内燃机 生产许可
2 汽车V带
3 橡胶密封制品
4 机动车制动液
5 摩擦材料
6 铅酸蓄电池
7 机动车轮胎(汽车、摩托车) CCC认证
8 机动车辆整车(汽车、摩托车)
9 机动车零部件(包括汽车及摩托车、灯具产品、CCC认证、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后视镜、喇叭;汽车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安全带、座椅及头枕、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防盗报警系统)
10 安全玻璃
5 低压电器 1 漏电保护器 CCC认证
2 断路器
3 熔断器
4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 低压电器 5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 CCC认证
6 继电器
7 其他开关
8 其他装置(电动机起动器等)
9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6 建筑钢材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生产许可
2 冷轧带肋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7 人造板 1 人造板 生产许可
8 扣件 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生产许可
9 电线电缆 1 电线电缆(架空绞线、漆包圆绕组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和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 生产许可
2 电线组件 CCC认证
3 矿用橡套软电缆(采煤机用橡套)
4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5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用电钻电缆)
6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工帽灯电线)
7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天然丁苯橡皮绝缘电缆)
8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氯磺化聚乙烯绝缘电缆)
9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乙丙绝缘电缆)
10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交联聚烯烃绝缘电缆)
1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缆)
1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9 电线电缆 1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CCC认证
1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1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耐油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安装电缆)
1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屏蔽电缆)
1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耐热橡皮绝缘电缆)
19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电焊机电缆)
20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电梯电缆)
2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
2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缆)
2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特软电缆)
10 燃气器具 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生产许可
2 家用燃气灶具
3 燃气调压器(箱)


附件2: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目标进展情况

省(区、市) 企业数(个) 取证数(个) 比重(%)
北京 1938 1048 54
天津 1102 1003 91
河北 6313 6020 95
山西 2330 1515 65
内蒙 2278 1828 80
辽宁 5669 3586 63
吉林 2968 2907 98
黑龙江 5246 4910 94
上海 2443 1418 58
江苏 12310 7035 57
浙江 6405 5017 78
安徽 6022 5476 91
福建 4748 3196 67
江西 5730 3066 54
山东 8936 8085 90
河南 5800 5648 97
湖北 4588 4519 98
湖南 5129 4415 86
广东 6924 6171 89
广西 2492 2145 86
海南 642 428 67
重庆 1966 1900 97
四川 6632 5447 82
贵州 1805 1120 62
云南 3371 2530 75
西藏 63 34 54
陕西 3048 1933 63
甘肃 1347 1281 95
青海 215 191 89
宁夏 828 727 88
新疆 2499 1706 68
合 计 121787 96305(不含换证) 79

附件3: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小作坊
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目标进展情况

省(区、市) 小作坊数(个) 签订数(个) 比重(%)
北京 722 362 50
天津 574 334 58
河北 6710 4145 62
山西 3482 2692 77
内蒙 4918 3964 81
辽宁 4029 2806 70
吉林 2815 2478 88
黑龙江 12924 10641 82
上海 186 129 69
江苏 11366 5023 44
浙江 1640 1640 100
安徽 4454 2910 61
福建 3813 3469 91
江西 16195 8806 54
山东 4595 3066 67
河南 17737 9984 56
湖北 11647 1069 9
湖南 8821 5538 63
广东 8126 5107 63
广西 12045 11421 95
海南 815 671 82
重庆 5516 3302 60
四川 11862 9252 78
贵州 4200 919 22
云南 7693 6068 79
西藏 1158 926 79
陕西 4509 3501 78
甘肃 3231 3000 93
青海 442 106 24
宁夏 2882 2383 83
新疆 3974 3659 92
合 计 183081 11937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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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 “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 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
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依据。
(二)从“四固定”起一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木、林地,其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归该全民所有制单位。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
权属处理。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除外。
(四)因兴修水利、兴建电站、修筑道路等基本建设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异动,以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出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的,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
第九条 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协商确定。
第十条 乡(镇)集体或个体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上采矿,须执行《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并征得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 确属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土地权属不变,林木归造林方所有。但采伐时林木山价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时间和分成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
禁止以坟争山。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内的坟墓,允许维持原状。其保护范围以坟墓外围为限。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划定范围内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
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木大树,经县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擅自砍伐。村、组管理的现有风景林,不得擅自分配到户。
第十三条 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

第三章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
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导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实际支付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分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期间,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或阻挠调解处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按盗伐林木处理,依照有关森林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三定”,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3月8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四至”,是指林地着落位置即至东、南、西、北四方的界线。
第二十七条 今后凡发生林木、林地权属异动,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
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2、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88年8月25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11 〕 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5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 用,进一步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咸宁实际进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是市人民政府主导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是本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智慧的重要体现。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 二为 ” 方向和 “ 双百 ” 方针,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年度社科课题研究的重点是,立足咸宁实际,突出 “ 两型社会 ” 建设,涉及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


第四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的拟定,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市党代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初拟选题,同时向社会各界征集选题,经过筛选确定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成立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以及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第七条 市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均有申报资格。先由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课题申报,再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估,确定具备研究实力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支付该项课题研究 经费的 30% 作为启动资金。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审,认定合格者,再支付该项课题研究经费的 70% 。在专家组评审之前,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第九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被省以上报刊(含内参)发表的,或被市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符合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复评。


第十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个别课题的结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承担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已经支付的课题研究经费, 3 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估、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基数和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数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每年的基本课题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与每年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量挂钩,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进行专项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省社科咸宁分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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