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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使用《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5:15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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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使用《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使用《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的请示》(人保发〔1999〕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使用《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此复

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本保单所规定的损因的发生
以致造成与之相关联的任何损失。
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贷款银行、进口方或借款银行所有,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的本保单所规定的损因的发生以致造成与之相关联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和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治理性、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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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某种利益,第三人因此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它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可以存在于各种典型的和非典型的合同中,对提高交易效率、节省诉讼成本、维持现代交易的顺利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

  自罗马法上产生契约自由思想的萌芽后,被认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产物”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运而生,并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合同乃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相互选择相互信赖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可涉入其中。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所订立的合同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第三人。为了维护商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平衡社会利益与实现社会公正,各国纷纷不再固守古罗马法“人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法谚,相继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设定了某种“例外”,而第三人利益合同也成为这些“例外”中的一种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在合同法理论中,以合同是否严格贯彻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就是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称“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一种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称“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 其中,“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又称利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履行某种义务,使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受益人并取得直接请求权的合同。这其中包括三方主体:债权人,也称受诺人、受约人;债务人,也称承诺人、立约人;第三人,也称受益人。例如:甲乙约定,由乙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丙为一定给付,并且丙取得对乙的直接履行请求权,这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受益第三人。

  也有某些学者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做狭义的和广义的之分,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第三人为给付,但第三人有无对债务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在所不问,包括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第三人不仅取得合同当事人为其设定的利益,也取得直接请求权的合同。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第三人因合同之约定而享受利益且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

  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第三人的加入使第三人利益合同较之普通合同复杂了许多,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必通过其代理人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却享有合同之利益。例如甲乙约定由乙为丙修缮房屋,丙不必参与甲乙之间合同的订立过程但却作为受益第三人享有合同之利益。而且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仅限于订约时既有之人,将来可产生之人如胎儿或设立中的法人亦无不可,只要第三人在行使权利时有权利能力即可。2、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否则也就不能称之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否则合同无效。当然这并非说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完全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因为权利不是真空的,任何权利的取得都不是绝对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与义务的承受相伴随,第三人至少应依诚信原则尽到一定的附随义务,如协助债务人向其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在债务人不向其履行给付义务时可依合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和主张违约责任。这一点它和“经由被指令而为交付”不同,后者中的第三人无独立的请求权。关于“经由被指令而为交付”下文将详细阐述。4、合同的成立无须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只要第三人不做出拒绝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当然,第三人有权利拒绝接受该利益,且拒绝后合同当事人无权强迫其接受。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价值

  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秩序、公平、自由及效率等价值,任何一项法律制度乃至法律规则的建立均是对诸多价值进行利益衡平和利益协调的结果。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同样因为它有着独特的制度功能能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安森在其著作《合同法》中也写道:某种意义上说,合同的当事人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他们就可以就其所合意的标的制定所欲的规则,而法律将赋予他们的决定以法律的效力。“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既然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有利益第三人的意思,而且这种意思又不会危害到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应当赋予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以法律效力,正如梅因•茨克教授所言“如果双方当事人真的愿意授予第三人一项诉讼权利,那他们完全可以这么做”。相反,如果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这有悖于传统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精神。

  (二)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应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受益。对某一项法律制度进行评判看其是否有设立和存在的价值时,其是否有效率是一项重要的标准。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立法就是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行为,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正符合这一标准,它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为给付从而省略了先向债权人为给付再由债权人向第三人为给付这一中间环节,简化了“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之间一般的交易程序,避免了标的物的辗转反复,从而节约了履行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在债务人不及时向第三人履行给付时第三人不必先起诉自己的债务人再由自己的债务人起诉他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可直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这同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消耗,从而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我国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没有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笔者认为,判断该条是否是第三人利益条款只要看第三人是否享有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可。该条虽然认可了合同第三人的存在,但却未承认第三人的请求权,这完全背离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所以这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条款,而是有的学者主张的“经由被指令而为给付”的规定。我国法律虽然不认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在一些单行法的个别条款中承认某些特殊种类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1、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可以成为受益人之外,第三人也可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赔付金或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的,除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外,还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可享有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直接发生第三人的效力,如第49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另外《民用航空法》第168条赋予受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诉权,保险合同也产生了利他效果。2、运输合同。在货运合同中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依我国合同法分则之规定,在收货人与托运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收货人虽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却可依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货运合同取得对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的权利。在涉及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发货人可任意向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索赔,即发货人基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合同产生了第三人利益。3、信托合同。依《信托法》受益人是在信托合同中享有受益权的人,尽管他不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却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享受受益权,且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不向受益人支付利益,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

  (二)我国应建立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古典法学家一般都认为契约法是一个由众多规则构成的封闭的法律体系。当历史向前发展,社会现实发生了变化的时候,契约法必须对现实作出回应,持不断变更、变化与开放的态度,尤其现代商品交易逐渐由封闭与孤立走向开放和密切,合同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借鉴外国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具体可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的撤销权等方面将三方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予以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是控制生态退化、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落实《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具体措施,也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依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关精神,我部编制了《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规划 通知






附件: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九月
— 1 —
前 言
我国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
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我国生态脆弱区大多位于生态
过渡区和植被交错区,处于农牧、林牧、农林等复合交错带,是我
国目前生态问题突出、经济相对落后和人民生活贫困区。同时,也
是我国环境监管的薄弱地区。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增强生态环境
监管力度,促进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
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
生态文明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脆弱区的保护。温家宝总理多次
强调,我国许多地方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很低;保护环境,就是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中华民族发展的根基。《国务院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生态脆弱地
区要实行限制开发。为此,“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实施
“三区推进”(即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
的生态保护战略,为改善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本纲要明确了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现状特征及其生态保护
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为恢复和重建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
科学依据。
— 2 —
一、生态脆弱区特征及其空间分布
生态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区(Ecotone),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
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这些交界过渡区域生态环境条件与两个不同
生态系统核心区域有明显的区别,是生态环境变化明显的区域,已
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领域。
(一)生态脆弱区基本特征
(1)系统抗干扰能力弱。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
对环境变化反映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发生退化演替,而
且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较弱,自然恢复时间较长。
(2)对全球气候变化敏感。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中,环境与生
物因子均处于相变的临界状态,对全球气候变化反应灵敏。具体表
现为气候持续干旱,植被旱生化现象明显,生物生产力下降,自然
灾害频发等。
(3)时空波动性强。波动性是生态系统的自身不稳定性在时空
尺度上的位移。在时间上表现为气候要素、生产力等在季节和年际
间的变化;在空间上表现为系统生态界面的摆动或状态类型的变化。
(4)边缘效应显著。生态脆弱区具有生态交错带的基本特征,
因处于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交接带或重合区,是物种相互渗透的群
落过渡区和环境梯度变化明显区,具有显著的边缘效应。
(5)环境异质性高。生态脆弱区的边缘效应使区内气候、植被、
景观等相互渗透,并发生梯度突变,导致环境异质性增大。具体表
现为植被景观破碎化,群落结构复杂化,生态系统退化明显,水土
— 3 —
流失加重等。
(二)生态脆弱区的空间分布
我国生态脆弱区主要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区、南方丘陵区、
西南山地区、青藏高原区及东部沿海水陆交接地区,行政区域涉及
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湖北、湖南、
江西、安徽等2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类型包括:
(1)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大兴安岭山地和燕山山地森林外围与草原接壤
的过渡区域,行政区域涉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
赤峰市和河北省承德市、张家口市等部分县(旗、市、区)。生态环
境脆弱性表现为:生态过渡带特征明显,群落结构复杂,环境异质
性大,对外界反应敏感等。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北极泰加林、
沙地樟子松林;疏林草甸、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疏林沙地、湿地、
水体等。
(2)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年降水量300~450 毫米、干燥度1.0~2.0 北
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区,行政区域涉及蒙、吉、辽、冀、晋、陕、宁、
甘等8 省区。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土
壤结构疏松,植被覆盖度低,容易受风蚀、水蚀和人为活动的强烈
影响。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典型草原、荒漠草原、疏林沙地、
农田等。
— 4 —
(3)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河套平原及贺兰山以西,新疆天山南北广大绿
洲边缘区,行政区域涉及新、甘、青、蒙等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性
表现为:典型荒漠绿洲过渡区,呈非地带性岛状或片状分布,环境
异质性大,自然条件恶劣,年降水量少、蒸发量大,水资源极度短
缺,土壤瘠薄,植被稀疏,风沙活动强烈,土地荒漠化严重。重要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高山亚高山冻原、高寒草甸、荒漠胡杨林、荒
漠灌丛以及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等。
(4)南方红壤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长江以南红土层盆地及红壤丘陵山地,行
政区域涉及浙、闽、赣、湘、鄂、苏等六省。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
为:土层较薄,肥力瘠薄,人为活动强烈,土地严重过垦,土壤质
量下降明显,生产力逐年降低;丘陵坡地林木资源砍伐严重,植被
覆盖度低,暴雨频繁、强度大,地表水蚀严重。重要生态系统类型
包括:亚热带红壤丘陵山地森林、热性灌丛及草山草坡植被生态系
统,亚热带红壤丘陵山地河流湿地水体生态系统。
(5)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西南石灰岩岩溶山地区域,行政区域涉及
川、黔、滇、渝、桂等省市。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全年降水量
大,融水侵蚀严重,而且岩溶山地土层薄,成土过程缓慢,加之过
度砍伐山体林木资源,植被覆盖度低,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滑
坡、泥石流灾害频繁发生。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典型喀斯特岩
— 5 —
溶地貌景观生态系统,喀斯特森林生态系统,喀斯特河流、湖泊水
体生态系统,喀斯特岩溶山地特有和濒危动植物栖息地等。
(6)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的横断山区,行政区
域涉及四川阿坝、甘孜、凉山等州,云南省迪庆、丽江、怒江以及
黔西北六盘水等40 余个县市。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地形起伏大、
地质结构复杂,水热条件垂直变化明显,土层发育不全,土壤瘠薄,
植被稀疏;受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区域生态退化明显。重要生态
系统类型包括:亚热带高山针叶林生态系统,亚热带高山峡谷区热
性灌丛草地生态系统,亚热带高山高寒草甸及冻原生态系统,河流
水体生态系统等。
(7)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雅鲁藏布江中游高寒山地沟谷地带、藏北高原
和青海三江源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地势高寒,气候恶
劣,自然条件严酷,植被稀疏,具有明显的风蚀、水蚀、冻蚀等多
种土壤侵蚀现象,是我国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之一。重要生态
系统类型包括:高原冰川、雪线及冻原生态系统,高山灌丛化草地
生态系统,高寒草甸生态系统,高山沟谷区河流湿地生态系统等。
(8)沿海水陆交接带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东部水陆交接地带,行政区域涉及我国东
部沿海诸省(市),典型区域为滨海水线500米以内、向陆地延伸1~
10公里之内的狭长地域。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潮汐、台风及暴
— 6 —
雨等气候灾害频发,土壤含盐量高,植被单一,防护效果差。重要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滨海堤岸林植被生态系统,滨海三角洲及滩涂
湿地生态系统,近海水域水生生态系统等。
二、生态脆弱区的主要压力
(一)主要问题
1、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面积巨大
2005 年我国共有各类沙漠化土地174.0 万平方公里,其中,生
态环境极度脆弱的西部8 省区就占96.3%。我国北方有近3.0 亿公顷
天然草地,其中60%以上分布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农牧交错区,目
前,该区中度以上退沙化面积已占草地总面积的53.6%,并已成为我
国北方重要沙尘源区,而且每年退沙化草地扩展速度平均在200 万
公顷以上。
2、土壤侵蚀强度大,水土流失严重
西部12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我国生态脆弱区的集中分布区。
最近20 年,由于人为过度干扰,植被退化趋势明显,水土流失面积
平均每年净增3%以上,土壤侵蚀模数平均高达3000 吨/平方公
里·年,云贵川石漠化发生区,每年流失表土约1 厘米,输入江河
水体的泥沙总量约40~60 亿吨。
3、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贫困不断加剧
我国生态脆弱区每年因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灾害
等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000 多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
损失率年均递增9%,普遍高于生态脆弱区GDP 增长率。我国《“八七”
— 7 —
扶贫计划》共涉及592 个贫困县,中西部地区占52%,其中80%以上
地处生态脆弱区。2005 年全国绝对贫困人口2365 万,其中95%以上
分布在生态环境极度脆弱的老少边穷地区。
4、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资源环境矛盾突出
我国北方生态脆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的64.8%,实际可用水量仅
占全国的15.6%,70%以上地区全年降水不足300 毫米,每年因缺水
而使1300~4000 万公顷农田受旱。西北荒漠绿洲区主要依赖雪山融
水维系绿洲生态平衡,最近几年,雪山融水量比20 年前普遍下降
30%~40%,绿洲萎缩后外围胡杨林及荒漠灌丛生态退化日益明显,
并已严重威胁到绿洲区的生态安全。
5、湿地退化,调蓄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全国共围垦湿地3.0 万平方公里,直接导
致6.0~8.0 万平方公里湿地退化,蓄水能力降低约200~300 亿立
方米,许多两栖类、鸟类等关键物种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生物多
样性严重受损。此外,湿地退化,土壤次生盐渍化程度增加,每年
受灾农田约100 万公顷,粮食减产约2 亿公斤。
(二)成因及压力
造成我国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自然环境脆弱的原因除生态本
底脆弱外,人类活动的过度干扰是直接成因。主要表现在:
1、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重要资源单位产出效
率较低,生产环节能耗和水耗较高,污染物排放强度较大,再生资
— 8 —
源回收利用率低下,社会交易率低而交易成本较高。2006 年中国GDP
约占世界的5.5%,但能耗占到15%、钢材占到30%、水泥占到54%;
2000 年中国单位GDP 排放CO2 0.62 公斤、有机污水0.5 公斤,污染
物排放强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工业
用水重复率均高于世界先进水平15~25 个百分点;社会交易成本普
遍比发达国家高30%~40%。
2、人地矛盾突出
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6%的水资源、4%的森林、1.8%的石油,
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人地矛盾突出已是我国生态脆弱区退化的
根本原因,如长期过牧引起的草地退化,过度开垦导致干旱区土地
沙化,过量砍伐森林资源引发大面积水土流失等。据报道,我国环
境污染损失约占GDP 的3%~8%,生态破坏(草原、湿地、森林、土
壤侵蚀等)约占GDP 的6%~7%。
3、监测与监管能力低下
我国生态监管机制由于部门分割、协调不力,导致监管效率低
下。同时,由于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不完善,经济发展与生态
保护矛盾突出,特别是生态监测、评估与预警技术落后,生态脆弱
区基线不清、资源环境信息不畅,难以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良好
的技术支撑。
4、生态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人口众多,环保宣传和文教事业严重滞后。许多地方政府
重发展轻保护思想普遍,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眼
— 9 —
前的经济利益;个别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违法采矿、超标排放十
分普遍,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许多民众环保观念淡漠,对当
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认知水平低,而且消费观念陈旧,缺乏主动参与
和积极维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资源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不能
有效遏制,生态破坏、系统退化日趋严重。
三、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恢复和改善脆弱
生态系统为目标,在坚持优先保护、限制开发、统筹规划、防治结
合的前提下,通过适时监测、科学评估和预警服务,及时掌握脆弱
区生态环境演变动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
构,力争在发展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法制监管,倡导
生态文明,积极增进群众参与意识,全面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监测与预警体
系,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
科学指导脆弱区生态保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促进脆弱区的生态恢复。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生态特点,优化资源配置
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以科技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维护生态脆弱
区自然生态平衡。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
— 10 —
适度开发,积极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和恢复
脆弱区生态系统,是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
明显改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明确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特点、
重点生态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分期分批开
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多样化模式,形成生态
脆弱区保护格局。
(三)规划期限
规划的基准年为2008 年。
规划期为2009~2020 年。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
要》(2006 年3 月16 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 号);
3、《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 号);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 号);
5、《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 号);
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环发[2006]158 号);
7、《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 号);
8、《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 年第35 号)。
(五)规划目标
— 11 —
1、总体目标
到2020 年,在生态脆弱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
政策保障体系、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和资源开发监管执法体系;生态
脆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基
本控制,退化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区
域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稳步提高;生态产业
成为脆弱区的主导产业,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有序、协调,区域经
济、社会、生态复合系统结构基本合理,系统服务功能呈现持续、
稳定态势;生态文明融入社会各个层面,民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
明显增强,人与自然基本和谐。
2、阶段目标
(1)近期(2009~2015 年)目标
明确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重要生态问题及其成因和压力,初
步建立起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监测预警
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构建生态脆弱区产业准入机制,全面限
制有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产业扩张,防止因人为过度干扰所产生
新的生态退化。到2015 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
到100%,新增治理面积达到30%以上;生态产业示范已在生态脆弱
区全面开展。
(2)中远期(2016~2020 年)目标
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趋势已得到基本遏止,人地矛盾得到有效
缓减,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健康、稳定发展状态。到2020 年,生态脆
— 12 —
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退化生态系统已得
到基本恢复,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态产业已基本成为区域经济
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呈现持续、强劲的发展态势,区域生态环境已
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四、规划主要任务
(一)总体任务
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
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
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
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加强生态保
育,增强脆弱区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
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
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具体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脆弱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根据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特点及容量,调整产业结
构,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与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宜的特色产业
和环境友好产业。同时,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生态脆弱区环境友好产
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研究并
探索有利于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耦合模式,全面推行生
态脆弱区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加强生态保育,促进生态脆弱区修复进程
— 13 —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
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通过
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
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同时,
高度重视环境极度脆弱、生态退化严重、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
如重要江河源头区、重大工程水土保持区、国家生态屏障区和重度
水土流失区的生态应急工程建设与技术创新;密切关注具有明显退
化趋势的潜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演变动态的监测与评估,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采取不同保育措施,快速恢复脆弱区植被,增强脆弱区
自身防护效果,全面遏制生态退化。
3、加强生态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构建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在全国生态脆弱典型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全面构建全
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网络体系;同时,研究制定适宜不同生
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估脆弱生
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动态演变规律,建立脆弱区生态背景
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并利用网络视频和模型预测技术,实现脆弱
区生态系统健康网络诊断与安全预警服务,为国家环境决策与管理
提供技术支撑。
4、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加强资源开发监管与执法力度,全面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查
工作,严格禁止超采、过牧、乱垦、滥挖以及非法采矿、无序修路
等资源破坏行为发生;以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基
— 14 —
线为基础,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
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
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监管条例,编制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
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积极推进脆弱区生
态保育、系统恢复与重建进程。
(三)重点生态脆弱区建设任务
根据全国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及其生态环境现状,本规划重点
对全国八大生态脆弱区中的19 个重点区域进行分区规划建设(参见
附)。
1、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大兴安岭西麓山地林草交错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大兴安岭西麓北极泰加林、落叶阔叶林、沙地樟
子松林、呼伦贝尔草原、湿地等。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区域生态完整性为核心,调整产业结构,
集中发展生态旅游业,通过北繁南育发展畜牧业,以减轻草地的压
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已经发生退化或沙化的天然草地,
实施严格的休牧、禁牧政策,通过围封改良与人工补播措施恢复植
被;强化湿地管理,合理营建沙地灌木林,重点突出生态监测与预
警服务,从保护源头遏止生态退化;加大林草过渡区资源开发监管
力度,严格执行林草采伐限额制度,控制超强采伐。
2、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西以北丘陵灌丛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
— 15 —
点区域,冀北坝上典型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阴山北
麓荒漠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鄂尔多斯荒漠草原垦殖
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沙化土地治理为重点,
加强退化草场的改良和建设,合理放牧,舍饲圈养,开展以草原植
被恢复为主的草原生态建设;垦殖区大力营造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
护林,变革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降低人
为活动对土地的扰动。同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增加生态用
水量,建设沙漠地区绿色屏障;对少数沙化严重地区,有计划生态
移民,全面封育保护,促进区域生态恢复。
3、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贺兰山及蒙宁河套平原外围荒漠绿洲生态脆弱
重点区域,新疆塔里木盆地外缘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青海
柴达木高原盆地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水资源承载力评估为基础,重视生态用水,
合理调整绿洲区产业结构,以水定绿洲发展规模,限制水稻等高耗
水作物的种植;严格保护自然本底,禁止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积
极采取禁牧休牧措施,保护绿洲外围荒漠植被。同时,突出生态保
育,采取生态移民、禁牧休牧、围封补播等措施,保护高寒草甸和
冻原生态系统,恢复高山草甸植被,切实保障水资源供给。
4、南方红壤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南方红壤丘陵山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 16 —
南方红壤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种植茶、果等经济
树种,增加植被覆盖度;坡耕地实施梯田化,发展水源涵养林,积极
推广草田轮作制度,广种优良牧草,发展以草畜沼肥“四位一体”生
态农业,改良土壤,减少地表径流,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同时,
强化山地林木植被法制监管力度,全面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化严
重地段,实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控制水土流失。
5、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西南岩溶山地丘陵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西南岩溶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改造坡耕地,严格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政
策,严禁破坏山体植被,保护天然林资源;开展小流域和山体综合
治理,采用补播方式播种优良灌草植物,提高山体林草植被覆盖度,
控制水土流失。选择典型地域,建立野外生态监测站,加强区域石
漠化生态监测与预警;同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林果业、营
养体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的特色产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强化
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快速恢复山体植被,逐步实现石漠化区生态系
统的良性循环。
6、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横断山高中山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云贵高原山地石漠化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退耕还林还草,严禁樵采、过垦、过牧和
— 17 —
无序开矿等破坏植被行为;积极推广封山育林育草技术,有计划、
有步骤地营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快速恢复山体
植被,全面控制水土流失;同时,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当地水土资源、草山草坡,利用冬闲田发展营养体农业、山坡地林
果业和生态旅游业,降低人为干扰强度,增强区域减灾防灾能力。
7、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青藏高原山地林牧复合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青藏高原山间河谷风蚀水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现有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为主,全面封
山育林,强化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恢复高原山地天然植被,减少水
土流失。同时,加强生态监测及预警服务,严格控制雪域高原人类
经济活动,保护冰川、雪域、冻原及高寒草甸生态系统,遏制生态
退化。
8、沿海水陆交接带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河、黄河、长江、珠江等滨海三角洲湿地及
其近海水域,渤海、黄海、南海等滨海水陆交接带及其近海水域,
华北滨海平原内涝盐碱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加强滨海区域生态防护工程建设,合理营建堤
岸防护林,构建近海海岸复合植被防护体系,缓减台风、潮汐对堤
岸及近海海域的破坏;合理调整湿地利用结构,全面退耕还湿,重
点发展生态养殖业和滨海区生态旅游业;加强湿地及水域生态监测,
强化区域水污染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污染陆源,防止水体污染,保
— 18 —
护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生物多样性。
(四)近期建设重点
1、生态脆弱区现状调查与基线评估
以“3S”技术为主要手段,结合地面生态调查,全面开展全国
八大类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现状调查与基线评估,建立脆弱区生
态背景数据库,明确不同生态脆弱区时空演变动态,制定符合中国
国情的生态脆弱区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符合不同生态脆弱区植被恢
复与系统重建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
环境承载力阈值(生态警戒线),为脆弱区生态保育奠定科学基础。
2、生态脆弱区监测网络与预警体系建设
在全国八大类典型生态脆弱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运
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
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监测网络。同时,利用遥
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
国生态脆弱区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
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3、开展生态脆弱区保护、修复与产业示范
针对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资源与环境特点,编制适合不同生态
脆弱区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产业规划,并选择典型区域
进行试点示范。同时,研究制定不同生态脆弱区限制类、优化类和
鼓励类产业准入分类指导目录,指导脆弱区产业发展;此外,开展
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及重建技术规范及标准研究,以及
— 19 —
自然资源生态价值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研究,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
经济发展耦合模式,促进示范产业的开展实施。
4、典型示范工程整合与技术推广
编制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及技术
规范,研究制定全国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效益评估指标及
评估方法,逐步开展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效益后评估,并
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整合与推广,为确保脆弱区生态工程质量提供技
术保障。
五、对策措施
(一)完善生态脆弱区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措
施不完善,导致环境监察与行政执法能力薄弱,资源过度开发、人
为破坏生态等仍是引发生态脆弱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因
素。因此,加快制定国家《生态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
法规,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
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杜绝生态脆弱区资源不合理利用、
防止滥砍乱伐、滥搂乱采、无节制开垦、非法采矿等人为破坏现象
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的关键。
(二)强化生态督查,促进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
加强生态督查力度,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
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和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的环境督查、
生态监理技术规范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地方政府应建立由主管
— 20 —
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政府决策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统一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权限,严
厉查处生态脆弱区内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有损生态功能的不法行
为,如非法采矿、盗砍森林资源、草原挖药等现象,切实保障生态
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建立多元化社区共管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刊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保护脆弱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增强全社
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要借助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有
利时机,逐级建立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与农牧民签订生态管护
合同,逐步建成完善的多元化社区共管机制,使生态保护与全民利
益融为一体,从根本上实现生态保护社会化。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脆弱区保护资金
生态脆弱区为国家生态安全做出的公益性贡献大。因此,继续
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向脆弱区倾斜政策,建立有利于脆弱区生态保护
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模式,通过横向转移改变
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增加脆弱区资金
投入。
(五)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脆弱区生态保育
围绕区域重点生态问题进行协同攻关,深入开展与脆弱区生态
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积极筛选并推广适宜不同
— 21 —
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和治理技术。同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开发强度,促进脆弱区生
态保育。
(六)探索产业准入管理,从源头遏制脆弱区生态退化
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源一方面是受脆弱区本身地形地
貌、自然气候、土壤质地及自然植被等结构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
是受到人类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强烈干扰所致。其中,人类的经济开
发活动是加剧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本因素。因此,积极探索
生态脆弱区合理的经济开发强度与方式,建立适宜的产业准入制度,
限制或降低人类的干扰程度,缓减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是有效克服
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本所在。
— 22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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