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01:19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供销社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更好地实现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现就调整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沿海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原来的10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3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原来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供销合作社零售企业(包括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原来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年销售额将作为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考核指标,不再考核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额中为农服务的比例,也不再考核供销合作社企业所属专业合作社及骨干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情况。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重视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关于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31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
发第2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1999年5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请示》(沪民险〔1995〕第3号)收悉,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我们认为: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个人帐户资金所有权关系明晰,不能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对待。
二、国务院多次规定:“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项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因此,将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不
妥的。
三、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使其尽可能增值。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1995年11月27日

大庆市村镇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村镇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文  号】庆建发〖1996〗20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04-05

【实施日期】1996-04-05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大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建制镇、集镇、村、屯及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村屯)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大庆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镇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织成立村镇建筑施工、安装、维修企业(队伍)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所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合格,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方可营业。取得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施工企业(含队伍、下同),必须按批准的等级资格承担相应的村镇建设工程任务。

第五条 本市承担村镇建设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办理施工注册登记手续。外地来我市承担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须持以下证件,事先到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跨地区施工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企业所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出市施工证明;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企业技术资质证明(副本);

(四)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本企业纳税证明;

(六)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师证;

(七)本企业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长证。

第六条 办理施工注册登记的取权分工:

(一)承担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和进入各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进行施工的企业,由建设单位向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选用队伍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二)承担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施工企业,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选用队伍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报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村镇承担农民住宅建设和维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到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施工注册登记手续。

每个施工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除承担跨年度工程的以外,一年一办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每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输施工许可证。本市的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须预交上级管理费,质量监督费抵押金,待工程完工按有关规定交齐各项费用后,退回抵押金。外省、市来我市承担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除缴纳抵押金外,须交纳工程总造价3%的施工质量保证金,承担农民个人住宅的可免交。

办理施工许可证明,须持有:

(一)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二)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村镇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本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四)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第八条 签发施工许可证的职权分工:

(一)简单的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包括300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万元(不包括5万元)以下的,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发;

(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楼建筑面积在300-500平方米、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15万元的,由工程所在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签发;

(三)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楼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由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签发;

(四)进入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施工的,到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和民用住宅楼等工程,必须由取得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齐全,首页加盖出图专用章。

第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图纸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要有进场化验结果;隐蔽工程要有文字记录,并经甲方验收签字、盖章。工程竣工后,所有的工程图纸、文字记录等资料。交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竣工后,由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其中计划内混合结构工程,验收时要有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参加。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村镇住宅工程和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收款单位要将施工质量保证金如数返还给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省的规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