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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5:29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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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抗旱打井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抗旱打井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旱取水应遵循“先地表、后地下,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各地应优先考虑拦、蓄、引、提地表水,有效保护地表水环境免遭污染。
第三条 需开采地下水解决缺水地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区域,可采取抗旱打井措施。
抗旱打井项目主要是指地表以下成井建设和地面井口防塌落、防污染的保护设施,不包含供水蓄水池建设、提引水管道、供水管网设施和征地。打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小口径机井,口径110—220mm,深度在30—120m,主要是开采岩层裂隙水,有着水质好、不易被污染等优点,但勘探难,必须由专业地质水文探井队伍和钻机来完成。二是大口井,口径一般为80—300cm,深度6—12m,主要是开采第四系覆盖层的孔隙水,可人工完成,造价低,水源勘探容易,但水质差,易被污染。
第四条 各地应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和规划,合理开采,合理布局。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采取适宜形式开采。避免集中过量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严重下降、次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五条 抗旱打井项目由缺水地区村、乡镇提出申请,明确开采区域、打井数量、形式、日取水量、解决饮水困难人口及所需资金,经县(市)区水利局技术把关后,会同本级财政局联合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六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地区缺水情况,地下水资源条件,择优安排并联合下达计划投资任务。各县(市)区要严格遵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因水文地质条件变化需调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按项目管理程序审批。
第七条 有关乡镇、村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任务,负责组织抗旱打井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协助做好水源地勘查、规划,并负责做好实施方案的审查、施工技术指导、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各乡镇、村要制订乡规民约,保护水井免遭破坏、污染和淤堵。机井取水的要定期观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大口井取水的要做好周边环境卫生,严禁周边污水乏流污染水源。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水利局联合财政局对照计划任务以及经审查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条 抗旱打井项目每打一口井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补助2/3,县(市)区级财政补助1/3。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并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与市级补助资金共同用于抗旱打井,改善和解决群众饮水难问题。
第十一条 抗旱打井建设项目市级补助经费,每年从市水利基金中安排300万元,不足部分从市支农资金中解决。
补助经费采用“先验收、后拨款”的办法,验收合格的,由县级水利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对打井不出水的项目,市里取消对其打井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督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对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停止补助该乡镇新的抗旱打井项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饮用水井档案,并报县、市水利局备案。档案应对水井地点、形式、规模、日出水量、季节水位变化、水质情况等作详细记载,为抗击再次遭遇百年大旱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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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等


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

  近日,国务院批准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二、制定《条例》实施办法。《条例》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四、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六、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于2012年秋季组织开展全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各省(区、市)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校车生产销售情况;各县(区、市)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在此之前,各省(区、市)也要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专项督查。
  七、履行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细化职责任务,及时沟通情况,加强指导协调,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校车经费筹措机制等。
  各省(区、市)要将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条例》实施办法于2012年9月15日前,校车服务方案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办公地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邮编:100816;联系人和电话:高君,66097791,蓝妍,66096503,66097809(传真);电子邮箱:xiaoguanchu@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招生注意录取德智条件优秀的残疾考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考生的关怀。残疾考生虽然身有残缺,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学习和从事某些事业工作的能力。这些人要求上进,刻苦努力,专心致志,希望能够升学深造,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
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他们。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
二、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上述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三、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安排工作。



198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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