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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22:11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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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八○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离休干部跨省安置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二、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三、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四、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
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高原地区是指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五、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六、凡年龄已过五十岁可享受离休待遇的配偶(女),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随迁安置。
七、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定居的离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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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集贸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集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确认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

  (四)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城管、卫生、环保、农林、质监、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

  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资源合理配置、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集贸市场布局规划。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公安、城管、卫生、环保、贸易、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搬迁集贸市场应当符合集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基础设施规范。

  本条例实施前已开办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投资开办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实行企业登记,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开业前应当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市场;

  (二)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参照示范文本与经营者签订入场或者租赁合同、诚信经营承诺书;

  (三)制定集贸市场管理制度和公约,并定期组织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集贸市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五)实行进货查验、票证留验等制度,建立相关台帐;

  (六)设置符合计量要求、方便消费者复核的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维护场内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场地、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九)督促场内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通道畅通;

  (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金;

  (十一)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应当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仓储、中介等服务;

  (十二)集贸市场终止营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保证购进商品质量,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凭证等。

  场内经营者销售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品、粮食及其制品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提出改进集贸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未按照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结果;

  (八)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

  (九)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

  (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一)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

  (十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十三)以虚假的商品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或者凭证。

  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九条 鼓励集贸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绿色市场认证,提高集贸市场组织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条 农副产品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消费者生活的农副产品市场,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

  在农副产品市场周边开设店铺,从事与市场内相同品种农副产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会,征求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周围群众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市场应当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农副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集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改造,费用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五)、(七)、(十)、(十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0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8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2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2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2型长头自卸车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4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4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5型6×4平头柴油牵引车底盘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3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5071X厢式运输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神龙-
富康牌
DC7161型两用燃料轿车


4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5035X防弹运钞车

BFC5033X防弹运钞车

BFC5024X防弹运钞车

5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25豪华卧铺客车

6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型轻型载货汽车

BJ5028X型厢式运输车

BJ5028型厢式运输车

BJ5038X厢式运输车

BJ5048型厢式运输车

BJ6486型轻型客车

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BQ1020轻型客货车及底盘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21大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12大型旅游客车

9
山东华源凯马车辆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KMC1012微型载货汽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42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20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43轻型货车及底盘

S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5090X型厢式采血车

12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36
黑豹牌
SM6470轻型客车

13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32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HQ316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6606型客车

SH6700型客车

SH6730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750D客车

ZJZ6790客车及底盘

17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102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8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6101客车

CJ6110客车及底盘

CJ6920客车及底盘

CJ6930客车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5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115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3150型自卸汽车

NCL3200型自卸车

NCL415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90DAP型半挂牵引汽车

NCL5120X厢式运输车

NCL5150X厢式运输车

NCL9270型半挂车

20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JS6101型城市客车

JS6771型客车及底盘

JS6880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JS6985型城市客车

21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090型客车底盘

DHZ1120型客车底盘

DHZ310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DHZ31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22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504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FD506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23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5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4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

25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6602轻型客车

2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260GLQ沥青洒布车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31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51载货汽车及底盘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7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9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0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3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320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323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412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3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5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7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9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0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3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9401GFL粉粒物料运输半挂汽车列车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5080X型采血车

ZK5130X型采血车

ZK6102型客车

ZK6113型卧铺客车

ZK6770型客车

29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101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240型载货汽车

STQ1241型载货汽车

STQ1320型载货汽车

STQ1321型载货汽车

STQ3091型自卸汽车

STQ3093型自卸汽车

STQ3140型自卸汽车

STQ3240型自卸汽车

STQ4240型牵引汽车

30
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
78
万山牌
WS5250型专用车底盘

3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5中型客车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1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02客车及底盘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5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11客车及底盘

GZ6112客车及底盘

33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LZW1013微型货车

LZW6320微型客车

LZW6323微型客车

LZW6370微型客车

34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4G型载货汽车底盘

3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及底盘

SC3040自卸汽车

SC5013X型厢式运输车

SC5014X厢式车

SC5020X厢式运输车

SC6331客车

SC6336客车

SC6370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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