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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22:23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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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7月1日发布实施,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运作办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格式与内容》(见附件)的规定报送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草案。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下列内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将原基金契约修改为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合同。

(一)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运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约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四、鉴于《基金法》、《运作办法》对基金财产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合计比例以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比例未做限定,《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拟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字样;

2、拟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一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

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文字简洁、内容清楚。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拟募集基金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章。

(三)基金合同草案

(四)托管协议草案

(五)招募说明书草案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基金募集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基金产品方案

1、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5、基金的模拟投资分析或实证分析;

6、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7、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同类品种的国际比较、市场需求、流动性分析等。

(十一)募集方案

1、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机构及销售计划;

3、本次募集的合规控制制度。

(十二)准备情况

1、说明基金人员准备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基金运作各环节中的分配情况,并就拟任基金经理及研究人员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2、说明基金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及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

3、说明基金为投资人服务的措施,如有关材料送达方式、投资人投诉处理方式等。

(十三)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还应当提交相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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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2005.06.06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六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城市规划制定;
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㈢城市规划监察监督;
㈣城市规划管理政务事项。
第五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包括:
㈠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固定的场所展示;
㈡报纸、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㈢印发宣传册。
属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树立或悬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居住建筑的周边、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所在地设立公示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保管。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项目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其中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进行公示:
㈠城市总体规划;
㈡分区规划;
㈢控制性详细规划;
㈣专业规划;
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历史街区规划;
2、风景名胜区规划;
3、城市中心区规划;
4、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
5、城市广场(5000m2以上)规划;
6、公共绿地规划;
7、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编制的依据;
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㈢有关图纸:
1、市域城镇分布现状图;
2、城市现状图;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4、城市总体布局规划图;
5、近期建设规划图。
第十三条 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编制的依据;
㈡分区规划文本;
㈢有关图纸:
1、规划分区位置图;
2、分区现状图;
3、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4、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
5、道路广场规划图;
6、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编制的依据;
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㈢有关图纸:
1、位置图;
2、用地现状图;
3、土地使用规划图;
4、地块划分编号图;
5、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6、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第十五条 专业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道路交通规划;
㈡给水工程规划;
㈢排水工程规划;
㈣供电工程规划;
㈤电信工程规划;
㈥燃气工程规划;
㈦园林绿化规划;
㈧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规划;
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㈩环境保护规划;
(十一)防洪规划;
(十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十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说明书;
㈡有关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
2、规划地段现状图;
3、规划总平面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竖向规划图;
6、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应当制作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当对公众意见汇总整理,并应当将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获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需要公示的全部内容;做局部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公示:
㈠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㈡城市人口规模或者用地规模变更量超过原规划百分之三十以上;
㈢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
㈣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以及公共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㈤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
㈥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
㈠城市总体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
㈡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
㈢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天。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进行。
第二十惶?城市规划获得批准后公示时间为:
㈠城市总体规划长期公示;
㈡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60天;
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变更前公示时间为不少于15天。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民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㈠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㈡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㈢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㈣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批前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㈡城市规划依据;
㈢有效土地文件;
㈣涉及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㈤规划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六条 批前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批前的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建设项目名称;
㈡建设单位;
㈢建设地点;
㈣建筑面积;
㈤建筑层数;
㈥建筑高度;
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
㈧监督举报电话;
㈨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条 批后公示的时间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竣工。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包括对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督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㈡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结果内容包括违法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结果在结案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㈢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和时限,包括批准文书的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竣工资料报送等内容、程序和时限;
㈣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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