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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0:19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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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


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530号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现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部署。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 章)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以下简称“药品整治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整治组组长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司级干部担任,药品整治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委(局)。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处级干部参加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药品注册司、安全监管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市场监督司等相关司各指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
  药品整治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有关药品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三)收集、整理药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指导药品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开展,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对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工作要求
  药品整治组实行集中办公制度、定期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联合督查制度。
  (一)药品整治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办公;
  (二)药品整治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和交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例会由组长召集,根据情况,组长可随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工作会议;
  (三)为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以及各省(市、区)必须在每月15日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任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由药品整治组汇总后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药品整治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关于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药品专项整治成果和有关信息。


  附件:《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与目标
  (一)药品注册环节
  工作任务: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已受理尚未批准的按新药管理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以及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批准生产的品种开展现场核查;以地标升国标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为重点,对截至2006年8月31日已发放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清查,确认批准文号的真实性;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以地标升国标、超出生产许可范围以及安全风险高的品种为重点,严格把关,稳步开展再注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完成注册核查工作,使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研制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完整、准确的数据库,全面掌握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总体情况,清除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通过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

  (二)药品生产环节
  工作任务: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管,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跟踪检查工作,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流向的实时监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部署向大容量注射剂类品种以及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全面派驻监督员,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数量和流向的实时监控。

  (三)药品流通环节
  工作任务: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检查和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严格药品经营质量监管,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采购渠道、购销凭证、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局负责);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切实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等制度(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进出口管理,制定出台《出口药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负责)。
  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四)药品使用环节
  工作任务: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指导与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卫生部负责);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禁止医院制剂对外销售;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五)医疗器械整治
  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核查,清理医疗器械产品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完成对境内在审和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

  二、实施步骤
  药品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
  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以及局务会,传达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总体要求。8月22日,召开相关司室参加的药品整治组协调会,研究制定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药品整治组组成人员及组织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4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局务会和由七部委(局)派人参加的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药品整治组集中办公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与职责。8月25日至30日,制定完善下发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完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部委相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8月31日至11月30日)
  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上下结合、统一联动、突出重点、全面出击的方式,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各地及相关部门对药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药品整治组对各地药品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药品整治组将对各地开展药品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各地落实全国行动方案的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案件将重点督查、督办,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与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相结合、相衔接,在短时间内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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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三章 案头准备
第四章 现场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 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 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案头准备
  第七条 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 现场实施
  第九条 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 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略)


“理性化”之分析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读书报告

仲东阳


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成,在这个过程中,“理性化”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着作中,马克斯•韦伯具体分析了这一问题。
韦伯的社会变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理性化,在韦伯看来,人类历史的演进和社会变迁揭示社会生活的理性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行为有非理性走向理性,但是理性化的过程并非渐进或连续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西方社会的经济理性化并不是一个自行延续的过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也非直接地通过内在的一般理性化从资本主义早期形成发展而来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载人的态度和气质方面需要有急剧突破和飞跃,韦伯认为完成这一态度和气质领域内的突破和飞跃的主要动因是经过改革的宗教意识。具体地说,这一栋因就是欧洲宗教改革中崛起的加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等基督教的新教教义的逻辑和心理的眼里所产生的“世俗禁欲主义精神”。
西方发展了资本主义,不仅数量上颇为可观,而且还发展了在其它各地从未出现过的类型、形式和方向。这就是(在形式上的)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 理性的工业组织只与固定的市场相协调,而不是和政治的、或非理性的投资赢利活动相适应;所有这些西方资本主义的特点之所以获得了重要意义,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与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方式联系着(即使通常所谓的商业化、可转让证券的发展、投机的理性化、交换等等一类东西也是与之联系着的)。
经济生活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可以说是经济理性主义。在技术和经济组织领域的这种理性主义的进程,无疑决定了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生活理想的一个重要部分。合乎理性的组织劳动,以求为人类提供物质产品,毫无疑问是他们毕生的最重要的 目的之一。
资本主义在西方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不仅为西方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整个世界的发展过程,改写了西方甚至是世界的历史。在一部世界文化史中,即便是从经济的角度看,我们的中心问题,归根结底,也不是资本主义活动发展本身,中心的问题毋宁是:以其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方式为特征的这种有节制的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或从文化史来说就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起源及其特点的问题;这个问题与资本主义劳动方式的起源问题肯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并不是一回事。
韦伯指出:初看上去,资本主义的独特的近代西方形态一直受到各种技术可能性的发展的强烈影响,其理智性在今天从根本上依赖于最为重要的技术因素的可靠性。然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它依赖着现代科学,特别是以数学和精确的理性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的特点。另一方面,这些科学的和以这些科学为基础的技术的发展又在其实际经济应用中从资本主义利益中获得重要的刺激;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曾经受到经济考虑的鼓励,这些考虑在西方曾对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甚为有利,而这一鼓励是从社会结构的特性中衍生出来的,当然, 并非社会结构的所有方面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方面中具有无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 那么这种法律从何而来?韦伯分析如在其它情况下一样,资本主义利益毫无疑问也曾反过来有助于为理性的法律方面,在试图做出这种说明时,我们首先考虑了经济状况,因为我们承认经济因素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与此相反的关联作用也不可不加考虑。因为,虽然经济理性主义的发展部分的依赖理性的技术和理性的法律,但与此同时,采取某些类型的实际的理性行为却要取决于人的能力和气质。
一种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这种经济是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所欲达的经济成功,这与农民追求勉强糊口的生存是截然相反的,与行会师傅以及冒险家式的资本主义的那种享受特权的传统主义也是截然相反的,因为这种传统主义趋向与利用各种政治机会和非理性的投机活动来追求经济成功。
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完全可以理解为理性主义整体发展的一部分,而且可以从理性主义对于生活基本问题的根本立场中演绎出来(从资本主义强调个人主义这一角度可以说完全是非理性的,但它却一直是,并且至今仍然是资本主义文化最有特征的因素之一)。理性主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包含着各式各样东西构成的一个完整世界。那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找出理性思想的这一特殊具体的形式到底是谁的精神产品,韦伯指出,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 ,其实这也是韦伯在这部著作中所要论证的观点。
韦伯同时还指出,资本主义精神的产生并不仅仅是宗教改革的 某些作用的结果,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也并不是宗教改革的产物。 其实,在宗教改革之前,资本主义商业组织的某些重要形式业已存在了,这有力的证明了以上的观点。其实韦伯只是希望弄清楚宗教力量****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影响了资本主义精神的质的形成及其在全世界的量的传播。更进一步的说,资本主义文化究竟在哪些方面可以从宗教力量中找到解释。在这本着作中韦伯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加尔文教的分析来说明这一点。
韦伯认为:加尔文主义在社会组织方面的无可置疑的优越性能够与这样一种斩断个人和尘世的千丝万缕联系的倾向有关系,这种关系源于基督教胞爱在加尔文信仰所导致的个人内心孤独重压下所采取的特殊形式,教义就是如此的,整个尘世的存在只是为了上帝的荣耀而服务的,被选召的基督徒在尘界中唯一的任务就是尽最大可能地服从上帝的圣诚,从而增加上帝的荣耀,与此宗旨相吻合,上帝要求基督徒取得社会成就,因为上帝的意旨是要根据他的圣诫来组织社会生活。因而在尘世中基督徒的社会活动完全是为“增加上帝的荣耀”。为社会的尘世生活服务的职业中的劳动,也含有这一特性。在加尔文教中,这成为了他们伦理系统中的一个鲜明的特点。胞爱只能为了上帝的荣耀而存在,而不是为肉体服务的,那么这种友爱首先只能表现在完成自然所给予人们的日常工作中;渐渐地,完成这一工作开始具有了一种客观的、非人格化的特性:只是为我们社会的理性化组织的利益服务。 这便是当时很有影响力的“天职观”。
同时,韦伯还指出,作为基督教的主要特性的禁欲主义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理性化的发展。这种禁欲主义是不同于以前任何一种禁欲主义的,清教徒的禁欲主义是一种入世的禁欲主义。禁欲主义在西方的最高形式里便有一种明确的理性特征。禁欲主义使得教徒的修行生活发展成为一套合乎理性的行为的有系统的方法,目的是克服“自然状态”,使人摆脱非理性的冲动的影响,摆脱对外界和自然的依赖。清教徒就象所有理性的类型的禁欲主义一样,力求使人能够坚持并按照他的经常性动机行事,而不依赖感情冲动,这种禁欲主义的目的是使人可能过一种机敏、明智的生活:最迫切的任务是摧毁自发的冲动性享乐,最重要的方法是使教徒的行为有秩序。
禁欲主义如何深入个人的思想之中?如何确定自己受到恩宠呢?况且只有在证明具有与自然人生活方式明显相异的特殊行为之后,才有可能取得这种恩宠,由此产生出对于个人的推动力,激励个人有条有理的监督自己的行为,以使自己获得恩宠,并因此而把禁欲主义注入其行为之中。但是,这种禁欲主义行为意味着人的整个一生必须与上帝的意志保持理性的一致,而且这种禁欲主义再也不是一种不堪承受的负担,而是每一个确信拯救的人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与自然生活不同的圣徒们的宗教生活再也不是离开尘世的修道院里度过,而是在尘世及其各种机构里度过——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种在现世中(但又是为了来世的缘故)将行为理性化,正是禁欲主义新教的职业观引起的结果。
在私有财产的生产方面,禁欲主义谴责欺诈和冲动性的贪婪。被斥之为贪婪、拜金主义等等的是为个人目的而追求财富的行为。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诱惑,但在这里禁欲主义是那种“总是在追求善却又总是在创造恶的力量”,这里邪恶是指对财产的占有和占有的诱惑力。因为,禁欲主义,为了与《圣经•旧约》保持一致,为了与善行的伦理评价相近似,严厉的斥责把追求财富作为自身目的的行为;但是,如果财富是从事一项职业而获得的劳动果实,那么财富的获得便又是上帝祝福的标志了。更为重要的是:在一项世俗的职业重要殚精竭虑,持之不懈,有条不紊的劳动,这样一种宗教观念作为禁欲主义的最高手段。
当着消费的限制与这种获利活动的自由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样一种不可避免的实际效果也就显而易见了:禁欲主义的节俭必然导致资本的积累。强加在财富消费上的种种限制使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成为可能,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财富。
基于上述理论,韦伯认为新教的禁欲主义思想“必定成为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生活态度普遍的发展。可以想象的最有力的杠杆。”
韦伯的上述论点,无疑是强调了新教伦理的思想“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其形成阶段的发展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源于新教宗教信仰的某些伦理要求与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所需的经济动机模式之间的选择性亲和。”应当指出,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着作中,韦伯虽然强调了“思想在历史变革中所起的独立影响”,但是它并不否认“新教同样地受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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