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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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3号
2005-08-22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是否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的集团公司设在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75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人组成的一支医疗队赴突尼斯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的地点,由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同突尼斯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医疗队的工作方式是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医疗队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和预防实践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限定为两年。
到期时,如双方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表示废除,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突尼斯政府提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政府的要求将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需要的某些特殊医药制品。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突尼斯的往返旅费和在突尼斯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和生活零用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七条 突尼斯政府向医疗队提供住房和家具;负责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他们应缴纳的税款;提供由于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提供给医疗队在完成其工作任务中所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医疗队的生活必需品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突尼斯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尼斯共和国法律以及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在突尼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突尼斯大使 外交部国际合作司
大使衔司长
侯 野 烽 哈迈德·阿马尔
(签字) (签字)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煤安[2000]第18号
2000年7月10日 签发: 王显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搞好煤矿安全
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煤办字[2000]第102号)。为搞好
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l、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
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
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3、煤炭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完善
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考核、奖惩规定。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及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今年以来发
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
故是否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
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
5、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在机构改革中,煤矿安
全职能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是否得到加强,有关部门是否做到各司其职。
6、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防治情况。矿井"一通三防"是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一
通三防"的措施是否落实。
7、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矿井火工品运输、储存、使
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新工人是否按规定培训后
下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煤炭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安
全专业技术培训,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是否持有
《矿长资格证书》。对未持有《矿长资格证书》的,令其停产整顿。
二、检查的组织安排
l、各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
死角,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顿措施,切实消除隐患,检查情况要向
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抓住重点,对重点
企业进行抽查,并要及时逐级汇报检查情况。
3、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6个安全检查组,
由局领导带队,对重点地区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组长吴道荣 副组长李文俊
成员:安监司李伟敏、装备司李德波、整顿办吕敬民、
劳保学会孙学伟
检查地点:黑龙江省(重点鸡市、鹤岗矿务局)
第二组:组长尉茂河 副组郭福善
成员:整顿办蔡英勃、人事司朱志林煤炭报李江、
煤炭工业协会陈奇
检查地点:甘肃省(重点白银币、靖远矿务局)
第三组:组长付建华 副组长成家钰
成员:安监司陈国新、整顿办纪国友、企改司雷长群、
监察局陈万起
检查地点:河南省淮南市(重点平顶山市、
淮南矿业集团)
第四组:组长梁嘉琨 副组长窦永山
成员:安监司商登莹、办公室孟连仲、整顿办常进军
检查地点:山西省(重点吕梁地区、大同矿务局)
第五组:组长姜庆俊 副组长吕金枪、王浩
成员;安监司孟斌成、装备司李福龙、劳保学会郭松林
检查地点: 四川省(重点攀枝花市、攀枝花矿务局)
第六组:组长邬荣康 副组长张志康
成员:经济运行中心邹维纲、周彬、周寅生、朱新秋
检查地点:湖南(重点郴州地区、资兴矿务局)
检查时间安排:7月12日至22日。25日各检查组汇报。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检查组要在认真听取企业自查情况汇报基础上,确定检查重
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
严格进行检查。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准备好汇报材料并配备有关
专业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即:(1)、"两证"不全和矿长没有安全资格
证的;(2)、独眼井;(3)、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4)、没有合理的
防排水系统;(5)、没有使用专用的防爆电器设备;(6)、生产矿井人员
升降没有使用专用容器;(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小煤矿;(8)、井
采高硫高灰煤层(含硫大于3%,灰分大于40%)的小煤矿,要坚决停
产整顿。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限
期停产整改;对屡次停产不整顿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决不姑息迁就。
4、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
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
监察司。
5、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6个安全检查组要按
要求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监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