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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2:06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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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2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希望能从事输华粮食等植物及其产品的熏蒸杀虫工作。

  经了解确认,该公司已于1993年7月16日经泰国政府注册并获得该国政府农业部

认可的熏蒸资格(见附件一[1,2,3])。鉴于近年来中泰贸易增加,泰国输华农产

品疫情复杂的情况,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方便双边贸易,今后从泰国进口粮食等植物产品,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并出具熏蒸证书的(见附件二)可以接受报检。实际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植检处联系。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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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等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6月13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监测和科研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工作,是了解、认识环境质量,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为保障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经我们研究,同意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及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现将《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在试行中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合理确定津贴等级。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保障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为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规定如下:
一、监测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四个等级的监测津贴。
一等:专职从事剧毒物质(苯并(a)蓖黄曲霉素、亚硝胺化合物等)和强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二等:专职从事一般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多种剧毒物质的以及从事生物监测、科研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三等: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专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试验、研制工作和高功率激光等新技术应用的;以及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从事室外作业调查和专职综合分析人员,每人每月七元。
四等:经常深入有毒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保管、发放、提货人员,每人每月四元。
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各等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等级以上工作的人员,只享受一种津贴(可以选择其中较高一等的标准)。
除专职从事剧毒物质监测研究和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监测人员按月发给监测津贴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
专职人员离开本岗位后,不得再享受津贴。
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其监测津贴由派遣单位支付。
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四、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
各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及其他环境科学研究单位,可参考本办法或科学院系统的津贴办法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报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
现将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以及金融机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的规定,原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合二为一,统称为准备金存款。会计科目由原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科目合并为一个准备金存款科目,该科目下账户中的资金均为存款准备金
。其中法人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8%的部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8%以外的部分为系统内资金清算和日常支付的款项,属于超额准备金,其功能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是金融机构分支机
构用于领缴现金、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和日常收付的款项,也属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其功能也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
二、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即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和维护清算纪律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办转(1997)2号、人民银行银发〔1996〕148号和最高人
民法院法释(1998)15号文件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和划拨。今后,如遇司法机关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行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主动向司法人员出示文件规定、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金融机构被判决或裁定需给付款项的,应当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无力承担履行责任的,实行逐级履行制,由其上级机构承担履行责任,逐级履行直至总行(部)。金融机构如认为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不当,应及
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199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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