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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4:40:10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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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0号 

             1990年10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89)卫检字第6号文,使各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统一对外,总所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式样。在填写《行政处罚书送达回证》备注中应注明: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发给你们,在今后行政处罚中,严格按此式样做好填写、上报工作。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违法单位(人员)名称

Name of unit(individual)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地区)                           第

Nationality(Region) 中 国                      一

          -------------------------联

违法时间   1990年6月26日  违法地点

         14:30              桂山锚地   发

Time of offence ________ Place of offence ________ 被

违法事实                               处

Juristic fact 该船从曼谷开来黄埔,在入境检疫之前,未经检疫机关许可擅 罚

       --------------------------- 单

自上下人员(2人)和允许其他船舶靠泊,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位

---------------------------------- 或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个

---------------------------------- 人

处罚依据                               

Foundation of penalty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2) 

           ----------------------- 

、110条的规定。

-----------------------------------

处罚决定

Decision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公章)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1990年6月30日

  ------------

注:  对译文如有异议以中文为准

Note:Take the Chinese original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编号:39(20×30cm)  (注:第二、三、四联省略)

 

               行政处罚审批表

 

┌─────────┬──────────┬──────┬──────┐

│   违法单位   │  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 │  中国  │

│  (人员)名称  │    赤云轮           │ (地区) │          │

├─────────┼──────────┼──────┼──────┤

│  违法时间    │  1990年6月26日  │ 违法地点 │ 桂山锚地 │

│         │    14:30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  该船于6月22日离开曼谷港口,于6月26日到达广州港桂山锚地。当14:30 │

│分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该船擅自允许广州港务局计算机中心2名人员上船 │

│,并擅自允许南运3028驳船靠驳,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     │

├──────────────────────────────────┤

│处理意见:                                                          │

│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                                  │

│            承办人:刘跃明    1990年6月29日     │

├─┬────────────────────────────────┤

│ │                               │

│审│                                │

│批│同意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                 │

│意│                                │

│见│                                │

│ │         单位负责人:李文江 1990年6月30日   │

├─┼────────────────────────────────┤

│附│  1、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略)                 │

│件│  2、取得证据的情况(略)                   │

└─┴────────────────────────────────┘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Acknowledgement of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受送达人           国  籍(地  区)

Recipient    赤云轮    Nationality(Region)     中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No.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送达人            送达时间       1990年6月30日

Deliverer   刘跃明    Time of delivery       15:30

     ---------         -------------

送达地点

Place of delivery      港内4号锚地

         ---------------------------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查收

Signature   of   recipient  (天津远洋公司赤云轮盖章)

               ---------------------

备  注

Remarks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

    --------------------------------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送达机关

Agency of deliv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e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埔)卫检(强)字(90)第1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

--------

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经109

-----------  -----------------------

、110条已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990年6月30日送

-----

达该单位(人员)。现已超过交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未予履行,又未起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埔)卫检(罚)字(9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埔 卫生检疫所

               (公  章)

 

编号39×(20×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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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批复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函发(1993)48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季节性贷款及短期贷款的借据应否贴花的请示》收悉。你局反映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季节性贷款和短期临时性贷款所签的借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地字030号、(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银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1993年5月14日
  2009年3月15日,某银行原信贷员葛某,因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利用王某、张某为他人办理贷款担保时的身份资料,假冒王某、张某的名义和签名,并由自己审批从某银行贷款50万元。骗取该贷款后,葛某按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2011年11月案发前,葛某付还贷款10万元,其余贷款40元万未归还。

  分歧

  对于葛某应定何罪,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贷款诈骗罪。葛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向某银行骗取贷款50万元,数额巨大,其危害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规定,应以贷款诈骗罪进行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葛某利用担任某银行信贷员的职务之便以他人身份证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50万元,且其本人是该笔贷款的责任人,其行为在实质上属挪用资金,应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葛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自己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了较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葛某以冒用他人身份及签名的欺骗手段取得某银行贷款50万元,致使40万元的贷款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危害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应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处刑。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从本案情况看,葛某的目的是利用他人名义借取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在生意获得赢利后,再将贷款归还某银行。从客观行为上看,葛某主要是利用信贷员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挪用了某银行的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似乎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从挪用资金罪的特征看,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一般被挪用单位账目并无反映。本案中,葛某从某银行贷出50万元后,某银行账目上是有记录的。所以认为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不充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葛某行为贷款行为看,确实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逃避银行内部监管,来骗取某银行的贷款,但从本案案情看,葛某获得贷款是想用于自己做生意。且葛某身份是贷款经办人,贷款如不能收回,自己必然担责,葛某主观上并未想侵吞贷款归自己所有。而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上看,葛某也难构成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从葛某的行为来看,其冒用他们名义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已超出违法发放贷款罪范畴,本案不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二,设立骗取贷款罪,是为了保护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弥补我国刑法对严重贷款欺诈行为打击不力的先天不足。使得一些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或者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证据不足的行为,也可以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葛某骗取贷款后用于生意周转,且案发前按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并有10万元贷款已经归还,由此可见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葛某冒用他们名义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致使4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葛某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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