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6:24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现公布《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以完善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
第六条 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管理的单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须按照评聘分开管理的规定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在规定时间内尚不具备竞聘上岗条件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暂由行政领导根据聘任条件差额提名,采取民主推荐、综合测评和考核等方式,择优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上在本单位的聘用人员中进行。若某岗位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可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
3、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或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
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5、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 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选聘(或竞聘)的方式,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聘任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聘任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2、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事项;
3、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4、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聘任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评议和考核,提出拟聘人员意见;
6、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约,颁发玉溪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8、单位在决定聘任人员的当月内将聘任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兑现有关待遇。
第九条 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聘任职务规定的条件,并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中,法定代表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
第十条 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协约管理。
1、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期内目标管理,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理论、业务技能、业绩要求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结果作为聘任的依据。
2、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聘任协约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协约的签订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聘任协约应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终止聘约的条件等。聘任协约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人员各一份,存个人档案一份。
4、聘任协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履行聘任协约规定。如确需变更聘任协约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聘任协约继续有效。
5、在聘任期内,聘任协约不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6、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对聘任协约执行情况有异议,按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制。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实际办理聘任备案的当月起算。聘期满,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聘、解聘等手续。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研究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聘用合同期限或法定的退休年龄。
3、经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一年一聘,但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延长的退休时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档案,了解动态,掌握情况,规范管理。
2、制定以岗位职责、聘约规定为依据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和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晋升和职务聘任等的重要依据。聘任期内或聘任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续聘;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实行短期聘任或低聘,对短期聘任者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为“不合格”者必须低聘或予以解聘。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每年度(学年)或聘任期满,单位应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5、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工资变动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1、市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服务;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管理。各县区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3、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事业单位违反聘任管理规定进行聘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聘任管理规定骗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人才流动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才流动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流动,振兴我市经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人才流动,均须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人才流动应坚持从市区向外县(市),从城镇向农村,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向中、小型企业流动的合理流向。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人才流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 离
第六条 调离系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改变人事隶属关系,重新选择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调离,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离理由。所在单位应在十日内给予答复,未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的方式流动,须按现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兼 职
第九条 兼职系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改变隶属关系,到其它单位从事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可由单位集体组织或中介机构介绍,也可由个人联系。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兼职时间和兼职报酬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正式兼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市、县人才交流机构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在兼职活动中如需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图纸资料的,须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联系的业余兼职所得收入归己,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和使用单位仪器设备、图纸资料的,须向原单位缴纳一定费用。由单位组织的兼职活动,所得收入由兼职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分配。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所得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介绍兼职,可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不得打击迫害兼职人员。

第四章 借 调
第十七条 借调系指不改变专业技术人员隶属关系,按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借用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借调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借入、借出单位自行联系,也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
第十九条 借调专业技术人员,由借入、借出单位和被借调专业技术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借调合同。合同应规定借调期限、当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需完成的工作任务、经济补偿方式及报酬等事宜。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借调期间发生病、残、伤、亡等,可由借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依照《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借调合同中对此做出规定的应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章 留 职
第二十一条 留职系指专业技术人员脱离原工作岗位但不改变隶属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到外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
留职分停薪留职和带薪留职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承包、承租长期亏损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带薪留职;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城乡各种经济实体和进行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立技术留易机构、自谋职业等的可停薪留职。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留职协议书,协议书副本须报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宜留职.
(一)合同期末满且原聘用单位又不同意的。
(二)未完成独立担任的科研、设计或生产项目的。
(三)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满的。
(四)在中小学任教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或在开除留用察看期间的。
(六)从事机要工作的。
(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留职协议,留职人员需向原单位缴纳留职金的,缴纳数额由留职人员同原单位在留职本人基本工资20%-100%的比例内商定。

第六章 辞 职
第二十六条 辞职系指专业技术人员辞去在原单位的技术和行政职务并重新选择职业。
第二十七条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宜辞职。
(一)正在承担单位重大科研、设计任务和技术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
(二)经政府选派支援贫困地区或县、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工作期限未满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或开除留用处分期未满的。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满的。
(五)从事机要工作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流动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要求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辞职呈报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辞职申请,所在单位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经批准或裁决同意辞职的人员,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接转本人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二)到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和行政关系可落在县级主管部门,工资关系落在接收单位。到县、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不迁移户口和粮油关系。
(三)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和技术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七章 处罚与仲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兼职、留职、辞职的;
(二)在兼职、留职期间侵犯原单位技术、经济权益,擅自使用原单位仪器、设备、资料的;
(三)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人员的;
(四)批准不宜留职、辞职人员所提出的留职、辞职申请的。
第三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方式进行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流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或批准机关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均可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流动,均承认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流动以后的工作成果和科研成果,可由新的工作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6日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公安局等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以依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北京参加高考,录取时与北京市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凭CJL京市工作居住证》,在入中小学就学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三)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按流动人口子女在京上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依照以下程序:
(一)来京投资企业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定;
(三)市经委审定后,将审定的考生名单和审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由初审单位送市教委复核并签发批文;
(四)市教委复核通过后,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并抄送初审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市教委复核意见按高考有关规定落实,初审单位将市教委复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
(二)市经委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四条 初审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受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考申请。初审单位的初审程序、“市经委的审定程序和市教委的复核程序应在当年报考程序开始(约在3月中旬)前10天完成,并及时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按高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