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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6:18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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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1981年5月19日,铁道部

线路大中修是恢复和提高线路质量,改善设备状态,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手段,但在施工时严重地破坏了线路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必须封锁线路才能进行,对运输有一定的影响,本着施工与运输兼顾的原则,即要加强施工组织,在确保行车安全、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基础上,尽一切可能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又要在计算线路通过能力上考虑施工的因素,并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充分挖掘潜力,为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对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为了适应线路大修、线路中修、成段更换轨枕(包括轨枕板)和铺设无缝线路施工的需要,必须根据施工计划,在运行图内预留“施工空隙”,安排必要的封锁和慢行时间。
二、线路封锁时间,应当考虑线路开通后因列车辗压,造成线路变形,必须进行整修恢复质量的需要,原则上应安排在上午,遇有特殊困难时,也应安排在日没前三小时封锁终了。
三、封锁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运输繁忙程度分别确定。凡进行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时间每次应不少于三小时,(涉及跨局限制口附近施工遇有问题时报部批准),线路中修施工每次应不少于二小时三十分;对有条件的区段应不少于三~四小时。进行单项成段更换轨枕(轨枕板)、铺设无缝线路施工,铁道部不做统一规定,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作业方式或工作量确定。运输单位要加强行车指挥,组织按点封锁,保证月间运输方案中规定的封锁时间兑现。施工单位要保证按时开通。遇有特殊情况,封锁时间需要推迟时,经通知对方同意后,可以按顺延办理。运输、施工双方都要加强掌握与统计分析,对造成线路不能按规定时间封锁或开通的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
四、列车慢行时间和速度,在进行线路大修、线路中修和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时,施工封锁前一小时限速25公里,线路开通后在一般情况下除第一趟列车按15公里、第二趟列车按25公里限速外,以后应逐步从25公里提高到45公里,持续到次日施工封锁开始前恢复到正常速度,如次日不封锁线路时,则持续到18点恢复正常速度。进行铺设无缝线路施工时,施工前一小时限速25公里,线路开通后,限速从第一趟列车15公里开始,逐趟列车提高限速,到第四趟列车时恢复正常速度。
五、慢行地段长度,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日进度确定,一般应为2000米左右。两端要按规定设置慢行标志。施工单位除临时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要求列车慢行,并应立即处理,尽快解除慢行外,不准未经报批,擅自直接规定列车慢行。
六、必须加强施工组织,集中人力,集中施工,改善施工作业程序,加速施工进度,尽一切可能减少施工封锁和慢行处所,在每一个区段站间的每一条线路上,原则上只能安排线路大修、线路中修、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和铺设无缝线路的施工空隙一处,施工慢行二处。
七、对轨排车、长轨车和运送施工人员、机具等工程列车应列入运输方案,定点定线运行,并按正式列车统计正点率,对施工所需砂石料运输,要按计划及时配车和组织挂运,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和行车安全。
八、机车乘务人员要加强了望,在施工地段按规定慢行速度运行,严禁超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注意观测列车运行速度。
九、各有关工务段应派驻队领工员,常驻大修施工现场,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检查施工质量,注意安全,及时提出问题。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做到完工一公里,验收接管一公里,不得拖延。
十、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认真安排好施工封锁时间,做好列车调整工作,努力为施工创造条件。工务部门要加强施工队伍的劳力组织,改善施工作业程序,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技术水平,教育职工树立为运输服务思想,勇于承担困难,主动与运输部门加强配合,搞好协作,为运输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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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渝办发〔2004〕3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市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直驻渝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单位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政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
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
湖北省盐务局、大连市盐务局:
  湖北省盐务局《关于将“海水晶”新品种盐认定为渔业用盐的请示》(鄂盐
局科[2001]1号)及大连市盐务局《关于海水素产品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大
轻总发[200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而“海
水晶”及“海水素”等主要作为观赏鱼和酒店、海鲜市场养殖所用。因此,不应
列入食盐范围。
  2、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应依靠加大盐政执法力度、
加强对市场的稽查。不应将食盐管理范围扩大。
  3、为规范“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的销售,生产企业必须在其
包装上(不论大小包装)明确注明用途。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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