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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8:47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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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国对外贸易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七二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王  斌         费德莱尔·阿特尔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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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企〔2006〕340号
 【发布日期】2006-09-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基础上,制定了《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和石油石化企业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地区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上报要求如下:

  (一)《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前。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地方国有企业应将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三)中央各部门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要求见附件6)、会计报表附注(具体要求见附件5)、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来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07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质量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1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略)
     2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略)
     4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略)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略)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略)
     (详见财政部网络www.mof.gov.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2008年03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考核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考核中心的设立应当统筹考虑地域分布、考核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考核中心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六条 考核中心设立无损检验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工作。考委会人员组成应报鉴委会审定。

  考委会主任委员应由考核中心负责人担任,考委会委员应至少具有5年以上检测相关工作经历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无损检验技术,且具有某一检验技术专长。其中,III级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具有所申请方法的核III级人员。

  第七条 考核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中心考核工作程序、培训大纲以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二)负责将考委会人员组成报鉴委会审定;

  (三)每年底制订下一年度无损检验人员年度考核计划,报鉴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查考核申请人员的资格,组织和实施考核、评定考试成绩等;

  (五)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考核情况、合格人员的鉴定申请报鉴委会审查;

  (六)管理本中心有关档案;

  (七)鉴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考核中心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试件、底片等;

  (二)具有相应的无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至少具备5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核能力。

  考核中心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拟申请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中心资质审查申请,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

  第十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鉴委会在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考核中心申请后的2个月内组织审查组进行审查,并在开展审查工作前10日内通知被审查的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查组组长组织召开审查工作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被审查单位主管部门领导、被审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组组长宣布审查范围、依据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计划》(见附件4)。

  (二)审查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查看两部分。审查过程中由审查人员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根据所报项逐条打分。

  (三)审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审查组会议,被审查单位人员应当回避。审查组会议汇总审查情况,根据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和观察项,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不合格通知单》(见附件5),确定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

  (四)审查组会议后,审查组与被审查单位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内容包括:审查的总体情况;被审查单位领导确认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并签字认可;叙述观察项、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被审查单位领导做出证明。

  (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审查末次会议。参加审查末次会议的人员范围与首次会议相同。审查组组长宣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报告》(见附件6)。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终止审查,由审查组组长提请鉴委会仲裁。仲裁后可继续审查。

  (六)鉴委会将审查的文件和记录整理后存档,存档期至少为5年。

  第十三条 鉴委会根据审查意见,综合考虑本程序第四条及以下原则形成审查结论:

  (一)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必备条件”的任意项不得有0分。

  (二)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总得分不得少于所报审核认证项总分的90%,即附件1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其中的场地、教室)、第三项、第四项为必备项,第二项的设备器材部分根据所报方法统计得分;第二项核电站在役检查核安全设备模拟体为单独加分项。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考核中心。

  第十五条 考核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考试方法和范围进行工作,持续改善服务质量,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质量。

  第十六条 考核中心变更考试方法和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考核中心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拟继续承担考核任务的,应当于资质届满前6个月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资质申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资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鉴委会调查确认后,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 考核中心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 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

  (三) 考核工作管理混乱或者质量低劣;

  (四)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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