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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7:27:55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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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2003〕85号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已经6月1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救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为了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的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各县区政府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县区的救灾应急预案要在2003年底以前制定并上报,救灾总体预案报市民政局,抗洪救灾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抗震救灾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有效的救灾运行机制,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的救灾应急预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明确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发布

(一)灾害的预警

气象、地震、水务、国土、海洋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的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各灾害管理部门对发生的灾害要在上报本级政府的同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电子邮件报上级职能部门。发生大的灾害,从受灾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灾情稳定后还要作综合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上报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三)灾情的发布

灾情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具体程序是灾害管理部门汇总灾情后,报市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向社会公布。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和方法

(一)灾害等级划分

1、特大灾。凡绝产面积在2000公倾以上;倒塌房屋700间以上;损坏船只150条以上;死亡30人以上;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2、大灾。凡绝产面积在14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损坏船只100条以上;死亡20人以上;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3、中灾。凡绝产面积在400-1400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损坏船只50-100条;死亡10-20人;5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2-1%;以上属其一者。

4、小灾。凡绝产面积在4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船只50条以下;死亡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0.2%以下;以上属其一者。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特大灾和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小灾由受灾的县、区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

市级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其他灾害由灾害管理职能部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区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秦皇岛军分区协调驻秦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物资和装备。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等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和抢救伤员的药品。抢险物资由水务、交通、通信、建设、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灾害预警

属于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属于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属于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秦皇岛海事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

五、应急反应机构

应急反应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组成。

指挥决策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水务局、地震局、卫生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公安局、粮食局、广电局、供销社、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水务局、地震局、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工作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3、评估灾情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协调救灾过程中职能交叉事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可分若干工作组。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水务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卫生局:负责市重大疫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传播蔓延。

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救灾资金。

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维护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制定各类建筑及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

规划局:负责城镇防灾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海洋与水产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组织、协调海洋灾害的救助工作。

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导工作。

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驻秦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在防灾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在灾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并在24小时内基本安置就绪。县区要在日常性防灾工作中制定出转移安置的路线和地点。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区、乡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1、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质支持。

2、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部门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安置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以减轻救灾工作的压力,其他紧急事项由市防灾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七、附则

(一)市级演练

主要是对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日常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模拟操作。

(二)县级演练

主要是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在经常易发生灾情的地区进行灾地演习,包括紧急转移安置、食品供应、衣被救济、物资运输和伤员的抢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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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转发市旅游局《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旅游饭店业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饭店是指对外接待旅游者,能够提供食宿、娱乐、商务等综合性服务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 
  第三条 旅游饭店建设的审批立项: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旅游饭店,均应向当地的计划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改变经营性质。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当地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应将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欠缺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或该项资料未经鉴定的申报项目,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三)新建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求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游饭店经营业务,须经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第五条 经营旅游饭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三)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责任制,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四)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如实填报各类报表,提供有关资料。
 
  第六条 旅游饭店向当地公安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涉外)》后,方可接待境外旅游者。
 
  第七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星级评定和复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饭店,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饭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门市旅游局

二○○○年十月十九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接收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指标数量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本系统的指标下达及使用工作。
各部门不得超计划接收毕业生,超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不予落户。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人事部申报追加计划,按所下计划接收毕业生。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指标不得混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原则上不接收非北京生源的自费生、中专生,因特殊情况需接收的,要提前报人事部审批。经人事部同意后,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高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已派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在京内部委单位之间调整的,要由双方部委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
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接收的毕业生,由部委人事司行文报人事部审批落户。各部门填写毕业生落户名单,接收单位要与毕业生计划申报单位名称相一致。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接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均落集体户口。落户过程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在当年9月5日至15日
一次报齐,有特殊情况的在10月20日至30日办理。
五、拟接收有子女的硕士以上女毕业生,其子女可以随迁。申报落户时,需在落户名单备注栏内注明随迁子女基本情况,同时附子女出生证。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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