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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32:56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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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将1979年至1996年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对合理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用好国家这一政策,
按照本《实施办法》,不失时机地做好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帮助企业减少债务,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做好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是指我省从1979年至1996年由省计委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
三、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6〕174号文件精神,即作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青海省投资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由青海省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四、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将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1979年至1996年省计委安排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投资的分年计划安排情况及批准文号、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分年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96年12月31日止企业使用我省
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并附建设银行经办行及省投资公司出具的我省地方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对帐单;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情况(具体要求参阅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国资字
第〔1997〕20号文件)。企业联系人姓名、单位及电话。
(二)建设银行经办行及省投资公司的审核签证意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下达“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将利息归还建设银行
或省投资公司的,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省投资公司,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申报材料上报份数为:省计委2份、省财政厅2份。申报材料上报时限为:1997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五、为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财政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及经办行和省投资公司,认真清理、核对本地区、本部门中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企业的本息余额情况,并将所有申请企业的材料
集中并分类汇总后分批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上报程序按原下达计划渠道执行,即原计划是由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下达的,通过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原计划是通过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的,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
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和经办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投资公司。
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各地计委、财政局和省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清查,将其本金、利息余额及不申请的原因等材料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六、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安排给集体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的,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偿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七、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安排给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机构的,此次应同时办理核增国家固定资产的手续。
八、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青海省财政厅青财基字第(1997)0002号、青财会字第(1996)14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和省投资公司签订的“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九、本办法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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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金 ┃ ┃ ┃ 已还本付息金额 ┃
┃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建设性质┃所有制┃建设内容┣━━┳━━━┳━━━┳━━━━━┫ 利率 ┃应付利息┣━━━━┳━━━┳━━━┫
┃ ┃ ┃ ┃ ┃ ┃总计┃ 年┃ 年┃.... ┃ ┃ ┃总 计┃本 金┃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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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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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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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批准豁免金额 ┃“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建设银行开户行┃同级国有资┃同级财政┃建设银行┃青海省投┃ 省财政厅 ┃
┃ ┃ 本息余额 ┃ ┃ ┃ ┃ ┃ ┃ ┃
┣━━━━┳━━━━┳━━━━╋━━━┳━━━━┳━━┫ ┃产管理部门┃部门审核┃省分行审┃资公司审┃ 审定意见 ┃
┃ 总计 ┃ 本金 ┃ 利息 ┃ 总计 ┃ 本金 ┃利息┃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意 见┃ 核意见 ┃ 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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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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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1979至1996年由省计委用省级财政安排的“拨改贷”及经营性资全部填报;



19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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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经审议,决定:

一、废止

(一)《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修改

(一)《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删除第八条。

(二)《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和暂住管理费”。

(三)《贵阳市消防条例》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删除第三十一条。

(六)《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七)《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缴纳环境协调保证金后”、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删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九)《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莱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划定拆迁范围”;第(四)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核拆迁范围,放线、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挖基槽、下基础、施工第二层、顶层结束时,通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核”;第二款“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列入清理目录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行政区划和机构改革名称变更,修改法规时,按变更后名称进行修改。

四、本决定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10个地方性法规,应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决定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发出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行动,河北、安徽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少数地区,对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认识不够,行动不快,抓得不紧,情况不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工作,对于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经贸、质检、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拼装汽车(特别是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车辆)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大事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把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迅速行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辖区内彻底根除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拼装整车的行为,绝不能让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死灰复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它废旧商品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取缔工作真正担负起职责。对整顿不力、瞒报漏报工作情况、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整车行为屡禁不止、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未能彻底取缔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厂、点的情况认真清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已取缔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已初步查明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基本情况,立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对清查、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打击利用报废车辆零部件拼装整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也要及时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周一次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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