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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希腊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50:08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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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希腊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禁止希腊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4〕18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际兽医局公报1994年第七期报道,1994年7月希腊爆发口蹄疫,受感染的

动物包括牛、绵羊和山羊。病毒分离鉴定确定为O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希腊的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通过任何渠道进境,违者一律做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来自(含途径)希腊的船舶、航空器和集装箱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工作;

  三、加强对来自希腊的旅客携带、邮寄物的检疫工作,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一律做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请各口岸海关给予支持配合;

  五、请通知有关单位并加强宣传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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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因公普通护照免办伊朗签证,将由伊朗外交部在半年内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在批准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中方。

 三、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可在对方境内逗留一个月,若需在对方逗留超过一个月,入境后应在七天之内,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办居留登记手续。

 四、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五、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但应通过外交途径尽快通报对方。

 六、由于国家安全原因或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备忘录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如采取这一措施,必须提前五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八、本备忘录无限期有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的全部内容,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里·阿克巴尔·韦拉亚提博士
     (签字)                 (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解决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问题,为境内机构真实的经贸活动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至50万(含50万)美元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0万(不含5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应当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核准后,可以不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金额限制,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

所在地外汇局可以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具体核准条件。外汇局核准相关境内机构后,应通知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将核准的境内机构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备案。若经核准的境内机构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通知外汇指定银行立即取消其此项资格。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对现行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

四、外汇局在对现行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同时,要加强内控,建立和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对金额较大或单证不全的项目,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五、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对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将所办理的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逐笔进行登记,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附件),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辖区情况上报总局。

七、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略)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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