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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24:35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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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4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玉林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条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和市本级为统筹单位(以下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筹地区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筹集,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参保单位代为扣缴。
(二)缴费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计算缴纳;缴费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纳。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暂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
(四)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
(五)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随着经济的发展,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季度缴纳。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宣布破产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以及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免缴、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无特殊原因当季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即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继续追缴其欠缴的数额并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因经济特别困难而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即应连同银行利息如数补缴。超过缓缴期仍未缴纳的,即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追缴其欠缴的数额及2‰的滞纳金。
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为解决职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和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医疗待遇问题,制定大病救助基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配置和管理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的配置
1、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后,由企业再就业中心按其所领生活费基数划入2%建立个人帐户。
2、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划入个人帐户。其中先划入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2%(以其上年度退休费为基数);余下部分再按参保人数划分(具体办法按在职职工上年个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上年退休费,下岗职工所领生活费为基数,及不同年龄段的比例划入每个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为0.8%,36~49周岁为1.1%,50周岁以上为1.4%,退休人员为1.8%)。
3、在职职工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4、当年内按法定批准办理退休的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个人帐户在年初一次性预配,按参保单位缴费进度实时记入。
6、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参保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参保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由现参保单位办理增补手续,继续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工作调动离开统筹地区,其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转移。
到国外和港、澳、台定居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二)统筹基金的组成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上述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外,余下的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一)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审核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的预决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同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同期的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的银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开核算管理、互不挤占的方式运行。支付范围为:个人帐户负责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用于住院治疗时应由参保人员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责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诊疗项目检查、治疗的部分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费、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特殊慢性病者,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以本人上年度工资(退休费)为基数,由个人首先支付10%,然后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进入社会统筹,其自付比例按住院办法执行。特殊慢性病种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即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一定的比例分别支付。
(一)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按年度计算,参保职工第一次住院承担起付标准总额的7%;第二次住院承担2%;第三次住院承担1%;第四次起不再设起付线。
(二)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不同有所区别:三级医院按上(一)款标准再增加50元,二级医院按上(一)款执行,一级医院比二级医院减少50元。
(三)参保职工全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个人支付20%。
(四)社会统筹基金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暂定在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4倍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大病救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职)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为本人年度个人帐户配置资金。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在职同类人员严格核报。
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外或自治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先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转院。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报帐时除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外,个人自付比例再提高5%。转自治区外治疗的,须从严审批。未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符合文件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而不出院,经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其住院医疗费用自医疗机构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参保职工因工(公)伤、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职工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诊断证明书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到参保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按转统筹地区外诊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门诊医疗费用采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进行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直接业务管理;
(三)会同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定点资格的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所签定的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参保单位和职工执行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情况,查处各种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四)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
(五)协调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处理医疗保险业务中的有关纠纷。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登记、注册;
(二)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三)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接转手续;
(五)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依据合同行使有关职责;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八)协助调解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纠纷;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二条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年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参保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追回不合理费用,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发生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二OO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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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 证监发字[1995]129号)

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95)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的精神,并遵照国务院证券委第五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方针,现对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不予审批:
  1.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娱乐项目;
  2.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
  3.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1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
  4.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5.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尚未开工的大中型基建项目。
  二、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要严格审批:
  1.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国家计委的立项批文。
  2.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的立项批文。
  3.今年下半年新开工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开工的批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要出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允许开工的批文。

  对于以上第1、2款所列项目,在配股申报材料中要出具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基建项目,要出具有关审批部门的开工许可。

  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批文件时应就申报单位的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95)13号文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精神作出明确表述。

  请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严格审查,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和开工的项目的配股申请不得批准。



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继续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制度的优势,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形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初步形成了我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形式,以学习方式灵活、费用少和考试严格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一切愿意继续深造的公民提供了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自学考试在以学历教育
为主的同时,还根据需要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考试种类日益增多,规模稳步发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满足人们终身接受教育,多渠道成才,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自学考试还在功能上不断扩展,通过对成人高校、民办高校进行的抽查、验收考试和学历认定考试,加强了国家对教育质量的管理,促进了开放式教育的健康发展。
21世纪是学习的世纪,终身教育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学习化社会形成过程中,自学考试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为广开成才之路创造良好的条件。
但是,自学考试要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目前,自学考试的专业层次结构和考试类型尚不能适应社会多样化的需求;考试作为主要的评价手段,其科学性和标准化有待进一步提高;自学媒体形式单一;对自学考试育人规律的研究不够,对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等
教育教学活动指导监督相对薄弱;考试管理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队伍现状与事业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尚有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自学考试的特点、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全教会
精神,充分认识自学考试在我国教育事业中,尤其是学习化社会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转变只注重传统学校教育的观念,转变自学考试不是教育形式的认识,必须将自学考试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研究自学考试长远发展中的问题,在政策、宣传、机
构、队伍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国家考试的评价功能,促进社会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使自学考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是: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适应终身学习的需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深化改革,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服务领域,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专业建设 1998年,我部颁发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与专业基本规范》,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奠定了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和全国考委的部署,积极
稳步地完成专业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研究社会需求,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根据社会需求和开考条件设置开考专业,要在原有特色的基础上,面向农村、行业、区域开设应用性、职业性的专业,重点培养在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具有自
学考试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社会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要在巩固发展专科的同时,有选择地积极发展本科,特别是独立本科段专业,以及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2.做好以课程内容改革为核心的自学媒体建设 自学媒体在自学考试教育形式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自学指导资料和实践性教学设施等媒体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国考委要逐步建立自考媒体研究和建设基地,加大媒体建
设力度。要按照专业调整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建设有自学考试特点的自学媒体。改变过分强调学科体系、脱离社会需求和考生实际的状况,克服理论偏多、偏难、偏深的倾向,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要及时反映学科内容的新发展,利用多种形式和技术手段,开发文字、音像、多媒体学习资
料,以及适合农村和基层考生使用的“学习包”、“实验车”等学习实验设备。要用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特别要注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网络课程,开展网上助学,要逐步形成高质量、多形式、系统配套的自学媒体,为自学者提供多种助学形式,满足他们的不同选择。
自学媒体要实行主渠道供应。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把自学媒体的供应工作纳入自学考试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征订供应工作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盗版,净化自学媒体“市场”,确保主渠道畅通,使每个考生能买到正版书,彻底解决考生购书难问题。
全国考委要按照专业调整的要求按时完成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教材等自学媒体的编写、出版和供应任务。各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抓好非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建设,确保专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3.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加速考试管理标准化、信息化进程 自学考试不仅仅是对考生自学结果的检验,还有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功能。全国考委要重视对命题和考试管理的研究,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全面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要根据培养目
标的要求,改变在命题指导思想、考核内容、分数评定、主观题评卷等方面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提高考试质量。
考试形式的改革要适应大规模、多次数考试的需要,分阶段对命题工作方式、题库建设、评分制度、考试组织形式进行规划、实施。从2000年开始,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题库的建设;选择个别课程进行计算机考试的试验;加强对实践环节考核的研究,选择部分课程制定
实验实习考核大纲,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建设稳定的实验实习基地,针对不同课程和学习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实践性学习内容的考核,弥补自学考试中实践性学习环节薄弱的缺陷。
要积极推进考试管理和组织方式的改革,加速自学考试的标准化、管理信息化进程。全国考委将用两年时间在全国推行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统一的软件平台上分级管理,信息共享。要从自学考试长远改革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探讨规范化、现代化考试基地建设和职业化监考队
伍建设,解决场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大胆试验,创造经验,推进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试组织方式的改革。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治考,加大考风考纪管理力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保证这项国家考试的质量。
4.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指导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参与自学考试的教育活动。自学考试教育过程社会化的特点,要求加强对自学考试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关于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考试〔1995〕8号)精神,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和助学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帮助考生完成教育过程。同时,要注意发挥作为非政府机构的行业协会的作用,使社会助学活动形成自我约束和评
价的有效机制,促进自学考试教育健康发展。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提高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学考试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协助,为他们的就业和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5.积极稳步推进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工作 “九五”期间,全国考委把面向农村发展作为战略重点,取得了显著成绩。大批自学考试毕业生活跃在县和县以下农村,有效地向农村输送了实用专门人才。一些地方自考毕业生已成为“科教兴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各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继续坚持做好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工作,加强政府统筹,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将自学考试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与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要研究农村的实际需要,开设一些有助于农民致富,有助于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业;要转
变观念,在坚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打破一些固有的模式,在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组合、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方面更加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学习对象。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深入研究农村考生学习中的困难,充分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助学辅导问题。要发挥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的作用,利用农村的各种教育资源和音像等现代教育技术,把辅导活动送到基层;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点和县助学中心的建立,为
农村考生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6.大力发展非学历的证书考试 在办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要总结与部门、行业合作开考的经验,发挥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加强产学结合,使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符合行业的实际需要;要逐步实现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部门、行业结合的非
学历的专业等级证书考试共同发展的格局,以适应社会各方面对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需求。
7.开展对各类开放教育的学历认定考试 随着办学体制和高等教育体系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将更加开放和多样化。要认真研究作为国家考试的自学考试的检测评价功能,继续做好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及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文凭考试工作。逐步建立适应开放教育所需要的质量
评价体系,成为国家对开放教育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
8.加强检查和评估 检查、评估是现代教育管理和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的法规建设,全国考委要以自学考试法规、政策、业务规范为依据,对各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作为教育决策、改进工作、考察干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保证
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设适应自学考试改革发展需要的工作机构和队伍
高效率的工作机构和高质量的工作队伍是实现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组织保证。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自学考试工作机构的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设备配置,保证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1.进一步健全自学考试工作机构 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是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授权管理自学考试的机构,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定期研究自学考试工作,特别要把自学考试置于教育全局之中,研究其改
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解决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承担着繁重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得随意撤销。其内设机构要适应国家考试制度和开放教育形式的要求。全国考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自学考试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凡
是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不健全的地区不得组织考试。
承担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要把自学考试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作为面向社会多种形式办学的重要途径,列入学校工作任务。在机构调整改革中,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不得削弱,要在保障基本编制的基础上根据考试规模和开考专业数配备足够数量具有相应学历层次的专业人员。
从事、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要计算工作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所属学校编制时,要考虑学校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需要。
2.加强人员培训,重视科研工作 要重视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开展岗位培训,逐步作到持证上岗,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调整,自学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要关心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健康,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整,改变
长期疲劳、紧张的非正常工作状态。
要加强自考的科研工作,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各级自考办要组织力量研究自学考试的特点和育人规律,指导自学考试的改革和发展;要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加强对自学考试的研究,特别要重视对自考发展的长远研究,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对自考未来发展影响的研究。
3.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 自学考试的经常性运作经费主要来自考试收费,但一些基础性的建设仍需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投入。政府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并应在收费政策上给以支持。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地方自考部门对考试收费的使
用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分配使用要科学合理,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20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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