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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1:09:01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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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饮食服务行业的统一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饮食服务业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所有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按行政区域接受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范围包括:
(一)饭店业:饭店、酒家、餐厅、小吃店、小食摊点(包括小食亭、车);
(二)旅店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
(三)冷饮业:冷饮厅、冷饮店(亭);
(四)理发业:理发店、烫发店、美容室、发廊;
(五)照相业:照相馆(部、点)、彩扩、冲卷、洗印、放大及其附设的照相器材店;
(六)洗染业:洗染厂、洗染店、干洗店;
(七)浴池业:浴池、浴室。
第三条 行业管理遵循“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管也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贯彻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一起上的方针,使之形成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服务方式的饮食服务市场体系。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对饮食服务业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网点的布局;
(三)制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规章制度;
(四)组织行业业务技术培训,按规定进行技术职称考评工作;
(五)搞好调查研究,组织业务技术和信息交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六)反映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汇总各项财务统计和其它表报;
(八)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九)搞好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负责行业管理的其它工作。
各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依照上述职责规定,负责本县、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转业和歇业
第五条 经营饮食服务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适应群众消费需要。
(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不同等级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等级的技术人员。
(三)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属门市经营的,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
(四)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配齐财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完善的收支手续和帐目。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向卫生、公安部门申请卫生检验和治安管理登记注册。经检验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三)凭《经营许可证》、《卫生合格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属国营、集体企业的还须持计委的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并将营业时间报核发《经营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歇业手续外,并到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行业管理法规、规章,服从行业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并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企业等级标准装饰房屋,配备服务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并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定期向所在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和其它报表。
第十四条 市、县、区分别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接受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经营者原则上应按所在地域和行业,建立同业小组,进行自我管理和教育。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由市、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荣誉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由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及按有关规定罚款等处罚,直至收回其《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经营者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必须填写处罚通知单。收到罚款后,必须开具全市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经营者,应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前,分别向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补办《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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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1]18号
2001-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指导和规范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我局制定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 现状分析与评价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3.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

2. 3.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植被退化状况: 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 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

水生态失衡状况:江河断流、洪涝、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等。

污染状况: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生物多样性破坏状况:物种减少、退化等。

2. 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2.4 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 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土地资源的可开发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承载能力的分析,如在保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可承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等。

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支持能力的分析。

草场载畜量分析,为限牧措施提供依据。

森林资源的可采伐利用量、可再生能力的分析,为森林利用方式与利用量的确定提供依据。

2.4.2 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自然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政策因素

3.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规划的指导思想

遵循《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各项原则,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加强法制,严格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是通过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要采取的措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2.1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为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退化地区实施抢救性保护。因此,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继续退化。同时,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尽快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3.2.2生态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调整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达到保护生态功能的目的。

3.2.3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规划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现重点突破。同时,应当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分步实施。

3.2.4因地制宜,坚持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在经济、技术上可行。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规划工作应在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总体目标、主要建设领域和主要建设任务,并做好规划的论证、批准工作。

规划的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规划程序图


4. 规划目标的制定

规划目标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规划的关键环节。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定规划目标时要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目标相一致,要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相结合,并将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技术上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在时间上应分为近期(2005年)、中期(2010年)和远期(2015年)三个阶段目标。

4.1 经济发展目标

确保区内人民群众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逐步得到提高;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4.2 社会发展目标

区内人口密度合理,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生态环境意识明显增强。

4.3 生态环境目标

退化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与重建,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

5.1 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按照自然特点、环境现状、社会发展需要和保护与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划定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制定各分区的生态保护目标和措施。

5.1.3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

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开展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检查。

5.1.4 调整产业结构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寻求替代产业,改变区内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5.1.5 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对区内退化的生态功能,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5.1.6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展生态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采取退耕退牧还草(林)、草地封育、发展生态牧业、适当移民等措施,解决超载过牧,粗放耕作等引起的草地退化与沙化,提高江河源头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

5.2.2 江河洪水调蓄区

采取退耕还湖还沼还草、移民、调整农林牧渔产业结构等措施,解决人水争地、湖泊萎缩、湿地破坏、洪水调蓄功能下降等问题,尽快遏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5.2.3 重要水源涵养区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封山封滩育林育草等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林草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5.2.4 防风固沙区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围栏封育、发展可替代能源等措施,解决风沙区燃料、饲料短缺问题,恢复林草植被,遏制沙化土地的扩展,减轻沙尘暴危害。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 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包括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进行分析、预测。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管理政策、资源利用政策、产业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管理制度等。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 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写提纲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现状分析与评价

2.1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 3.1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成就

2.3.2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2.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2. 4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2.4.2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 规划的指导思想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4.规划目标的确定

4. 1经济发展目标

4.2 社会发展目标

4. 3生态环境目标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5. 1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5.1.3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5.1.4调整产业结构

5.1.5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5.1.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5.2.2江河洪水调蓄区

5.2.3重要水源涵养区

5.2.4防风固沙区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 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者

王礼仁


  我建议设立“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考虑期”,有许多读者有不同看法。我看了一些文章,总的来讲,有两个特点:一是抽象否定的多;二是曲解的多。因此,有必要作一些回应。

1、赵勇同志观点全文:

  结婚若干年后才准离婚法官如此荒唐让人心惊_
2010-04-30 10:33:00 来源: 现代快报(南京)
  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湖北宜昌市中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4月29日《新京报》)
  类似限制离婚的建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黑新雯也曾提过。黑新雯当时遭到了舆论的炮轰,大家都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是对权利的无理侵犯,更是社会的倒退,跟当年大小事情都要报政府批准没什么区别。
  对黑新雯代表的批评,完全也适用于法官王礼仁。但王礼仁跟黑新雯还不一样,因为王礼仁是个资深法官(能参加民政部的研讨会,王礼仁的资历想必不浅),“法律可以随意扩张以干涉人的自由”,这样的话从一个司法者口中说出来,更让人觉得后怕。
  权力要尊重权利,这是现代人的共识,身为资深法官的王礼仁,更应该深知这个道理。但作为一个司法者,王礼仁对权利的漠视让人心惊,说他是个法盲,恐怕不过分。结婚是人的自由,离婚何尝不是。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在结婚多少年之后才能离婚,也要法律来做出规定,那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法律代表的是公权力,它的手不能伸得太长,更不能毫无节制。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是自愿的,也不影响他人,就不用劳烦权力来横加干涉。离婚也要由法律来规定年限,这其实跟“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抓”是一个道理,都是权力手伸得太长的恶果。
  法官王礼仁提出离婚要法律规定年限的荒唐建议,足以证明,一些权力者仍然搞不清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他们仍然迷信,权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个人的自由为了做出配合,哪怕牺牲再多,都是理所应当的。(本报评论员赵勇)(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

【对赵勇同志的回应】

评论员赵勇是自己立靶自己射击,自己批判自己。 他的标题是“结婚若干年后才准离婚”,这不是我的建议,我没有提到“若干年”,是评论员便于评论而杜撰的一个靶子。如果再上“终生”不得离婚,反对的理由可能更足。
至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确实难以搞清,但绝非公权不介入私权。至于公权如何介入私权,当然有待研究。我的建议是否有用,这当然需要代表人们利益的立法者最后决定,如果立法者和广大人民都认为,上午结婚下午离、今天结婚明天离、一月结离三四次,这种婚姻自由好,那当然是可以的。
但我不得不重复强调:在“自由王国”的欧美国家立法中也有如此限制;香港、澳门的立法也有此限制。
如果借用赵勇评论员的话说:这些国家和地区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
最近几天,我一直在思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怎么没有感觉到他们的婚姻不自由呢?怎么没有感觉到可怕?中国人或大陆人是否要声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主或自由?

2、李克杰同志观点全文:

单纯用“期限”阻止离婚有悖法理
时间:2010-04-30 07:23  作者: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建议,“婚姻法”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4月29日《新京报》)。
这位法官的意思是,以法律的名义为婚姻设立“最短期限”,即在结婚后的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位法官解释说,他的建议还包括增加“离婚等待期限”。概括地讲,就是希望设立“婚姻最短期”和“离婚等待期”两个期限以防止草率离婚。
其实,随着离婚率上升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类似试图通过增加离婚难度防止草率婚姻的建议早已有之。远的不说,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建议,通过增加婚姻调解书等离婚手续或增设离婚冷静期的方式,提高离婚难度,以有效防止“冲动型”离婚。
乍看上去,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实行,或确能一定程度上遏止不断飙升的离婚率。不过,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治标不治本,甚至在出发点和立足点上就存在偏差,它们更偏重于单纯维护婚姻稳定,而不是着力解决夫妻矛盾和化解家庭纠纷,因而所建议的措施难免会戕害婚姻自由,违背婚姻伦理和基本法理。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的动荡,“闪婚”、“闪离”的泛滥,造成婚姻家庭的严重不稳,特别是其背后的矛盾纠纷,更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因此,婚姻家庭制度在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妥善处理婚姻纠纷,防止轻率离婚,既是立法司法者的任务,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不过,如何防止轻率婚姻,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措施。
在我国,随着结婚、离婚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了轻率结婚、闪婚闪离和离婚率急剧上升的不正常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焦虑和不安。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离婚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自愿离婚,直接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简单,即到即办;二是一方不离或有其他纠纷,需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要经过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法定环节,持续数月的时间。
就诉讼离婚而言,我国法律程序的调解环节和一定的审理期限,已经足以保证夫妻双方保持冷静,慎重决定。另外,在实体上,法官判决时还要对是否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显然,通过程序“冷静”和实体“鉴别”,诉讼离婚案件已谈不上“草率”。人们诟病较多的是自愿离婚,建议增加离婚难度也主要针对它而言。
说实在的,我国目前自愿离婚的程序的确有些“草率”,只要夫妻双方表达了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就“盖章发证”予以认可。这与婚姻家庭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严重不符。表面上看,这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离婚自由,但不能忘记的是,法治社会中的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尤其是当它对社会利益产生潜在威胁时。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自愿离婚设置一定的程序是必要的。
但笔者认为,应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层面上思考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以“婚姻维稳”为基本目标。因此,笔者并不同意单纯通过设定“期限”来防止草率离婚,通过设立婚姻辅导期的方式会更妥当。在此期间内,专门的婚姻辅导机构应主动免费服务,诊断婚姻问题,分析离婚原因,帮助调适婚姻关系,引导双方正确对待婚姻权利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通过辅导,即使最终仍然离了,但会有助于重组后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单纯让婚姻当事人自己“冷静”、“调适”的期限,对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特别是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并无裨益,不过是简单地限制了离婚自由而已。

【对李克杰同志的回应】

  看一下李克杰同志文章的标题——《单纯用“期限”阻止离婚有悖法理》,就可以知道,这也是自己立靶自己射击,自己批判自己。因为我从没有说过:“单纯”用法律手段。“单纯”是李克杰同志自己立的靶子,否则,他就可能没有射击的对象。
  我不再重复我提出上述建议的原因(见我的婚姻专著或另文),但我还是要重复强调:法律虽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法律寓惩罚与教育于一体,具有规范、警示、指引、宣传等多种功能,权威性高,影响力大,普及率广,其遏制“玩婚”的作用,是其他手段难以代替的,在综合治理“玩婚”中,为什么要弃之不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草结草离的“玩婚”现象,远远不如我国如此严重,他们竟然敢对正常婚姻“下手”,而我们面对如此严重的“玩婚”现象,为什么还要迟疑、彷徨和恐惧?难道我们是害怕侵犯外国的立法著作权吗?
同时,“有悖法理”之说,不能成立。可以看一下外国法律和我国著名法学家的文章,便可以知道适当限制是否“有悖法理”。推荐看一下梁慧星教授等诸多学者和实践部门同志的观点。

3、吴丁亚同志观点全文:

法官建议修改婚姻法 婚后一段时期内不得离婚
2010年04月29日02:11新京报吴鹏
本报讯 (记者吴鹏)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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