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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9:54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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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2003年10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由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或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带有实施性、执行性,具有下列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资质;

(六)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文件除外。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市级组织及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管理的下属机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区县级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由联合制定的部门和组织分别向各自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并履行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负责向区县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并履行监督职责。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负责向本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说明及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备案材料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说明及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及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内容和制定程序的审查情况。

第十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但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天津政报》上公布;经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本区县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向公众公布。

未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未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自接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建议人。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一)超越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四)内容和形式不当;

(五)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充、说明通知之日起7日内报送有关材料和说明情况;向有关机关致函征求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函之日起10日内函复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改正,自行改正期间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提出撤销、改变的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必要时,还应当征求不同制定机关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向区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自接到备案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制定机关;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可再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核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查阅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机构应当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一经发现,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派驻本市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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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04年7月12日傍晚,张某与周某在发廊里因琐事争吵起来,周某一拳朝张某脸上砸去后跑离发廊,张某被砸得牙齿脱落嘴角流血,随即追赶出来。周某看到张某正紧追其后,且张某不停地从地上捡起石块扔向自己,周某不顾一切的欲逃离。当周某从巷道口跑出欲横穿一交通主干道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张某虽然持石块追赶周某,有伤害的故意,但结果张某没有伤害到周某,最后周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
张某在交通要道处仍对周某紧追不舍,且不停地用石块扔向周某,张某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结果造成周某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其结果与张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关键是看本案客观方面张某的行为与周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就必须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罪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的一个范畴,以哲学因果关系为指导,但也具有其特殊性。当代哲学理论认为,合乎机械规律的必然性因果联系只是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合乎统计规律的偶然性联系同样也是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合理设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为目的,为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只能选取必然因果关系和高度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偶然性因果关系通常存在于一个危害行为在发展过程中介入其他因素从而产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属于刑法中高度概率的偶然性因果关系取决于介入因素的性质和特点。因此首先在于查明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的关系是属于从属的还是独立的;属于从属的,即介入因素从属于先行为,有先行为就必然有介入因素,则先行行为与后果之间就是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就应认为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其次就应考虑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是否异常,如果是异常的,那么先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是非异常的,应属于一般能预见到的范围,则先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中的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周某被追赶到交通主干道上,张某仍然穷追不舍,并向周某扔石块,其危险性应当可以预见得到,虽然在追赶过程中介入了货车撞倒周某的因素,但货车是在交通主干道上正常行驶的,也就是说交通干道上来来往往的高度危险的机动车辆是正常的介入因素,这就使张某的追赶行为与周某或发生伤害结果或发生死亡结果具有高度的概率,客观上本案周某就发生了被撞死的结果,该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应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构成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为此,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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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故意拖延、推诿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或阻挠。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下达《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改正,并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决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2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是否一案一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3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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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印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在15日内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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