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转发《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9:30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转发《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
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有关存款帐户中扣划资金。对税务机关和审计机关要求代为扣划资金的,也可依据其书面通知和有关处理决定办理。其他部门要求扣划资金的,不予办理。

附件: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现联合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
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1989年2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质量、工期”,提高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铁道部建设司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是指由部委派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理
第三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其它铁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政府监理
第六条 政府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四)指导与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本行业建设监理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第七条 现阶段,对铁路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实行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部批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时,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情况通知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
勘测设计单位不得监理由本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核备。
第十条 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二)检查施工设计文件的规模、标准是否与批准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相符,监督施工图设计的质量。
(三)参与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或参与审批Ⅲ类变更设计。对上报的Ⅰ类变更设计签署意见。
(四)参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审批或参与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向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五)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试验资料、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监督重要工程材料的现场复验,以及对重要设备进行开箱检验。
(六)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对标自检工作,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证以及重要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施工资料的积累;对重点工程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七)检查确认分包单位的资格,有权要求撤换资质条件不符的分包单位。
(八)监督施工单位现场预制梁、枕及其它预制构件的质量,严禁不合格品使用到工程中。
(九)核实、签认验工计价及工程结算报表,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凭证;参与审核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工程数量及其价款的变更。
(十)参加工程质量的奖优罚劣活动,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监督检查竣工文件的编制。
(十三)参加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定期向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单位提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十五)完成项目的主管部门,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一般按下列标准配备驻现场的监理人员:
新建铁路工程
山岳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4~0.5人
丘陵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35~0.4人
平原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2~0.3人
双线区段应按上述要求增加10%的监理人员。
独立工程和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5%。
监理单位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必须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执行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监理单位在承担监理任务后,应将监理合同(副本)及上岗人员名单造册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可由部委派直接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合格的分项、分部、单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包括初验)时一般可不再重复检验。
第十四条 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部公布的标准,列入概算。监理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及签订的监理合同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监理人员的工资、工地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费,监理单位检测工具、仪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设备、税金、利润以及监理单位和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管理费等。监理费的使用必须接受部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分综合性建设监理单位和专业性建设监理单位两类,并划分甲、乙、丙三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铁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监理单位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守则:
(一)正确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建设法规、规范、标准,依法维护国家、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不得是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担施工或材料销售的有关业务。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期间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三)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组建健全的监理机构,按规定和监理合同制定监理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应实行以文字和数据为依据的工作方式。
(四)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五)建设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或失职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要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各方关系
第十九条 监理与建设、施工、设计的关系: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
建设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与勘测设计单位的关系按本规定第十条(二)款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规定》(铁建[1991]91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执行。

《规则》是依据新颁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按照本届政府主要工作任务而制定的。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会议管理、公文审批和公务活动运作的工作规范。执行《规则》对于充分发挥政府机关行政效能,提高效率,规范工作程序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执行。为搞好《规则》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抽出专门时间,在所属人员中集中组织一次《规则》的学习和培训,使各级政府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规则》意识,理解和领会《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质,明确政府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并结合各自岗位实际,逐条对照分解,切实遵照执行。

二、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保证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要加强《规则》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规则》的贯彻落实作为深入开展机关“管理年”和“塑建”活动,加强形象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纠正违反《规则》行为。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人事局要把《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督促检查,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的行政效能,促进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涉及全市的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四、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主任、局长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决定、规定和指示。各委、办、局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根据法律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内行使职权。

六、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加强与市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联系,搞好政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在政府工作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真正把政府机关建设成开拓奋进、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机关。



会议制度



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扩大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重要部署以及市委、市人大的有关决定和决议;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主要工作;

(三)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主要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与会议有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或者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二)审议通过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事项和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由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通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制定市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建设安排,重要资金使用和重大用地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奖惩、任免干部事项;

(六)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与会议有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市长碰头会议是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重要例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有关副主任列席,主要任务是:各位市长交流和沟通分管战线的主要工作;讨论并研究市政府近期重要或者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议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市政府专项重点问题或市长、副市长交办的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承办。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原则上由该项工作的主办部门承办,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也可由办公厅承办。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委托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由秘书长决定并审定新闻报道内容。

十七、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市政府督察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督办。

十八、严格控制市政府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并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与会人员、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时间,减少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公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省市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办理。

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处理和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二十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提请任免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是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职能部门的业务,不得报市政府。

二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财税、编制、人事和其他重大问题,应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决定。

二十六、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公文要少而精,并注重实效,其内容必须是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关系全局的问题,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市政府行文的事项。

二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办公厅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签发。其中,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向省政府各部门商洽、报告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签发。

二十九、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凡文中注明“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字样的,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三十、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三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分别呈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批,不得径送市政府领导;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末按规定程序送批的文件。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并由主办部门制发文件。

三十三、涉及几个部门会签的文件,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四、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及代表市政府的重要外事活动和接待重要内宾,主管部门需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由秘书长统一调度和安排,活动情况汇入市政府大事记。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到各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只安排相关人员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严禁陪餐;地方负责同志不到机场、车站和县(市)界公路迎送。

三十六、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如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实际工作,提出安排意见报秘书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标志的题词、题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后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承办出访事宜。市长出访,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副市长出访,上报省政府批准。局级领导干部出访,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四十、市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访或外事接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办发[1993]26号)执行。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一、副市长、秘书长离长出差(出访)或休养,要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把离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返长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四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长出差或休养,要报告市长或主管副市长。

四十三、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

负责人离长外出的情况,向市领导通报。

四十四、本工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市政

府工作规则与本工作规则不一致的,按本工作规则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