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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00:16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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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5〕214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大价格调控力度,保证农副产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和收费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外,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物价部门配合,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严格审批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行征收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区市县以下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市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四条 基金的征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10%计算,实行按月征收。各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办理基金的解交。为了保证基金及时足额征集,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单位交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中直接计征基金。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一律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级基金作为同级政府的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副食品价格的调控。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基金的拨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基金。
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帐,对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基金征集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告基金征集、使用、结余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基金征集手续费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专项用于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中央、省部分,免征基金。
第十二条 凡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从财政拨款中抵扣,或暂停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免征项目:
1.中小学学杂费;
2.中学住读住宿费;
3.幼儿园保育费;
4.高等院校住宿费;
5.医疗收费;
6.体育项目培训费和报名费;
7.公路养路费;
8.长江、内河养护费;
9.车辆通行费;
10.超计划加价水费;
11.各种证照本费。




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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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对存款账户实名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近一段时间,在实名制实施中又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二、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各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意义的正面宣传,严格按实名制规定办事,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媒体发表不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意见。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2001年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1】114号)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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