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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1:49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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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1日,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计委、劳动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
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期间,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了《关于对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实行联合审核的通知》(统社字〔1990〕342号),组织了联合审核工作,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以及参加联合审核具体工作人员认真细致的工作,从而取得多方面的显著成效。实践证明,组织联合审核对于提高劳动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加强基础工作以及增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和各地有关部门的普遍要求,我们共同拟定了《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自1991年劳动统计年报起贯彻实施。
联合审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各地区根据本通知和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附: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严肃统计法制,提高劳动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我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各种合营和外资经营及私营的全部独立核算单位报送的劳动统计年报表均应接受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第三条 联合审核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计划、劳动、人事、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劳动统计年报期间应设立临时联合办公机构,具体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单位的联合审核。
第四条 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应做好联合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清查辖区内全部单位,确定统计年报报送范围和报送渠道。具体包括:
1.确认非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已由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统计。
2.确认、理顺在本地区有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的报送关系和渠道。
3.对跨地区的单位、外地驻本地或本地驻外地的单位,应按制度规定和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报送关系。
(二)清查单位在银行的户头,掌握一单位多户头支取工资的情况。
(三)做好联合审核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发通知、会议动员、张贴布告等形式,宣传联合审核的目的、要求,做到“户户皆知”。
(四)确定联合审核的对象。有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五)确定联合审核地点,并提前通知各被审核单位。
(六)培训参加联合审核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在规定的劳动统计年报报送期间,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和《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的要求,认真填报并携带劳动统计年报和有关资料到指定的联合审核办公机构接受审核。
第六条 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统计年报进行审核:
(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年报资料是否齐全,指标口径范围、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主要指标数据与统计台帐记录的出入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如实反映了本单位的情况。
(三)年报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要求的出入情况。
(四)工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在联合审核时,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就以下情况向联合审核办公机构作出说明:
(一)单位性质、行业分组变动原因。
(二)年报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台帐记录出入过大的原因。
(三)工资支出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求的原因。
第八条 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在对劳动统计年报审核无误后,应向被审核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被审核单位凭此证明方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工资。
第九条 各专业银行及所有能支付工资的金融单位在发放次年元月份(在不影响统计年报汇总上报时间的前提下,有的地区可规定为2月份)工资时,应负责检查支取工资的单位是否报送了统计年报。对尚未报送统计年报的单位,应采取通知联审办公机构等措施促其报送年报。
第十条 审核中对严重迟报、瞒报、漏报、错报、拒报和违反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有关奖励和惩罚的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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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不再保留市文化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 规划文化、文物、出版设施建设布局;参与或组织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电影业),加强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影剧院等建设;指导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

(五) 综合管理全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文学、摄影、书法等工作,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与生产管理和文化、文物科技工作。

(六)申报、推荐全国、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审核、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 申报、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七)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的日常宣传监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八)负责全市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图书型内部资料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企业的审核、报批。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出版印刷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市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 指导监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开展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活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联络接待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局系统内的基本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文化艺术处

研究制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专业文化、艺术事业;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研究指导艺术专业剧团的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工作;指导直属文艺单位的业务建设;负责全市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

(四)广播影视处

研究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的审核、报批和年检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视频点播、闭路电视系统、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负责广播电视的日常宣传监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业管理。

(五)新闻出版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市出版发行单位和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布局,负责全市出版的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日常审读和年检审核;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事先应征得市委宣传部的同意);负责市本级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除党史类、史志类、文史类、宗教类、外宣类、法律法规类以外)的审批;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发展会员的读书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企业的审核、报批,以及上述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核、报批。

根据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全市申请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音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级打字、复印单位审批;负责全市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指导市印刷行业协会工作。

承担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六)产业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核局有关政策性文件;负责局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的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管理、监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各类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并开展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为23名(含派驻纪检监察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组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的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影像制品、电子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6日

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核准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民委财政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核准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委发[2004]163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部署,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民委发[2004]l号)和《关于确定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委发[2004]80号)要求,国家民委和财政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报送的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申报材料,研究核准了37个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县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二连浩特市、乌拉特中旗、阿拉善左旗;辽宁省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吉林省图们市、龙井市、安图县、和龙市;黑龙江省同江市、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饶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那坡县、龙州县、宁明县;云南省绿春县、富宁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潞西市、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西藏自治区亚东县、聂拉木县、扎达县、错那县、米林县;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额敏县、哈密市、奇台县、乌什县、阿图什市。


二、重点县的资金分配
为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境地区发展,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兴边富民行动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简称“重点县资金”),随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一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地方财政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的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由地方自主用于扶持边境县。


三、重点县资金的使用范围
重点县资金按照每年为边境少数民族群众办若干件实事、好事的要求,主要用于建设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比如乡村公路、通电通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生态环保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及发展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特困人口危旧房改造等。
重点县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相关资金配套;各部门的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救济;其他与兴边富民行动无关的开支。


四、重点县项目的管理
(一)重点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简称“重点县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严禁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重点县项目在地方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民委、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
(三)重点县项目的组织程序:1、重点县项目由县民委商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立项、审批;2、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县资金后,按项目及时向重点县下达资金,并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报送国家民委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31月前将重点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报国家民委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县项目要量力而行,注重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重点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重点县资金要保证足额按时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将调整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二)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县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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