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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4:46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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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环境的职能作用,更好地贯彻《吉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现就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员,是指依法对所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二、凡我省设立的环境监察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环境监察员一律由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命。省、市(地、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命的环境监察员分别为省级、市(地、州)级和县级环境监察员。
四、环境监察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检查;调查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件、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检查所辖地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
(四)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
(五)检查排污费缴纳情况。
五、环境监察员在检查环境情况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环境监察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六、环境监察员在检查环境时,要佩戴“环境监察”标志,并出示环境监察员证件。监察标志、监察员证件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管理。环境监察员证件用印,使用任命监察员的环保委隶属人民政府的钢印。
对不再兼任环境监察员的,发证机关应将其环境监察标志,监察员证件收回。
七、环境监察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环境监察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予以奖励。
九、对在监督、检查环境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环境监察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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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缅甸联邦总统,
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两国先后取得独立以后,两国之间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了新的发展;1954年两国总理共同倡议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更大大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且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
满意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历届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双方坚信,两国间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也是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
为此,双方决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缅甸联邦总统特派总理吴努。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根据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友好互让的精神,缅甸联邦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面积约为153平方公里,59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归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来划定从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的一段边界,但是本条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调整除外。
第二条 鉴于中缅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考虑到缅甸方面的实际需要,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面积约为220平方公里,85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同时为了照顾历史关系和部落的完整,缅甸方面同意把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的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面积约为189平方公里,73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第三条 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同意对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把永和寨和龙乃寨划归中国,把羊柏寨、班孔寨、班弄寨和班歪寨划归缅甸,使这些骑线村寨不再被边界线所分割。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一贯反对外国特权和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政策,声明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一段边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按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西靖丹以西独龙江南岸的一点,由此跨过独龙江,然后继续沿着以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为止。
第六条 缔约双方确认,从尖高山到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以及从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南腊河和澜沧江(湄公河)汇合处的两段边界,过去已经划定,无需加以更改,界线如本条约附图所标明。
第七条 一、根据本条约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一段边界线的位置如下:
⑴从尖高山(木浪凸)起,界线沿着以太平江(大盈江)、龙川江(瑞丽江)、怒江(萨尔温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过水城山口(马赤伊车特山口)、班瓦山口、大沙明山、派赖山口(耶冒隆古基特山口)、茨竹山口(拉桂山口),到楚衣大河(楚衣和大河)源头。
⑵从楚衣大河源头起,界线沿楚衣大河西北行,到该河和从北面流来的该河一支流的汇合处,即沿该支流北行,到以片马河(唐恰因河)的支流为一方、王克河(莫库河)及其支流楚衣大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上的一点,转沿该分水岭西行,经马赤洛瓦底(2423公尺,7950英尺),再转北到片马寨以西穿过片马河,沿山脊北行,经鲁克桑坂山并穿过干河(康好河)到吴中河(瓦索考河),然后沿吴中河西行到该河和小江(瑙漳卡河)汇合处,再溯小江北上,到该江和大巴底河(保德河)汇合处。从此,界线经过岗房寨以北,大体向东再向东南,沿着以小巴底河(泡西河)、吴中河为一方、大巴底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怒江和恩梅开江分水岭上的一点。
⑶从怒江和恩梅开江分水岭上的上述一点起,界线沿着以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北,经过加俄都山口(沙燕山口)、沙拉山口、呜克山口(纳开山口)、泥自谷山口(吉吉萨拉山口)、考赤萨拉山口、琼吉山口、麻吉赤山口后,再向北大体转西行,经阿弄山口、麦瓦山口、邦唐山(邦唐拉孜)、容朗山口、柯拉拉孜,到土色邦拉孜。
⑷从土色邦拉孜起,界线沿山脊大体西北行,经2892公尺高地和2140.3公尺高地,到西靖丹以西独龙江南岸的一点,由此跨过独龙江,到独龙江和它的北边一支流的汇合处,然后沿山脊向西北,到扛丹拉孜(龙戛旁)。
⑸从扛丹拉孜起,界线沿着以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不包括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北再西北行,经过萨拉山口、聪惹山口(阿曼三山口)到宇朗山口。
⑹从宇朗山口起,界线沿着以察隅河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行,经过贡拉山口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
二、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一段边界线的位置如下:
⑴从尖高山起,界线沿着以太平江上游支系、勐戛河、大巴江上游支系为一方、恩梅开江下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经大丫口(陇牵克特),转西北到小雀丫口(大巴枯克特)。
⑵从小雀丫口起,界线顺大巴江、勐戛河,再溯石竹河(巴乃卡,上游名卡同卡),到石竹河源头。
⑶从石竹河源头起,界线沿着以勐来河为一方、巴窑卡河、玛li卡河、南山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西南转西,到拉沙河源头。
⑷从拉沙河源头起,界线顺拉沙河、溯穆雷江和羯羊河(既阳江),经马脖子(阿路克特),顺南奔江南下,到南奔江和太平江汇合处,再溯太平江东行,到太平江和枯利河汇合处以西的小山梁和太平江相遇处。
⑸从太平江和上述小山梁相遇处起,界线沿着以枯利河、户撒河(南撒河)、南碗河的支流为一方、枯利河以西的太平江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到邦千山(板凳山)。
⑹从邦千山起,界线向南接金跌河,然后顺该河和南洼河(乓岭河),到曼允海寨东南、弄沙寨以北南洼河南岸一点,然后以直线向西南,转南行,到南洒河(曼丁河),从此顺过去划定界线时南洒河的河道到该河和南碗河汇合处,再顺当时南碗河的河道到该河道和当时瑞丽江的河道汇合处。
⑺从过去划定界线时南碗河和瑞丽江的河道汇合处到瑞丽江和畹町河(南阳河)汇合处,界线的位置如本条约附图所示。从此,界线溯过去划定界线时畹町河的河道和卫上河,然后转西北沿南遮河(南色河)一支流到和南遮河汇合处,从此溯南遮河东行,经青树丫口,再沿勐龙河和过去划定界线时勐古河(南戈河)的河道,溯南开河和南邦瓦河,经一丫口,然后沿曼辛河〔南棒河,上游名南跌河(南勒普河)〕,到和怒江汇合处,从此溯怒江东行直到和地界沟(南扪河)相遇处。
⑻从怒江和地界沟相遇处起,界线向南沿地界沟而行,然后沿以勐棒河(南朋河上游)为一方、怒江的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西南转南到炮楼山。
⑼从炮楼山起,界线向东南沿瓦窑沟、麦地河南面的坡岭、板桥河和小鹿场河(新寨沟)而行,直到小鹿场河的源头。从该河的源头直到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界线的位置如本条约附图所示。然后。界线溯南定河东行约4公里(约3英里)后,即向东南沿公母大山(来兴山)西北山坡到公母大山山顶。
⑽从公母大山山顶起,界线向东南沿恭勐河(南涝沙河)一支流,到和从东南流来的另一支流汇合处,再溯后一支流到马落寨西北的一点。从此,界线以直线到马落寨西南一点,再以直线穿过云兴河(南大河)的一条支流,到上述支流和云兴河另一支流汇合处以东的仙人山,然后再沿云兴河上述两条支流的分水岭而行,到其中西面支流的源头,再沿勐林山脊向西转西南,到勐林山山顶。从此,界线沿南板河向东转东南行,到该河和从西南流来的在垭口寨东北面的一支流汇合处,溯该支流西南行,到垭口寨东北一点,从此转南,经过垭口寨以东的一点,穿过垭口寨南面的南板河一支流,即折向西行,到招保寨(达克莱诺)稍东的南衣河源头。从此,界线沿南衣河、南模河南行,再转东沿南滚河、巧克河而行,到巧克河的东北源头。
⑾从巧克河的东北源头起,界线沿着以南滚河上游支系为一方、巧克河的南面支流和南丁河(南屯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南转东而行,到羊柏寨西侧一点,向东经过羊柏寨以北100公尺处,再向东直到一小河在上述分水岭上的源头,然后沿山脊东行到勐董河(南董河,上游名大董河)一支流的源头,再沿该支流向东转东北行到和勐董河另一从东南流来的支流的汇合处,从此沿该支流到勐董河和龙达小河(南浪河)之间的分水岭上的该支流源头。然后界线向东穿过分水岭到龙达小河的源头,再沿该河而行,到该河和从北面流来的支流汇合处,再沿该支流向北,然后穿过岗宾脑山脊上的一点,沿一河谷大体东行,穿过龙达小河一支流的两个分支流的汇合处,转向东北,到以勐董河为一方、南马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1941.8公尺(6370英尺)高地。从此,界线沿着以勐董河、腊勐河(南勐河)、黑河、库杏河(南卡蓝河)、南卡镐河(南项河)为一方、南马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东转南再转西北,直到来劳寨西北该分水岭上的一点。
⑿从来劳寨西北上述分水岭上的一点起,界线顺最近的南卡镐河支流而下,然后顺南卡镐河到其和从西南流来的支流的汇合处,再溯该支流大体向西南,到该支流在2180公尺(7152英尺)高地东北、离该高地最近的源头,然后在上述高地东南150公尺(492英尺)处穿过山脊,转南到发源于上述高地最近的南弄河(南洒克河)一支流的源头,然后沿该支流到和南弄河汇合处,再沿南弄河、南锡河、南卡江,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再溯南永河而上,到其源头。
⒀从南永河源头起,界线向东南到纳乌河和南配河(南亚河)的分水岭,再沿该分水岭大体向东,继沿纳乌河,到和南来河的汇合处,再沿纳乌河和南来河的分水岭而行,到昂朗山(洛昂朗)山脊,向北沿山脊到昂朗山山顶,再大体向东沿山脊穿过南洞基克河,然后沿着以拉定河(会缺台河)以北的南垒河西岸的支流和南腊河(南马河的支流)为一方、拉定河以南的南垒河西岸的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到邦顺山(洛邦顺)山顶。
⒁从邦顺山山顶起,界线大体向东沿着拉定河、南垒河、过去划定界线时南乐河的河道、南卧河(南卜河),到南卧改乃山(洛外南)上的南卧河源头。
⒂从南卧改乃山上的南卧河源头起,界线大体向东沿着以南腊河(南垒河的支流)、南派河、南西河(南霍河)为一方、南品河、南卯河、南西板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到三面坡(洛三勐)。
⒃从三面坡起,界线大体向东北,到南览河西岸的一点,然后顺该河而下,到南览河南岸的鸠那山脚,再大体东南行,经过灰令亮(灰莫秋)、拉地、南孟号,到麦牛栋,再大体向东北行,穿过龙曼当,到灰腊小河,再沿该河向北行,到该河和南览河汇合处。然后,界线向东转南沿南览河、南桔河(南舍河)、南甲河(回洒河),到垒连底法山。然后界线沿南摩特河(南麦河)、南洞河、南达河,到悻岗垒山(马行拱山)。
⒄从悻岗垒山起,界线向东沿着以南阿河及其上游支系为一方、南洛河(包括其支流南黑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直到广变乃山顶。
⒅从广变乃山顶起,界线大体向东北沿回勒河(南勒河)、过去划定界线时南阿河的河道而行,到南阿河和澜沧江(湄公河)汇合处,即顺澜沧江而下,直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南腊河和澜沧江汇合处止。
三、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以及双方在联合勘察时所树立的临时分界标志的位置,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二十五万分之一的全线图和某些地区的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不能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能够通航的河流以主要航道(水流最深处)的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两国的边界线维持不变。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第二条所规定应该移交给缅甸的猛卯三角地,在本条约生效后,即成为缅甸联邦的领土。
二、本条约第一条所规定应该归还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和第二条所规定应该划归中国的班洪、班老辖区,在本条约生效后四个月内,由缅甸政府移交给中国政府。
三、本条约第三条所规定的调整地区,在本条约生效后四个月内,分别由缔约一方政府移交给另一方政府。
第十条 在本条约签订后,根据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成立的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将继续对两国的边界线进行必要的勘察,树立新界桩和订修、改造旧界桩,然后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的位置,并且附入标明界线和界桩位置的详图。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签订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条约的附图。
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在本条约生效后,除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在本条约第十条中另有规定外,过去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条约、换文和有关文件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1960年10月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缅甸联邦全权代表
周恩来 吴努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12月20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12月29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1月4日生效。

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卫办农卫发〔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服务内容,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各项医改工作在农村的落实,我委拟在农村地区探索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各地要以县(市、区,下同)为单位,在已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先行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各地要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明确职责,规范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和动员;乡镇卫生院组织骨干医生划片包村,对签约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签约农村居民提供服务。

(三)加强宣传,自愿签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使农村居民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前提下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可根据辖区内农村居民数量和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引导农村居民选择乡村医生签约。

(四)强化考核,滚动签约。要建立签约乡村医生考核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原则上,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二、服务内容

乡村医生在为签约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还应当全面掌握签约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并据此制订健康方案,指导农村居民进行相应的预防保健。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是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要为签约农村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将门诊日志制表交由乡镇卫生院审核、存档。

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乡村医生包户负责制。乡村医生要以签约对象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以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各地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是重点人群跟踪服务。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以及有需求的重点人群,乡村医生要提供上门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是规范转诊。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患者,乡村医生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转诊手续。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其他个性化服务。乡村医生要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承诺,将各类服务内容记入健康档案、工作表格,接受所服务农村居民监督打分,并根据农村居民的意见,及时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三、保障机制

试点地区要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应获得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充分调动乡村医生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一)补偿渠道。乡村医生的补偿经费来源由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诊疗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等部分组成。不在签约协议内的服务项目以及未签约居民的诊疗费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补偿方式。补偿经费实行预拨制,每年年初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一定比例的补偿经费直接发放给乡村医生,余额经绩效考核后发放。绩效考核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数量、质量、签约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并作为经费分配、奖励的依据。

(三)补偿标准。一是安排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偿;二是要合理制订一般诊疗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标准与办法,新增的门诊统筹资金要有50%左右用于村卫生室;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给予专项财政补助。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与签约数量、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量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推行,对于促进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理念,改善医患关系,以及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利用率和医疗保障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组织保障。各地要加快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平台,为签约服务创造条件;要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定期增长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提高乡村医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督导检查。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工作督导,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依据。对服务量不足、签约对象满意度低、发生医疗差错的乡村医生,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时间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2013年重点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2014年全面推开。我委建立签约服务重点联系县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对重点联系县进行跟踪调研和指导,总结、提升管理经验和运行模式,为全国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各地可选择报送1-2个试点工作突出的县,于6月底前报我委,经遴选合格后作为我委重点联系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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