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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办法》和《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48:10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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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办法》和《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7〕7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办法》和《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办法》和《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服务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和社会查询需要,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企业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企业符合提交范围的各项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
  企业身份信息是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确认、经营资质认证及退出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企业业绩信息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的荣誉及在评比、认证等方面的良好信息。
  企业警示信息是企业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罚的不良信息。
  企业提示信息是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或认证时提交的资料,以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拖欠税、费、银行贷款、员工工资等不良行为信息;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投资企业驻晋办事处、个体工商户、广告媒介等经济组织。
  第四条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实行统一规范、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山西省人民政府“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立的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互通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职能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做好与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接口,适应联网应用需要。
  第十条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通过专网链接互通,传输和反馈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网络和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归集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包括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登记在册的所有企业的相关身份信息和2006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业绩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按《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护照)号码;
  (四)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五)信息的内容;
  (六)信息的有效期;
  (七)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
  第十四条归集记录企业警示信息的,应当提交电子和书面文档: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书;
  (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四)仲裁机构的裁决;
  (五)决定、判决、裁定、裁决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归集前款信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因行政复议、诉讼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书的,应及时录入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后作永久保存,需要对原录入信息进行变更的,可录入变更的相关事项,但不得删除原有信息,以保持信用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使企业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数据适时更新。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应及时归集、整理、更新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并通过征信系统向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传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在征信系统建成投入使用以前,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应当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件的形式向“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信息,以书面文件报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要确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方面的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的要求,制定归集、整理、传输、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其他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将根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归集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除用于监管工作需要和依法对外公布外,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泄露。
  第二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组织归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工作落实情况,依照《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督管理,向行政机关、有关机构实施管理、服务提供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营造、维护诚信守约的投资发展环境和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是行政机关、有关机构依据《办法》,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商务信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事项规定有公告或告知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投资企业驻晋办事处、个体工商户、广告媒介等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实行统一归集、分级负责、审批把关、协同配合、政府发布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类别、公布目的不同,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
  第九条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以《办法》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为依据。
  第十条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得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以《办法》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依据,其公布时间为:
  (一)企业身份信息:企业终止后2年。
  (二)企业业绩信息:企业受到表彰、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企业警示信息:3年。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公布。
  (四)企业提示信息:3年。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信用信息系统将自动解除公布并转为档案存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应根据《办法》,制定本部门传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后发现确有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山西省人民政府“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在信用信息数据中心正式予以更正或者解除。
  第十五条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公布。信息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违法提供、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工作落实情况,依照《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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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6年10月28日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加快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水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中小型水电站及其配套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地方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地方水电的发展,依法保护地方水电事业,促进农村电气化。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地方水电规划必须在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生态环境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第八条 地方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地方水电规划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工作,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地方水电与国家电网的并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定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


  第十一条 地方水电建设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单位或个人投资,利用以电养电资金和用于中、小水电建设的电力建设基金等方式筹措。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地方水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要求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地方水电上网电量,电力部门应当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 在国家电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地方水电可以有自己的自供区。提倡与国网并网运行,并网后,地方水电的产权和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四条 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员培训、考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地方水电的电价,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在还贷期间,实行还本付息电价。
  地方水电电价应当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地方水电企业生产的电力,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增值税率(6%)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 地方水电系统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地方水电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必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资产发生变动、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地方水电企业,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缴纳地方水电管理费。管理费的缴纳和使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水电设施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不得移动、损害标志物。在地方水电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地方水电供电区的用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并按时交纳电费。禁止窃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未经批准开工兴建工程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地方水电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地方水电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安装经检验合格用电计量装置的,应当限期改正,除追缴应交电费外,可视其情节,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方水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10日由省政府批准、省水利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3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5| 预付帐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0| 制服垫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4| 材料
13 |125| 燃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16 |135| 库存产品
17 |136| 商品
18 |139| 待摊费用
19 |151| 长期投资
20 |153| 拨付所属投资
21 |161| 固定资产
22 |165| 累计折旧
23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4 |169| 在建工程
25 |171| 无形资产
26 |181| 递延资产
27 |185| 特准储备物资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28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9 |201| 短期借款
30 |202| 应付票据
31 |203| 应付帐款
32 |204| 预收帐款
33 |209| 其他应付款
34 |211| 应付工资
35 |214| 应付福利费
36 |221| 应交税金
37 |223| 应付利润
38 |229| 其他应交款
39 |231| 预提费用
40 |236| 上下级往来
41 |238| 运输收入往来
42 |241| 长期借款
43 |251| 应付债券
44 |261| 长期应付款
45 |271| 特准储备资金
| |三、所有者权益
46 |301| 实收资本
47 |302| 上级拨入投资
48 |303| 铁路建设基金
49 |311| 资本公积
50 |313| 盈余公积
51 |315| 所属上交利润
52 |321| 本年利润
53 |322|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4 |401| 运输收入
55 |403| 完成工作清算
56 |404| 运输支出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57 |411| 运输税金及附加
58 |412|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
59 |413|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60 |414| 工附业支出
61 |415| 代办业务支出
62 |421| 管理费用
63 |422| 财务费用
64 |431| 投资收益
65 |441| 营业外收入
66 |442|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顺序号|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
1 | 会铁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报
------|------------------|------------------|--------
2 | 会铁02表 | 损益表 | 月报
------|------------------|------------------|--------
3 | 会铁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
4 |会铁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46|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47|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48|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帐款 |49| |
减:坏帐准备 |5 | | | 其他应付款 |50| |
应收帐款净额 |6 | | | 应付工资 |51| |
预付帐款 |7 | | | 应付福利费 |52| |
其他应收款 |8 | | | 未交税金 |53| |
存 货 |9 | | | 未付利润 |54| |
待摊费用 |10| | | 其他未交款 |55|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预提费用 |56|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2|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7| |
其他流动资产 |13| | | 其他流动负债 |58| |
流动资产合计 |21| | |流动负债合计 |65| |
------------------------------------------------------------------------------------------------
续表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22| | | 长期借款 |66| |
拨付所属投资 |23| | | 应付债券 |67| |
固定资产: | | | | 长期应付款 |68| |
固定资产原价 |24| | | 其他长期负债 |75| |
减:累计折旧 |25| | | 长期负债合计 |76| |
固定资产净值 |26|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27| | |所有者权益: | | |
在建工程 |28| | | 实收资本 |78|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 | | 上级拨入投资 |79| |
固定资产合计 |35| | | 资本公积 |80| |
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 盈余公积 |81| |
无形资产 |36| | | 未分配利润 |82| |
递延资产 |3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85|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40|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41| | | | | |
资产总计 |45|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90|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损 益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 |
减:营业成本 |2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7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9 | |
减:管理费用 |10| |
财务费用 |11| |
三、营业利润 |14| |
加:投资收益 |15| |
营业外收入 |16| |
减:营业外支出 |17| |
四、利润总额 |20| |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本年利润 |1 | | 1.货币资金 |41|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2.短期投资 |42|
(1)固定资产折旧 |2 | | 3.应收票据 |43|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3 | | 4.应收帐款净额 |44|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4 | | 5.预付帐款 |45|
(4)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5 | | 6.其他应收款 |46|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6 | | 7.存货 |47|
小 计 |12| | 8.待摊费用 |48|
2.其他来源: | | |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9|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13|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50|
(2)增加长期负债 |14| | 11.其他流动资产 |51|
(3)收回长期投资 |15| | |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6| | |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7| | | |
(6)资本净增加额 |18| | | |
小 计 |22|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3|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52|
------------------------------------------------------------------------------------------------------------
续表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利润分配: | | | 1.短期借款 |53|
(1)应交所得税 |24| | 2.应付票据 |54|
(2)提取盈余公积 |25| | 3.应付帐款 |55|
(3)应付利润 |26| | 4.预收帐款 |56|
(4)应交特种基金 |27| | 5.其他应付款 |57|
小 计 |32| | 6.应付工资 |58|
2.其他运用: | | | 7.应付福利费 |60|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33| | 8.未交税金 |61|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4| | 9.未付利润 |62|
(3)偿还长期负债 |35| | 10.其他未交款 |63|
(4)增加长期投资 |36| | 11.预提费用 |64|
小 计 |38| | 12.其他流动负债 |65|
| | | 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6|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9|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69|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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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分 配 表
会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1 | |
减:应交所得税 |2 | |
二、税后利润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 | |
上年利润调整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7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10| |
应付利润 |11| |
四、未分配利润 |12|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等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制服垫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商品”“工附业支出”“代办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拨付所属投资”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余额,按该科目期末余额数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资金”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上级拨入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上级拨入投资未结转“实收资本”的余额,按该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
38.“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收入”“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发生额(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运输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净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减增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外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特准储备资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上级拨入投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有关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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