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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50:40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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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议案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兼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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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

一、化学工业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一)设备状况
设备状况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设备完好状况、动(静)密封泄漏状况。用设备完好率、动(静)密封点泄漏率来进行评价。
⒈ 全部设备:系指在用的(包括备用的)生产及辅助机械、动力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物、构筑物等。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其中仪器仪表、构筑物暂不统计。独立的生产用厂房为一幢建筑物,算作一台设备。
⒉ 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力的运转、静止设备。其目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
⒊ 完好设备标准
(1)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①主辅机的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②仪表、计器、信号联锁和各种安全装置、自动调节装置齐全完整、灵敏准确;
③基础、机座稳固可靠,地脚螺栓和各部螺栓连接紧固、齐整,符合技术要求;
④管线、管件、阀门、支架等安装合理,牢固完整,标志分明,符合要求;
⑤防腐、保温、防冻设施完整有效,符合要求。
(2)设备运转正常,性能良好,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①设备润滑良好,润滑系统畅通,油质符合要求,实行“五定”(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三级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②无松动、杂音等不正常现象,振动值不超过允许范围;
③各部温度、压力、转速、流量,电流等运行参数符合规程要求;
④生产能力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3)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①设备档案、检修及验收记录齐全;
②设备运转时间和累计运转时间有统计、记录;
③设备易损配件有图纸;
④设备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齐全。
(4)设备及环境整齐清洁,无跑、冒、滴、漏。
⒋ 完好建筑物、构筑物标准
(1)档案完整、齐全。
(2)基础无腐蚀、裂纹发生,倾斜、下沉要保持在允许范围之内,螺栓、支架、铆部件没有松动的现象。
(3)承重构架的梁、柱、楼板、框架及墙体结构完整,负载、裂纹、倾斜要在允许范围之内,保护层及防护层完整有效。
(4)地面完整,排水畅通,防腐有效,裂纹和变形在允许范围内。
(5)屋盖不漏,排水畅通,无积物,无设计外负荷。
(6)门窗、玻璃完整牢固,围栏、梯子完整无损。
(7)避雷装置完整、安全、可靠。
⒌ 设备评级与设备完好率
设备按完好或不完好评级,用下列公式计算完好率:
(1)全部设备完好率=(全部设备完好台数÷全部
设备总台数)×100%
(2)主要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
设备总台数)×100%
不完好的主要设备及其缺陷,应在表中逐台(或逐类)填写。
⒍ 动密封点计算方法及检验标准
(1)动密封定义及计算方法
动密封指各种机电设备(包括机床)连续运动(旋转和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如压缩机轴、泵轴、各种釜类旋转轴等的密封均属动密封。一对连续运动(旋转或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算一个密封点。
(2)动密封检验标准
①各类往复压缩机曲轴箱盖(透平压缩机的轴瓦)允许有微渗透,但要经常擦净;
②各类往复压缩机填料(透平压缩机的气封)使用初期(检修后三个月)不允许泄漏,到运行间隔期未(计划检修前三个月)允许有微漏。对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填料状况,在距填料外盖300毫米内,取样分析,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安全规定范围,填料函不允许漏油,而活塞杆应带有油膜;
③各种注油器允许有微漏现象,但要经常擦净;
④齿轮油泵允许有微漏现象,范围为每两分钟不超过一滴;
⑤各种传动设备采用油环的轴承不允许漏油,采用注油的轴承允许有微渗,并应随时擦净;
⑥水泵填料允许泄漏范围:初期(检修之后三个月内)每分钟不多于20滴,末期(计划检修之前三个月内)不多于40滴;
⑦输送物料介质填料,每分钟不多于15滴;
⑧凡使用机械密封的各类泵,初期(检修之后三个月)不允许有泄漏,末期(计划检修前三个月)每分钟不超过5滴。
⒎ 静密封点计算方法及检验标准
(1)静密封定义及计算方法
静密封指设备(包括机床和采暖设备)及其附属管线和附件,在运动过程中,两个没有相对运动的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如设备管线上的法兰、各种阀门、丝堵、活接头,机泵设备上的油标、附属管线,电气设备的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仪表孔板、调节阀、附属引线以及其它设备的结合部位等均属静密封。
一个静密封接全处,算一个静密封点。如:一对法兰,不论其规格大小,均算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阀门后有丝堵或阀门后有放空,则各多算一个密封点;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特别部位,如连接法兰的螺栓孔与设备内部是连通的,除了接合面算一个密封点外,有几个螺栓孔应加几个密封点。
(2)检验标准:
①设备及管线的接合部位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烟、无漏痕、无渗迹、无污垢;
②仪表设备及引风线、焊接及其它连接部位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真空部位用吸薄纸条的方法);
③电气设备接合部位,用肉眼观察,无渗漏;
④乙炔气、煤气、乙烯、氨、氯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⑤氧气、氮气、空气系统,用10毫米宽、100毫米长薄纸试漏,无吹动现象;或用肥皂水检查,无气泡;
⑥蒸气系统,用肉眼观察,不漏气,无水垢;
⑦酸、碱等化学系统,用肉眼观察,无渗迹,无漏痕,不结垢,不冒烟;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⑧水、油系统,宏观检查或用手摸,无渗漏,无水垢;
⑨各种机床的各种变速箱、立轴、变速手柄、宏观检查无明显渗漏,没有密封的部位,如:滑机、导轨等不进行统计;
⒏ 泄漏点计算方法
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或因焊缝裂纹、砂眼、腐蚀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泄漏,均作泄漏点统计。
⒐ 泄漏率计算
(1)动密封点泄漏率=(动密封泄漏点数÷动密封点数)×1000‰
(2)静密封点泄漏率=(静密封泄漏点数÷静密封点数)×1000‰
(二)设备运转状况
设备运转状况就是设备综合效率,它由设备时间利用状况和性能状况组成。设备运转状况直接影响产品的产量、质量、消耗、交货期等,是设备重要的统计分析指标。
评价单台设备运转状况的指标是设备运转率和出力率;评价企业设备运转状况用平均设备运转率和平均出力率;评价装置运转状况用装置开工率和负荷率。
⒈ 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日历小时数)×100%
设备出力率=(实际生产能力÷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100%
(1)实际运转小时数,是指统计计算期间设备开动的总时数。
(2)日历小时数是指统计期间内,日历小时数。
(3)实际生产能力是指统计期内,设备实际生产产品产量(或能力)的总和。
(4)设备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是指统计期内,设备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
⒉ 在统计报表中,停车时间分成四项进行统计:
(1)检修时间:是按检修计划进行停机检修的时间,不包括利用其它停机机会进行修理的时间。
(2)备用时间:是按规定停机备用的时间,如按检修计划在备用期间进行检修,应从备用时间中扣除,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3)事故停机时间:是指在运行过程发生设备损坏停机起到修复后重新开动止的时间。因事故停机进行的一切修理活动,都不能计算在检修时间中。
(4)其他:是指除以上三种原因的其它停机时间,如停工待料、停电、工作班制规定的停机等。
⒊ 设备平均运转率=[n台设备实际运转小时数之和÷(n×日历 小时数)]×100%

= ∑ 运转率i/n
i=1
设备平均出力率=[n台设备实际生产能力的总和÷设计(或核定)
生产能力的总和]×100%

= ∑出力率i/n
i=1
n:是企业统计的主要设备台数
⒋ 有的化工产品是由机器设备、管道、电器、仪表等组成的装置连续生产的,对于化工装置的过转状况可用下述指标评价:
装置开工率=(实际开工小时数÷日历小时数)×100%
装置负荷率=[实际生产能力÷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100%
(1)开工小时数的计算以是否出产品(或中间品)为依据。
(2)生产能力是指装置生产产品(或中间品)能力,不是指一台设备的能力。
(3)各项停车小时的解释与运转率中的解释相同。
⒌ 设备运转率、出力率的统计范围为主要设备。装置开工率、负荷率的统计范围是以下几种主要化工生产装置:
(1)氮肥(合成氨及其加工装置)
(2)磷肥(包括磷钾复合肥料装置)
(3)烧碱(烧碱装置内包括氯氢处理部分)
(4)聚氯乙烯
(5)纯碱
(6)硫酸
(7)浓硝酸
(8)电石
(9)农药
(10)纯苯
(11)精甲醇
⒍ 计算实例:
例一 某工厂一台压缩机在第二季度运转状况计算。
记录给定数据:
(1)第二季度日历为91天
(2)按计划进行一次小修2天
(3)出2次事故共计停车1.5天
(4)停电一天共计24小时
(5)设计气量为15960立方米/小时,实际气量为15449立方米/小时
运转状况计算:
日历小数:91×24=2184
实际运转小时数:2184-2×24-1.5×24-1×24=2076
运转率=(2076÷2184)×100%
=95.1%
出力率=(15449÷15960)×100%
=96.8%
例二 某二班制橡胶厂第二季度开启式炼胶机的运转状况
记录给定数据:
(1)第二季度日历小数为2184小时
(2)按计划应进行一次中修4天
(3)出一次事故停车6小时
(4)因二班制,第二季度休班停车8×91=728小时
(5)设计炼胶量平均为500kg/班
(6)实际炼胶量平均为450kg/班
运转状况计算:
实际运转小时数:2184-4×16-6-728
=1386
运转率=(1386÷2184)×100%
=63.5%
出力率=(450÷500)×100%
=90.0%
例三 某化工厂第二季度共有压缩机12台,平均运转率为95%,出力率99%;塔器5台,平均运转率100%,出力率100%;反应器2台,平均运转率100%,出力率100%;换热器20台,平均运转率95%,出力率90%;主要泵50台,平均运转率60%,出力
率90%。
计算该厂平均运转率和平均出力率:

平均运转率=∑运转率i/n=(12×95%+5×100%+2×100%
i=1
+20×95%+50×60%)÷(12+5+2+20+50)
=75.73%

平均出力率=∑出力率i/n=(12×0.99+5×1+2×1+20×0.9
i=1
+50×0.9)÷89=92.0%
(三)设备事故状况
⒈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日作业计划产量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产品日作业计划产量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⒉ 设备事故损失计算
(1)直接损失费:指用于修复设备所花的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等。
(2)间接损失费:指因设备事故造成的减产损失和损失成品(半成品)的费用。
①减产损失=减产数量×工厂年度计划单位成本
②损失成品(半成品)的费用=损失数量×计划单位成本(其中,未使用的原料一律扣除,以便计算)
⒊ 设备事故原因分为违章操作(包括违章指挥)、维护保养不周(包括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检修不良(包括检修技术方案失误、野蛮检修作业、检修质量差、超期检修检验)、设计制造缺陷(包括设计不合理、制造质量差)、其它(包括安装调试有缺陷)等五种。
⒋ 特大、重大、一般设备事故,应填报设备事故状况表,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还要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四)设备大修状况
设备大修状况包括大修计划完成情况、大修计划工时实施情况和大修费用使用情况三部分。
⒈ 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1)大修计划项目数:指大修理前,最后确定的大修项目数,大修月计划之后调整的项目,不能作为计划项目。在大修中实施的非计划项目,为计划外项目。
⒉ 大修计划工时实施情况
(1)大修工时是指设备大修时所花的人工工时。在下达大修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的工时或外包项目的包工工时为计划工时;实施时所花的工时为实际工时。在计算时,外包项目的计划工时即视为实际工时;实施大修计划外项目所用的工时为计划外工时。
(2)大修计划工时偏差率=(实际工时-大修计划 工时)÷大修计划工时×100%
⒊ 维修费用使用情况
(1)维修费用包括大、中、小修费用,系指直接用于生产设备(不包括生活设施)维修的费用,如:在设备修复和改造中发生的材料、备件、劳务、工机具租金等费用。用大修理基金支出的设备更新费用,不能计算为维修费。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发以当年财务决算为准。
(2)维修费使用率=(维修费用÷设备固定资产原 值)×100%
(五)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
⒈ 设备动力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和车间专职设备动力管理人员。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职称,以其具有的国家承认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依据。
⒉ 设备维修人员:包括维修车间(分厂或工段)和现场检修人员两类。现场检修人员是指定员在产品生产车间的维修工人。金属切削工是指车、铣、刨、磨、镗、钻等工种;热加工是指铸、锻、热处理等工种;其他是指防腐、修建、油漆等工种。
⒊ 动力人员:指所有从事动力生产、操作及维修的工人。
⒋ 职工总数:指统计期末职工总数。

二、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管理办法
⒈ 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是依据《统计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化工设备综合管理,发挥设备管理统计数据在宏观控制和指导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它是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企业领导应予高度重视,确保设备管理统计数据传递准确及时。
⒉ 统计范围为所有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凡重点企业不足10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属一般化工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进行统计,使统计的企业数不低于10个,在这种情况下,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数不超过15个。
⒊ 上报程序及数据处理
(1)企业必须按部制定的统计表格式逐项认真填写,有漏填项须注明原因。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统计表前,应召集有关人员,对统计期内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设备技术经济状况作出分析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同统计表一起上报。
(2)企业(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大公司的二级厂)必须在每季后五日内将统计表季报,每年后二十日内将统计表年报上报省厅及其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化肥企业加报部化肥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设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制定的汇总表对企业设备管理统计表进行汇总并作出扼要分析后,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下发各统计企业。
(4)计划单列市和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五大公司(以下简称:五大公司),可按省厅统计汇总办法执行,汇总表下发和报省的同时,加报部生产综合司。部直属企业的统计表,在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归口专业司的同时,加报省厅。
(5)部生产综合司根据采集到的设备管理统计数据汇总加工后,定期向全国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研究处理,为宏观管理化工生产提供依据。
⒋ 统计表分季报、年报两种,季报包括设备状况、主要设备及装置运转状况、设备事故状况,以上三种报表,第四季度按全年数据汇总上报。年报包括设备大修状况、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五大公司用汇总表和企业用统计表的格式,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自己实际适当予以补充,但必须明确包含本办法要求的所有内容。
⒌ 各级化工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设备管理数据统计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设备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检查中发现名不符实,弄虚作假现象,应及时指出并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设备管理荣誉称号。
⒍ 本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表
设 备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1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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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部 设 备 ┃ 主 要 设 备 ┃ 静 密 封 点 ┃ 动 密 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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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数 ┃完好台数 ┃完好率(%)┃总台数 ┃完好台数┃完好率(%)┃密封点数 ┃泄漏点数 ┃泄漏率(%)┃密封点数 ┃泄漏点数 ┃泄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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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好的主要设备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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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主 要 设 备 及 装 置 运 转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2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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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设 备 运 转 情 况 ┃ 主 要 装 置 开 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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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备┃本季(全年)运转┃ 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运转┃出力┃装置名称┃装置┃本季(全年)开工┃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开工┃负荷
┃ ┃ ┣━━┳━━┳━━┳━━┳━━┫ ┃ ┃ ┃ ┃ ┣━━┳━━┳━━┳━━━┫ ┃
名称┃台数┃小 时 数 ┃合计┃检修┃备用┃事故┃其他┃率%┃率%┃及 能 力┃套数┃小 时 数 ┃合计┃检修┃事故┃其他 ┃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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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厂┃ ┃ ┃ ┃ ┃ ┃ ┃ ┃ ┃ ┃ 全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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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同类设备及单台设备填报 ┃以下按装置名称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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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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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 备 事 故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4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报出,第四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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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 其 中 ┃ 事故原因
事故次数┣━━┳━━┳━━┫事故损失 ┣━━━━┳━━━━━━━━━━━━━━╋━━┳━━┳━━┳━━┳━━
┃ ┃ ┃ ┃ ┃ ┃ 间接损失 ┃违章┃维护┃检修┃制造┃其
(次) ┃特大┃重大┃一般┃(万元) ┃直接损失┣━━━━┳━━━━━━━━━┫ ┃ ┃ ┃ ┃
┃ ┃ ┃ ┃ ┃ ┃减产损失┃损失成品(半成品)┃操作┃不周┃不良┃缺陷┃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告表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专4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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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工段: 设备名称及型号规格: 类别:
━━━━━━━━━━━━━━━━━━━━━━━━━━━━━━━━━━━━━━━━━━━━━━━━━━
自 月 日 时 分起
事故起止时间 共计 日 时 分;其中影响生产时间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止
━━━━━━━━━━━━━━━━━━━━━━━━━━━━━━━━━━━━━━━━━━━━━━━━━━
事故详细经过及采取措施:

━━━━━━━━━━━━━━━━━━━━━━━━━┳━━━━━━━━━━━━━━━━━━━━━━━━
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事故修复后的设备情况:
━━━━━━━━━━━━━━━━━━━━━━━━━╋━━━━━━━━━━━━━━━━━━━━━━━━
事故损失金额(元) 合计: ┃对事故的处理及今后防止事故措施:
其中:(1)修复费用 ┣━━━━━━━━━━━━━━━━━━━━━━━━
(2)减产损失 产品名称及 ┃事故措施实施负责部门(人):
数量折金额 ┃

(3)损失成品(半成品)价值: ┣━━━━━━━━━━━━━━━━━━━━━━━━
┃实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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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设 备 大 修 状 况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21表
主管机关: 每年后二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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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 大修工时实施情况 ┃ 维修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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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完成┃计划外┃计 划 工┃实 际 工┃偏差┃计划外工 ┃应提取大修 ┃ 实际支出(万元) ┃维修费使
┃ ┃ ┃ ┃ ┃ ┃ ┃ ┃ ┣━━┳━━┳━━━┳━━┫
项数┃项数┃率%┃项 数┃时(工时)┃时(工时)┃率%┃时(工时)┃基金(万元)┃合计┃大修┃中小修┃其他┃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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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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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22表
主管机关: 每年后二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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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动力管理人员 ┃ 设备维修人员 ┃ 动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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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职 称 ┃占职工总数 ┃人┃现场┃ 维修车间 ┃占职工总数┃人┃电┃司┃仪┃其┃占职工总数
┣━━┳━━━┳━━┳━━┳━━━┳━━┫ ┃ ┃ ┣━━━━┳━━━┳━━┳━━┫ ┃ ┃ ┃ ┃ ┃ ┃
数┃高工┃工程师┃技师┃助工┃技术员┃其他┃ 百分比% ┃数┃检修┃金属切削┃热加工┃铆焊┃其他┃ 百分比%┃数┃工┃炉┃表┃他┃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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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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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0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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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部 设 备 ┃ 主 要 设 备 ┃ 静 密 封 点 ┃ 动 密 封 点
企业名称┣━━━┳━━━━┳━━━━━━╋━━━┳━━━━┳━━━━━━╋━━━━┳━━━━┳━━━━━━╋━━━━┳━━━━┳━━━━━━
┃总台数┃完好台数┃完好率(%)┃总台数┃完好台数┃完好率(%)┃密封点数┃泄漏点数┃泄漏率(%)┃密封点数┃泄漏点数┃泄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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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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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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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主要设备及装置运转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2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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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设 备 运 转 情 况 ┃ 主 要 装 置 开 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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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设备┃设备┃本季(全┃ 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运转┃出力┃装置名称┃装置┃本季(全┃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开工┃负荷
┃ ┃ ┃年)运转┣━━┳━━┳━━┳━━┳━━┫ ┃ ┃ ┃ ┃年)开工┣━━┳━━┳━━┳━━━┫ ┃
┃名称┃台数┃小 时 数┃合计┃检修┃备用┃事故┃其他┃率%┃率%┃及 能 力┃套数┃小 时 数┃合计┃检修┃事故┃其他 ┃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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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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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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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事故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1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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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 中 ┃ ┃ 其 中 ┃ 事故原因
┃事故次数┣━━┳━━┳━━┫事故损失 ┣━━━━┳━━━━━━━━━━━━━━╋━━┳━━┳━━┳━━┳━━
企业名称 ┃ ┃ ┃ ┃ ┃ ┃ ┃ 间接损失 ┃违章┃维护┃检修┃制造┃其
┃ (次) ┃特大┃重大┃一般┃(万元) ┃直接损失┣━━━━┳━━━━━━━━━┫ ┃ ┃ ┃ ┃
┃ ┃ ┃ ┃ ┃ ┃ ┃减产损失┃损失成品(半成品)┃操作┃不周┃不良┃缺陷┃他
━━━━━╋━━━━╋━━╋━━╋━━╋━━━━━╋━━━━╋━━━━╋━━━━━━━━━╋━━╋━━╋━━╋━━╋━━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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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大修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化生年综合11表
每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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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 大修工时实施情况 ┃ 维修费使用情况
┣━━┳━━┳━━┳━━━╋━━━━━┳━━━━━┳━━┳━━━━━╋━━━━━━┳━━━━━━━━━━━━┳━━━━━
企业名称 ┃计划┃完成┃完成┃计划外┃计 划 工┃实 际 工┃偏差┃计划外工 ┃应提取大修 ┃ 实际支出(万元) ┃维修费使
┃ ┃ ┃ ┃ ┃ ┃ ┃ ┃ ┃ ┣━━┳━━┳━━━┳━━┫
┃项数┃项数┃率%┃项 数┃时(工时)┃时(工时)┃率%┃时(工时)┃基金(万元)┃合计┃大修┃中小修┃其他┃用 率 %
━━━━━╋━━╋━━╋━━╋━━━╋━━━━━╋━━━━━╋━━╋━━━━━╋━━━━━━╋━━╋━━╋━━━╋━━╋━━━━━
合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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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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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化生年综12表
每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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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动力管理人员 ┃ 设备维修人员 ┃ 动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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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人┃ 职 称 ┃占职工┃人┃现场┃ 维修车间 ┃占职工┃人┃电┃司┃仪┃其┃占职工
┃ ┣━━┳━━━┳━━┳━━┳━━━┳━━┫总数百┃ ┃ ┣━━━━┳━━━┳━━┳━━┫总数百┃ ┃ ┃ ┃ ┃ ┃总数百
┃数┃高工┃工程师┃技师┃助工┃技术员┃其他┃分比%┃数┃检修┃金属切削┃热加工┃铆焊┃其他┃分比%┃数┃工┃炉┃表┃他┃分比%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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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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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5]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二、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

  (二)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出让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流域规划同意书。

  (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电站性质确定。

  (五)水电站改造、扩建、技改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如扩大流域利用范围的,应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六)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制定,应有利于鼓励符合规划且有调节库容电站的建设,严格控制径流电站盲目开发。要根据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结合装机容量、调节能力等指标,制定并公布分类别水电上网电价标准,以引导合理投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七)经批准依法获得的水能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八)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归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专项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保护和管理以及补助资源所在地乡(镇)、村的水利设施建设。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建设行为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基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关。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在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前,必须依法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林业部门的林业征用预审;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以及库区移民局的移民安置审查意见等手续。其中,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一个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应一次性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或跨设区市流域的水电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所在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农田灌溉的河段,一律不得兴建小水电项目。对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核准的,要追究审批或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批或核准的水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电站大坝、总体布局、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水电站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许可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依法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电站水库应进行蓄水前安全鉴定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四)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过程必须遵循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电站建设对生态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小下泄流量由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六)大坝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做好电站运行安全年检工作,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解列。

  四、加强督促检查,清理违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类处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检查;其它流域由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报省水利厅。

  1.立项已逾两年尚未动工或已动工但其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水电项目,符合规划的,应限期开工,限期内无法开工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出让开发使用权;不符合规划的,应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建水电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属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经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由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未编制规划的河流上兴建的项目,应待规划审批并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3.对不符合规划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等已经建成投入运行的违规水电站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逐个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或撤销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物价主管部门不予核定或撤销已核定的上网电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电量上网;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

  4.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已经投入运行的水电站项目,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

  5.对隐瞒不报继续违规建设或运行的水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项目停缓建或停止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开发使用权。

  1.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工后停建超过一年的;

  2.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防洪措施的;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的;

  4.不按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

  5.不按工程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解决移民搬迁、淹没补偿等有关问题的。

  (三)水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违规建设的水电项目,要立即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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