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47:21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建筑报建的审批效率,强化建筑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和维修(不需报建的小修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务。
上述建设活动,涉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需专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查的,也可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申报事务。
第四条 凡使用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办理报建,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五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必须熟悉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审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服务。
第六条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审查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十二处、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和设计单位代表组成。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任组长。

第二章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条件
第七条 具有城市规划专业、建筑设计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或市政建设专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自学成才者,并有从事设计工作不少于五年资历的规划师、建筑师或工程师,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考核合格后,领取《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
资格证书。
第八条 凡持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证书的设计单位,可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办理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建筑报建特许人的配备一般为:甲级设计单位六至十五名,乙级设计单位四至八名,丙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三名,丁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二名。同时持有规划和建筑设计证书
的单位,只作一个单位配备名额。如需调换或补充缺额的,须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底办理一次。
第九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调出原设计单位,其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自然取消。并由原设计单位收回资格证书,上缴“资格审查管理小组”注销。所缺空额,原设计单位可申请递补。
第十条 凡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临时设计资格证书,在广州市承接单项工程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不般不配备建筑报建特许人,其建筑设计应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

第三章 责任、权利及收费
第十一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责任:
(一)熟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和四至环境条件;
(二)全面了解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意图和要求;
(三)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要求;
(四)根据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设计规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和文件;
(五)服从和协助规划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进行违章处理;
(六)维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原则下,尽量满足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正当要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权利: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及设计和承办建筑报建手续的必要证件和有关资料;
(二)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设计作出修改决定;
(三)代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咨询,了解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和内容;
(四)对违反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有权拒绝签字,直至拒绝承办建筑报建手续;
(五)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提出有关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或超越报建业务范围的要求;
(六)对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如认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单位直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每人每年应缴交“建筑报建特许人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三百元,由所在设计单位支付。
“管理基金”由市城市规划局统一收缴和管理,作为管理、考核、奖励建筑报建特许人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而被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如由原设计单位申请递补空额,并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同意递补者,应重新缴纳“管理基金”。
第十五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实行有偿服务,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计收手续费。如低于五十元按五十元计收;超过一万五千元按一万五千元计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筑报建特许人所在单位缴纳。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应建立建筑报建特许人工作管理档案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定期作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直至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等奖惩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表扬。每年表扬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个人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报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且此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章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通报表扬,并给予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理建筑报建特许人承办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含方案),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退案处理。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应注明各建筑物的类别和各层、各部位使用功能的;
(三)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文字说明,或者文字说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四)未按设计要点和《实施细则》安排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和面积,或者文字说明的面积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五)设计图尺寸与实地尺寸不符,建筑间距尺寸差误超过5%的。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条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对该建筑建特许人给予批评、处罚。如达五次者,给予书面批评;累计达十次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十五次者,给予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如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而进行工程施工的,或虽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但与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要求不符而构成违章建筑的,除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该设计单位
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
凡因建筑报建特许人责任而构成违章事实累计达三次的,对该建筑报建特许人处以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而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可推荐非本设计单位的人员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该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全部无效,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并处以骗取资格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已承办建筑报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手续费的50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已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不得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如有违反,并已造成施工事实的,对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如又造成违章建筑事实的,还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撤销该设计单位一名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不得再行增补。如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有直接责任的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除承担该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的罚款外,另行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5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额的10%的
罚款。个人罚款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违章处罚款项,纳入“管理基金”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属县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制度,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经典无罪辩护案例1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07)顺庆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勤,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玉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161号1单元17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028-88057681, 13980999179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07)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晓勤的辩护人和公诉机关以需调取新的证据,分别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于2003年2月28日在南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充玉成公司,张晓勤为法定代表人,开展业务。2005年1月至5月,张晓勤与其妻以各自的名义从玉成公司借出200余万元。张晓勤将公司的部分加工产品和材料当废品处理所得的65万元以张明礼的名义存入银行,随后携款举家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购买住房隐姓埋名生活。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10月9日,南充玉成公司与成都南桥电缆厂签订了总额4150万元的书面供货合同,成都南桥电缆厂于2004年4月至同年9月先后给南充玉成公司供货共计价值526.5万余元。张晓勤在此期间陆续支付了435万元的货款,尚欠91.5万余元。案发后,张晓勤将在秦皇岛购买的价值36.4万元的住房折抵成都南桥电缆厂部分货款。
(2)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张晓勤与浙江省台州塑料厂侯正标口头协议,由侯给张供给彩色灯泡。侯正标根据张晓勤的传真要求,陆续向张晓勤供货共计价值271.7 万元,除退货和张晓勤陆续付款共计169.7万元外,南充玉成公司尚欠侯正标102万余元未付。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33.15万元货物发还侯正标。
(3)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张晓勤与浙江省杭州信大塑料化工公司林友坚口头约定,由林为张提供软头、软芯。2004年5月至同年12,玉成公司从林处购货共计78.8万元,玉成公司支付货款45万元,尚欠货款33.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三台机器设备及价值10.7万元的货物发还林友坚。
上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晓勤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勤辩解从公司借出的200余万元中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加工费;尚欠货款是事实,但因为自己的部分货款也未收到,付款困难;举家迁移也不是携款逃匿,因此自己是无罪的。其辩护人提出:1、张晓勤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2、张晓勤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晓勤欠三家公司的货款,是因为玉成公司有债权未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3、张晓勤借公司的200余万元,不是当事人交付的货款,是张晓勤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4、认定张晓勤到秦皇岛买房定居到底是为了躲社会赌债还是接收对方的货物后逃逸,都应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晓勤于2003年2月28日在南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充玉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股东有张晓勤、其妻杜明秀、其父张天金,张晓勤出资199万元,其妻杜明秀、其父张天金共出资1万元,张晓勤为法定代表人。之后玉成公司与多家厂商发生业务往来。在南充玉成公司成立后,公司于2003年3月7日、17日两次将公司的共计170万元资金汇给一名叫“邓志伟”的人。200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晓勤与其妻杜明秀以各自的名义从南充玉成公司借出共208万元,均交与张晓勤。2005年5月初张晓勤将南充玉成公司生产的部分不良成品和废品进行处理后将所得的65万元相继以其堂兄张明礼和同学雍小宇的名义存入南充市内一家银行,随后举家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并在当地以“吴杰”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分别出示如下证据证实:
(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任南充玉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成都南桥电缆厂、浙江省台州、杭州等商家签订书面或口头购买灯饰原材料合同,上述商家亦根据合同约定为南充玉成公司提供了灯饰原材料。南充玉成公司用此材料进行圣诞灯饰加工,并陆续支付了商家大部分货款。后南充玉成公司在经营生产中,由于债权未能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而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人张晓勤与其妻从南充玉成公司借款200余万元,南充玉成公司有权向张晓勤主张权利,属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被告人张晓勤将公司生产的部分不良成品和废品处理所得65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己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扣押或归还他人债务。虽然被告人张晓勤在河北省秦皇岛以“吴杰”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晓勤是将收受的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后逃逸并使用该货款所购。综上所述,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庭审中,关于被告人张晓勤辩解从公司借出的200余万元中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加工费;尚欠货款是事实,但因为自己的部分货款也未收到,付款困难;举家迁移也不是携款逃匿,自己无罪和其辩护人提出:张晓勤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张晓勤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晓勤欠三家公司的货款,是因为玉成公司有债权未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张晓勤借公司的200余万元,不是当事人交付的货款,属张晓勤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认定张晓勤到秦皇岛买房定居到底5是为了躲社会赌债还是接收对方的货物后逃逸,均无证据证实,故张晓勤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公司对外债权未能及时收回(有四川博达会计师事务所川博达会审(2007)002号鉴定报告确定南充玉成公司有5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467万余元)的债权),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合同未全部履行;张晓勤全家到外地买房定居是躲社会赌债还是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隐匿的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己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勤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军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胡 成 鑫
二 0 0 八 年 元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春 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工[1998]24号

1998-02-09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解决税制改革中遗留的对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的还贷问题,帮助外汇借款项目企业按期归还外债,经国务院第170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范围。凡符合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问题通知》[财税字(86)273号]精神,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114号、财工字[1997]381号关于进行外汇借款项目调查和补充调查的通知精神,参加外汇借款项目调查,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合格的项目,除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及中央烟草、邮电企业外,企业均可申请执行以税还贷政策。
  二、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条件。
  1.外汇借款项目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问题通知》[财税字(86)273号]文件规定;
  2.必须是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外汇借款项目;
  3.必须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项目;
  4.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必须将当年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及时、足额地入库;有陈欠税款的企业,必须制定以税还贷期间的分年度补税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计划的时间和补税额及时足额补缴。
  5.以税还贷应用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税款归还;
  6.以税还贷政策仅限于工业企业,符合以税还贷条件但外汇借款项目已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投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所在企业已改为股份上市公司的,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7.已破产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被兼并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并入兼并企业后,由兼并企业按规定提出以税还贷申请。
  8.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资金来源共同归还借款,配套还贷资金不落实的,原则上不实行以税还贷政策。
  三、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当年的以税还贷金额原则上按企业外汇借款项目借款合同规定的当年应还外债本息总额(按当年1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的12%确定。
  四、在归还外汇借款期间,企业应按规定用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财务费用(外汇借款当年付的利息及当年应摊销的汇兑损益)、外汇借款项目形成的税后利润及借款时规定的其他还贷资金(不含按现行政策已停止的筹资办法)进行还款,凡以上资金不能满足当年应还贷款时,可申请享受以税还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以上资金已满足当年还款计划的,则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企业外汇借款项目的以税还贷额为最高限额,如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小于应退税额,则按企业实际实现的项目新增增值税、消费税办理退税手续。如外汇借款项目不能独立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原则上可按外汇借款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占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总值的比重与企业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乘积确定。
  六、实行以税还贷的项目、企业名单以及当年以税还贷金额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下达的分户企业当年的退税金额不得在本地区企业间调剂使用。
  七、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名单各地已上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中,如发现确有漏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上报合格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专员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汇借款项目调查资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八、申报程序。
  1.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申请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退税还贷限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同意后按年下达享受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还贷限额。
  3.凡列入名单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由企业在当年10月底以前向所在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专员办提出退税还贷申请(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附后),各省级专员办负责牵头,并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条件及退税额进行核查后,由省级专员办具体办理退税手续。
  4.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申请以税还贷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其是否依法准确、及时地纳税,凡还贷当年发生新欠,或未能按以税还贷期间分年度补税计划及时足额补缴陈欠税款的,一律不得实行退税。
  6.各省级专员办、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对核实中查出的不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不得实行退税。
  九、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实际退税额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专员办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增值税的75%部分退中央库,25%部分退地方库,消费税全部退中央库(应退消费税按上年应交消费税占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与应退税额的乘积计算)。
  十、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将退税额及其他还贷资金一起归还到期外汇借款,如发现挪用退税额或不按配套的资金相应归还外汇借款,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的资格,对挪用的退税额要追回上交财政。
  十一、国家企业收到的退税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具体账务处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收到的退税款的账务处理由各地财政厅(局)会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十二、外汇借款项目的退税手续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办理完毕。专员办、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在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退税执行情况、退税中发现的问题及下年度退税政策的改革建议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十三、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由专员办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对本地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四、执行时间。辽宁省(含大连市)外汇借款项目(含中央、地方企业)、上海“94”专项及机床项目、天津“实宜”项目及大无缝专项从1997年起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上海“94”专项1997年可仍按原定的办法执行,1998年起统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对全国符合规定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
  十五、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六、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附件:
  


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年度: 年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   目
行次 申请数 审核数


1.项目投资总额
1    


 其中:外汇借款(折人民币)
2    


国内银行人民币借款
3    


2.项目完成形成固定资产
4    


 其中: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
5    


3.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率为 )
6    


4.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
7    


 其中:外汇借款利息
8    


应摊销的汇兑损益
9    


5.当年利润预计
10    


 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11    


 其中:项目形成的税后利润
12    


6.其他规定的还款资金
13    


7.当年应交增值税
14    


 其中:项目新增增值税
15    


 当年应交消费税
16    


 其中:项目新增消费税
17    


8.1995年末外汇借款余额(美元)
18    


1995年末外汇借款余额(折人民币)
19    


 其中:逾期贷款
20    


9.年初外汇借款余额(折人民币)
21    


10.合同规定当年应还外汇借款(折人民币)
22    


11.当年计划归还外汇借款(人民币)
23    


其中:折旧
24    


财务费用
25    


利润
26    


其他
28    


12.申请以税还贷款金额
28    


 补充资料:
     


下年合同规定应还外汇借款(折人民币)
29    

申请企业(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财政厅(局)审核意见:  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意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