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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00:19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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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1.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实现这项战略任务,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重要成绩,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初具规模,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加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实践探索不断深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解决群众困难、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等方面作用日益显现。但总体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滞后,还存在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不完善,人才数量缺口很大、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2.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部署,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3.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职责;坚持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突出重点,优先培养为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家庭和个人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基层,加强基层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社会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坚持中国特色,对国(境)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的优秀成果进行有益的借鉴,着力建设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适应社会需要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4.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大幅度提升现有从事社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深化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改革,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体系,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力度,形成各地各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态势。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和素质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


  三、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5.统筹规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合理配置教育培训资源,明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训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立不同层次教育协调配套、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6.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行为规范,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体系。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作风建设,促使他们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培养扎根基层、注重实践、务实进取、甘于奉献、诚信友爱的良好作风。


  7.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对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进行大规模、系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实施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一批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他们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与督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施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加大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残障康复、婚姻家庭、职工帮扶等社会服务机构管理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提高其开展社会服务、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做好群众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对下派基层锻炼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毕业生要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干部学院、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分领域研究、开发社会工作培训课程和教材。加大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兼职结合、理论与实务水平较高的培训师资队伍。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质量评估政策和指标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和监督。


  8.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加强社会工作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制定科学的专业设置标准,完善社会工作专业教学规范。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基础建设,积极推广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促进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相衔接。推动社会工作学科重点研究及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发展社会工作高等职业教育,改善职业教育结构,逐步形成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改革、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实践教学在学校教育中的比重,健全实习督导制度,加大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力度。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适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重点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建立教师参与社会工作实践制度,鼓励一线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高校授课。系统总结中国社会工作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外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方法,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和教材体系。通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支持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研究。促进社会工作学术团体和平台建设。加强对高校相关专业学生的社会工作通识教育。


  四、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


  9.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与我国加强社会建设的进程相适应,深入研究城乡社区、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政策措施。按照精简效能、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范围、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


  10.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要注重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专业水平,促进社会服务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大为农村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在乡镇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探索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的社区,可根据需要配备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1.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要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对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可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对学校、医院、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


  12.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原则,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政策,积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评估机制,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3.加大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管理能力。注重培养选拔熟悉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的优秀人才进入地方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的相关岗位,鼓励充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现有人员要善于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14.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打破行业、地域、身份、所有制界限,放宽视野,拓宽渠道,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拔、流动机制。各级党政机关招录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计划,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建功立业。


  15.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志愿者队伍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建立健全面向全社会的志愿服务动员系统,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普及志愿理念,强化志愿意识,弘扬志愿精神,倡导志愿行为,完善激励机制,培育一支参与广、功能强、作用好的宏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的机制,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引领,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与管理,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五、切实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


  16.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支持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7.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薪酬水平。重视解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18.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以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为导向,以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范围。按照国家政策表彰奖励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力宣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先进事迹,形成关心支持、理解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


  六、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19.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组织部门要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形成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考核。加强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


  20.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信息披露、专业督导、服务评估、行业自律、继续教育、违纪处置、职业道德规范等配套制度。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同服务领域、服务对象的特点和规律,逐步制定行业服务和管理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加快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内容纳入社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范围。


  21.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引入竞争机制,规范购买程序,完善购买方式,建立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加大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2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分布在基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坚强保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建设的能力。切实加强党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领导,在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思想政治工作,把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落实惠民政策等工作。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干部队伍,选拔进基层领导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热忱关心爱护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他们开展工作和成长发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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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以非监禁刑为主要特征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的出现与发展对刑罚执行制度影响深远。我国紧跟时代步伐,于2011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经过长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经验总结,我国又于2012年正式颁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和改进了对特殊罪犯的管理和惩治方式。

前言

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激发了我国对社区矫正的思考,也引导理论界和实物界进一步深入探究刑罚执行问题。社区矫正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我国对社区矫正的审视和思考,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是对社区矫正的制度性确定,更有助于我们系统地把握此项制度。

一、社区矫正概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罚的指导思想发生重大变化,即产生了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指导思想。[①]于是,社区矫正应运而生。一般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社区矫正是由美国率先推行的,由于其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因此,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社区矫正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社区矫正中,国家机关承担着指导者、决定者、监督者和具体执行者的角色。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是由特定的机关负责执行特定的工作。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指导者、决定者、监督者和具体执行者是特定的,指导者是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者是司法机关,而监督者则是公安机关。

2、对象的类型化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特殊类型的罪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只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罪犯才可以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其特殊性便在于上述几种罪犯的罪行较轻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良好表现;其本质是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人身危险性极大地降低。

3、矫正的地域性

顾名思义,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而非监禁场所进行的。社区矫正强调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行为上甚至是精神上的矫正。执行社区矫正的场所是在社区之中,罪犯可以在自己居住或者长期居留的社区环境中参与社区矫正,完成审判机关判决的事项,或者进行社区矫正机构指定或者鼓励的事项。

(三)社区矫正的起源

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传统的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犯罪处遇方式。[②]而新的处遇方式是需要全新的社会理念作支撑的,在20世纪50年代逐步兴起的罪犯再社会化思潮正是这样一种社会理念。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主张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司法实践。

1、社区矫正的探索——犯罪寄宿所的建立

19世纪初期,美国就出现了构建社区矫正的伟大尝试,但却鲜有成功案例。19世纪中叶,第一个罪犯寄宿所艾萨克·E·霍珀之家的建立,可以说是社区矫正的里程碑。此后,30年内类似的寄宿所在费城、芝加哥、旧金山和新奥尔良相继出现,都由私人社团出资并管理。

2、社区矫正的构建——缓刑、假释制度的形成

社区矫正的另一形式——缓刑——也是在美国发起的。1841年约翰·奥古斯塔斯到波士顿治安法院的囚犯羁押处要求把酗酒犯释放出来交给他看管,此后的18年里,奥古斯塔斯一直持续从事义务监督活动直到去世为止,以保释缓刑的方式总共接收了1946名罪犯。

社区矫正的又一形式假释,是在1876年由美国纽约州埃尔米拉教养院开始实施的。早期的假释是对保持良好行为至少1年时间的犯罪人的奖励。以后各州纷纷推广假释制度,直到1900年,20个州有了假释法;到1922年,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都通过了假释立法。

3、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的颁布

美国作为社区矫正司法实践的先行者,其在立法方面的成果尤其不容忽视。20世纪30年代中叶后,美国行刑领域称谓发生重大变化,“刑罚领域”更名为“矫正领域”。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行刑理论和实践发生重大变化。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出台,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的诞生。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结构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六章 教育工作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贯彻教育为本,科技兴州的战略方针,把民族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使民族教育与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分阶段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师重教,自觉关心、参与和支持教育。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六条 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州民族教育工作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的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政策,制定发展民族教育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级政府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民族教育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实行政绩考核。
(四)统筹规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组织实施农村智力开发。
(五)制定分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文盲的方案。
(六)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逐步达到省、州规定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七)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干部队伍的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八)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民族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州、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编制自治州发展与改革民族教育、加强基础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规划、计划,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
(二)审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学校领导实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确定学校布局、规模、办学形式、教学用语、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四)组织编写傣文教材和傣文扫盲教材。
(五)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育理论和各科教材、教法的研究;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制定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的实施方案。
(六)对学校领导、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统筹和指导勤工俭学的有关工作。
(八)管理和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九)履行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乡(镇)民族教育发展计划和农村智力开发计划。
(二)办好本乡(镇)中、小学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在本乡(镇)中、小学落实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实施方案。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使辖区内的学校逐步达到省、州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四)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培训、考核教师和学校领导。
(五)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促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州、县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民族教育发展计划。
(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和民族班,发展民族教育。
(三)参与农村扫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财政、人事、劳动、税务、金融、民政、农业、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师资等方面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积极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章 教育结构
第十五条 民族教育结构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州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教育基础状况,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
本世纪末,在全州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占全州人口百分之七十的地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州、县实施义务教育的方案,应分别报请州、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逐步增设旨在重点培养各少数民族学生的各级各类学校。
州设立民族完全中学、民族师范学校,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学校规模。
县设立全寄宿制的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
各乡(镇)设立半寄宿制的民族高小班。
各完全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立民族班。
各级政府对专设的民族学校(班)的民族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其他学校的民族学生,经济上有困难的发给人民助学金,生活补助标准和人民助学金发放标准由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办好城镇幼儿园,因地制宜开办农村幼儿园或增办学前班,逐步使各少数民族的幼儿能接受学前教育。
第十九条 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开办特殊教育学校和弱智班,州举办盲、聋、哑学校,县举办弱智辅读学校(班)。
第二十条 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一)各县办好一至二所示范性的职业技术学校。
(二)普通中学应积极推行高中后、初中后、小学后或初二、高二年级分流的职业技术培训。
(三)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本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并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短期专业技术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发展成人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成人教育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办好西双版纳电大分校;与省内外成人高校联合,积极开展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学、函授、自学考试、电视师专等教育。
(二)州、县开办业余中等文化学校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心,各行业要大力开展岗位培训。
(三)巩固和发展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各村公所要充分利用当地小学举办业余学校、假日学校或设教学点。

(四)抓好农村扫盲工作,各县、乡(镇)要制定规划,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扫盲工作。
在使用傣文的地区,可以用傣文扫盲。
第二十二条 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州重点办好民族师范学校,各县应当进一步办好教师进修学校。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文明行为
的养成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时,要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各种管理制度,严格学校纪律,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建设健康、生动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积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民族文字的,要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要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民族中学可开设傣文选修课。州民族师范学校应开设傣、汉双语文师资班。
第三十条 中小学均应开设并上好劳动技术课和劳动课,加强劳动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加强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初等义务教育阶段,除试验学校外,学制基本为六年,农村小学应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因特殊情况需停课的,应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后,必须补足所停课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根据本校的情况,拓宽勤工俭学路子,开办校办产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宗教不得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信仰上座部佛教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规定的入学年龄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校学习,接受义务教育。在初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习的适龄儿童
和少年,不得入寺当和尚。
在学校学习的和尚及佛爷,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学校对他们不得歧视。
在学校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禁止迷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它设施;学校的场地、校舍因特殊情况需要移作他用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禁止中、小学生进入营业性舞厅、酒吧和其他不适宜中、小学生活动的场所。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按规定标准负责筹措,并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民族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逐年增长,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百分数的两个百分点,并使按在校学生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之后,逐年有所增长。
按国家规定,在城镇和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少数民族机动金,每年应有15%用于教育事业。
乡(镇)的财政收入应当重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办学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
集资或捐款应按集资、捐助者的意向使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使用方向应当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人民教育基金制度。人民教育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人民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学校建立勤工俭学基地,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并在周转金、贷款和税收上给予照顾。勤工俭学所上缴的税金,财政部门应全部返回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发展教育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对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规定收取杂费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
减免杂费的金额,其办学经费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拨给。
收取杂费的地区、标准和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征收、摊派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规定收取杂费和代收的费用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经教育、物价部门核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可适当提高学杂费收费标准;户籍不在居住地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十五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对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和效益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严格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第六章 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指的教育工作者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干部。
第四十七条 教育工作者要努力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民族政策,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育工作者要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热爱边疆、热爱教育、热爱学生,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九条 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参与教育改革,钻研业务,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 实行教师资格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通过进修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
教师资格考核,按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师资格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行政干部,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工龄可计算为教龄,在本州内享受教龄补贴和基本工资向上浮动百分之十的待遇。
第五十二条 凡在本州内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在工资、福利、住房、医疗、子女就业和升学等方面予以优惠。对有一定工作实绩,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分别按不同地区,每到一定工作年限享受向上固定一级工资的待遇。其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经州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傣文、汉文双文合格证者,在双文教学工作中,教学效果好的,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能使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提高汉文教学质量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专项奖励。
第五十四条 充分发挥合同教师在民族教育中的作用。合同教师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教学成绩突出的合同教师,可以优先录用为公办教师。
合同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并使其报酬逐步达到相当于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同教师福利基金,用于解决合同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困难补助和“老有所养”的问题。
合同教师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同教师合格证后,方能聘用。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合同教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在发展民族教育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期实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民族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三)国内外支持民族教育,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四)在发展民族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入学率、巩固率和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学校管理松弛,造成学校混乱,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违反教师职务聘约,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将学校校舍和场地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的。
第五十七条 学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者,由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视情节处以适当罚款,并责令期限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第五十八条 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用性劳动的,按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在学校基本建设中造成严重浪费的。
(二)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经费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宗教,干预教育事业的。
(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学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五)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六)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99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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