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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9:52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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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幼儿、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局。市政府校车安全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市长召集,公安局牵头,安监、交通、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不定期听取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查找分析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校车管理情况。

第五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六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按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七条 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第九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以制止: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员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信息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校车在运载学生途中,按照道路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挥疏导,其他车辆应当礼让;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对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租用校车承担接送学生任务的,必须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协议,界定双方在学生乘车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所租车辆必须具备《校车通行证》,必须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教育部门应当与所辖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对校车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所属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校车的,应当及时劝阻、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校车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需使用校车的,应当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校车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将校车购置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形成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分担机制;

(四)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五)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根据车程实际距离,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

(六)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

(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二)组织考核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三)开通校车安全举报电话,接听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反映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电话,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四)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五)严格执行校车及驾驶员准入条件,加强考核及资质审批、车辆的检测检验及日常运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校车道路行车监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

(七)在学校门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铺设路面减速设施,设置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八)在校车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充实警力,加强监控管理;

(九)统一核发校车标识及编号。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较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

(二)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学校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学生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校车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校车、校车驾驶员、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六)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教师或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组织校车所有人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特别要对农村寄宿学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条件;

(二)负责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四)负责为所属运营校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确保校车运营中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确保师生及校车出行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大财政对校车的投入比重,确保财政来源,积极落实政府对校车购买与运营经费的拨付;

(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校车的需求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家长、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家长的呵护意识,教师的安全教育能力;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校车所有人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建立健全学生、教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书;

(六)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家长的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的要求,为学生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上下学,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地点接送学生;及时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条 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员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交管部门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员启动校车,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必须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三)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和学生乘用车辆责任险;

(四)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五)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GPS系统和行车记录仪。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校车通行证》标牌应当载明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通行证》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校车通行证》标牌式样,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校车通行证》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校车准驾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三十五 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全市校车运营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管理,教育部门主动协同,学校有序组织,家长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校车准驾证》,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校车通行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三)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四)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

(五)除负责护送学生安全的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六)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七)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校车所有人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第三十九条 校车在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校车通行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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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因公伤亡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

李园春


摘要: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公安民警“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民警伤亡居高不下。本文分析认为造成民警伤亡既有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不足,警务配置不尽合理等客观原因,也有部分领导和民警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实战演练,执行勤务不规范等内在的因素。进而相应地从领导责任,强化管理,教育训练,更新观念,警务保障诸方面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警务活动 民警 伤亡 原因分析 防治对策

近几年来,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公安民警“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因公伤亡的人数呈逐年增多的趋势。2003年4月11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了《转发公安部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新形势下,公安民警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就此拟对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提出探讨。
一、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警因公伤亡数字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具有客观方面的,也有自身方面。
(一)客观方面:
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利益群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治安形势愈趋复杂,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突出。而且犯罪分子多成帮结伙,携带枪支、匕首等凶器,暴力拒捕、袭击甚至报复公安民警的情况也十分突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持枪、持械、持爆作案,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执勤民警遭到暴力袭击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给一线民警执勤活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些犯罪分子穷凶极恶或抗拒民警执行公务或以抢劫枪支、以报复公安机关为目的,暴力袭警。据公安部指挥中心对2000年1月1日至5月20日接报暴力袭警的52起案件的统计分析,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暴力抗拒案件32起,占总数的62%;罪犯以抢劫为目的的袭警案件9起,占总数的17%;罪犯以报复公安机关或民警为目的的袭警案件7起,占总数的13%;民警在追捕暴力恐怖分子时遭袭击的案件4起,占总数的8%。
二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和训练经费没有落实。目前相当多的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装备严重不足,有的基层科所队执勤民警达不到每人一根警棍,防弹背心、防刺服等装备基本没有。民警缺乏必要的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2003年1月份,仅辽宁省就发生民警未携带武器、器械遭暴力袭警的事件97次。交通工具落后,车况不好,“带病”车、拼装车、报废车仍在使用。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民警比例大,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533人,仅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牺牲的就有236人,占牺牲民警总数的44.3%。
三是现有警力配置不尽合理,城市警力仍按常住人口配备。警力不足导致民警长时期超负荷工作,致使民警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长年劳累,积劳成疾,也是导致民警伤亡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1999年至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因病殉职的民警都超过了牺牲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一。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人口与警察的平均比率是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是万分之五。一线民警平均每天工作11至15小时。每年一个民警工作量超过3016个时,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也就是说一个一线民警一年干其他公务员两年半的工作量。大多数民警长期处于疲劳状态,导致机体功能紊乱、营养结构失衡等。
(二)自身方面:
一是部分领导和基层民警敌情观念不强,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在战术上轻敌,缺少最起码的安全知识。在一些情况下,民警已经明显意识到被盘查、检查的对象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获取犯罪证据,但没有按规定认真进行搜身、检查,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或强制措施,对其控制不严或对其同伙未加防范。从而受到携带枪支、刀具的犯罪分子的伤害。
二是对基层民警缺乏战术能力的培训。有的从警多年没有开过一枪,不会擒拿格斗的技能,不了解在围堵、盘查中有关自我保护和技能。有的虽有培训,但培训教育与实战结合得不够,缺乏实战演练。一些民警执法、执勤战术动作不规范,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方式单一,实战中造成许多不应有的伤亡。
三是在处置严重暴力案件或突发事件时,决策、组织、指挥失误。处突预案形同虚设,方案考虑不周,或信息不灵,对敌情不明,仓促应战,以无备之已,对付有备之彼;或是协调不力,相互间配合不好,策应不及时,造成民警不必要的伤亡。
四是在实践中,对警察职能认识上此重彼轻,过多地强调了警察是刺向敌人的利剑的“制敌”功能,忽略了“盾牌”自身的安全,没有进行正确的“勇敢观”的教育。对发生了民警与歹徒搏斗伤亡的事件后,整理其正面典型事迹多,总结反思问题少,一俊遮百丑,一好百好。许多民警临战时没有携带警械、武器,也不懂得及时找个合适的器具作为武器,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鲁莽行事,赤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持有刀枪的歹徒,在“制敌”过程中敌我之间力量或器械悬殊太大,民警往往处于劣势,致使民警前赴后继,盲目冒险,无谓牺牲。??br> 二、民警因公伤亡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减少民警伤亡是最高的从优待警。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伤亡不断上升的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从优待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关心爱护民警,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公安队伍的长远建设出发,把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克服麻痹思想,对本地发生民警因公伤亡的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认真吸取外地区发生民警因公伤亡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借鉴国外警训可资借鉴的他山之石,在教育、训练、装备、怃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发生。要建立和落实警务行动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因公伤亡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制。对由于领导和管理上的原因,导致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伤亡的,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落实从优待警,关心爱惜民警,禁止安排民警参加非警务活动,合理安排警力,为一线民警提高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民警体检制度和在编民警健康档案,设立民警心理咨询中心,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科学组织实施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证民警公休日、节假日能得到休息。
(二)、强化管理,依法勤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警务工作规范。
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警务活动,充分依靠和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公安部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五条禁令”中有四条与民警伤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要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为契机,强化枪支、车辆等警械装备的管理,杜绝因枪支丢失、被盗、被抢造成民警伤亡。要进一步规范民警在执行抓捕、巡逻、盘查任务时必须携带武器、警械等装备,着力加强对民警日常训练和警用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对民警交通安全教育,严防因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开“霸王车”、“带病车”发生交通事故。要防止和克服在贯彻“五条禁令”中,那种因怕枪支出问题,干脆“刀枪入库”的倾向,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和武器条例》、《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严格警械、武器管理的同时,切实保证执法执勤民警必要时能及时地依法使用枪支、警械,避免无谓的伤亡。
(三)、加强教育,严格训练,努力提高民警的战术素养和实战能力。
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要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警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建立民警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不断提高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要始终将基本功和应变能力的训练摆在重要位置。对从事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派出所等部门的民警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突出实战特点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以及必要的心理训练、身体训练,使一线民警都能真正掌握到搜查、盘查、堵截、缉捕、押解等战术和警务驾驶、限时射击、警体技能。在招收新民警时,要进行身体素质测试。对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和基层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等部门的领导,也要进行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战术素养和决策智慧水平。要注意培养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精通犯罪心理、熟悉公安业务、反应机敏的谈判人才,在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案件时,力争通过谈判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和对抗的心理,为妥善处置争取时间,创造有利战机,减少民警不必要的伤亡。要严格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标准》组织民警开展“全警体育锻炼达标”活动,不断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
(四)、更新观念,珍爱生命,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要更新观念,珍爱生命,树立正确的“勇敢观”。在强调警察制敌功能的同时,重视对“盾牌”自身安全性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增强敌情观念,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执行搜查、盘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前,必须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或按照处突预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在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案件、缉捕重要案犯和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要充分发挥特警队、武警专业队伍的突击队和尖刀作用。并尽可能地要求“120”急救中心派救护车随警作战。参战民警要严格执行战术规范和要求。在执行盘查、搜查时,要明确分工、合理站位,注意观察、加强控制。在突袭缉捕目标时,要隐蔽接近,出其不意,方法得当,快速制伏。要把握好勇往直前与提高警惕的关系,既要发扬勇往直前的精神,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克敌制胜,又要假设几个意外情况下的对策,未雨绸缪,合理冒险;要把握好完成任务与保护自已的关系,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讲究防危技术和保护自己。保护自己是完成任务的先决条件,在执行具体警务时,特别是在与一些亡命之徒斗争的过程中,为了最终制伏对方,必须有效地保护自己;要把握好明确分工与密切配合的关系。按照事前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相互策应,形成合力。在明确分工与密切配合时,既要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又要善于根据事态发展的变化,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机智灵敏,随机应变,保障能发挥最佳状态的整体威力。民警个人发现逃犯或现场犯罪时,不要莽撞行事。要冷静观察,及时报告,请求增援,伺机行动。既或是非立即制止不可的现场犯罪,也应临时找个合适的器具作为武器,而且出招要准,力求一招制敌。
(五)、加大投入,保障警务,提高警用武器装备的科技含量,为一线民警提供防护保障。
要根据各地的实有人口数和经济发展情况及具体区位,增加警力配置,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加强民警防护,铸造护体金身。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公安机关警务装备方面存在的经费困难,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可能为基层实践部门配备性能好的汽车、摩托车。按照公安部规定,为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派出所等部门的一线民警配齐枪支、警械和防弹衣、防刺服、防割手套、防护头盔等必备的警械和防护装备。改进和完善警械、武器、防护器材等装备管理工作,适应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需要。为一线民警提供防护保障。要在提高武器警械的先进性也就是在科技含量上多下工夫,提高武器警械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提高枪支使用的安全性和正确性。为刑警、巡警、防暴警配备具有驱逐性、制服性器械和自卫器。使一线民警不仅配有手铐、警棍、对讲机,而且还配有其他科技含量高的器械装备,如:同样可以起到阻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作用的代替杀伤性较强的火药性枪支的“网枪”;在处置暴力事件时,用于驱散和防卫,能喷出一种具有强烈刺激性气体,对人体无害,但可抑制违法犯罪的自卫器(或胡椒粉未喷射器);存储有枪支主人的有关信息,当主人用枪时,经该枪的电子识别装置检测确认无误方可击发的“智能枪”。为巡逻车辆配备“车辆电脑终端”和“车辆位置自动标识系统”以及改善通讯系统,建立起两人无线通讯网,提高内部通讯效率,确保在通报情况和互相支援时发挥作用,减少一线民警处于危险境地的可能。

2003年4月20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福建省警察学会第二届特邀研究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单位废水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单位废水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由于有些农药生产企业排放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废水排入河流、灌渠后,已经多次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事件,仅最近发生在辽宁昌图地区的一次污染事故,就涉及农田4万多亩,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给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带来巨大损害,为避
免再次发生这类事故,现就农药生产企业废水排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废水进行严格治理,并对废水排放加强管理,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特别是特征污染物必须严格控制,达标排放。
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特征污染物,应首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颁布前,可由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外标准或有关试验资料,并商同级农业部门、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组
织制定临时排放标准,临时排放标准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有效期为两年,临时排放标准也可以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临时排放标准未颁布前,企业应自行制定本企业该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指标
。无论是临时排放标准还是排放控制指标,都必须确保废水排入农田后不会对农作物造成危害。
三、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农药的建设项目必须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污染物,特别是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可能进入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对特征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对该类项目应从严审查,对没有进行风险评价或风险评
价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已经建成而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没有进行风险评价的项目,应由该企业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临时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补作风险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增建有关处理设施或防范设施。补作的风险评价应在本通知颁布后一年内完成,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生产原料、中间体或产品有可能进入水体对农作物产生严重危害的企业,必须建设事故排放池,发生生产事故或设备检修、清洗时,所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必须排入事故排放池并集中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灌溉渠道、地面水体或渗坑。
五、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管理和防止跑、冒、滴、漏,设备、地坪冲洗水必须纳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对所有排污口定时进行监测,确保主要污染物、特别是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六、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排放废水的监督管理,加强排污口、特别是排向农灌水体排污口的监测。对未能达标的企业,应责成其停产整改。
七、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业用水的水质监测,特别是灌溉期前,应对主要灌溉水源进行监测。
八、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立即停产整改,除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其整改后的主要生产装置重新进行风险评价,直至风险评价通过后,才能恢复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
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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