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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7:38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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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社会智力资源,加强对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科学决策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聘任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府顾问原则上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在职(退休)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 受聘顾问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发展,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杰出人士;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

  (三)具有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在全国具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

  (四)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法学专家;

  (五)其他能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的杰出人士。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规定程序审查、决策,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聘任为某一领域的政府顾问。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聘任顾问坚持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按顾问的聘任范围和基本条件,推荐政府顾问人选。推荐外籍人士、企业人士为政府顾问的,推荐单位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候选人资信条件,并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审查意见,连同公安、工商、税务、外侨等有关部门证明文件,提交市政府办审核。

  市政府办根据推荐单位审查意见及有关部门证明文件,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审核并提出聘任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聘任的政府顾问,由市政府办负责办理聘任手续。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及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领导颁发。

  第八条 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不超过本届政府任期,聘期届满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本届政府组成前以市政府名义聘任的顾问,不论聘期是否届满,均由市政府办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审核并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凡市政府未作出续聘决定的,一律解除聘任关系。

  第九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一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五)市政府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顾问的。

  对拟解聘的政府顾问,由市政府办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使用相应工作经费;

  (二)在引进资金、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的,获得适当奖励;

  (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获得相应荣誉称号;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专题考察等活动;

  (五)查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六)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七)按协商约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委托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等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

  (三)应邀参加调研考察、专题讲座等活动;

  (四)宣传我市发展优势,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为我市培养有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未经市政府同意,不以市政府顾问名义从事民事等活动;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七)不得有损害我市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由市政府办统筹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联络和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掌握顾问个人信息及履职情况,建立详细的政府顾问档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领域制定政府顾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四)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建议,送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五)对政府顾问来函认真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

  (六)以市政府名义邀请政府顾问到我市开展调研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并协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七)协助市政府领导适时慰问政府顾问;

  (八)对履职成绩突出的政府顾问,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政府顾问聘任管理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

  第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市政府部门聘任顾问,须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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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19号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8月19日在乌兰巴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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