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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31:54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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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省、市动迁条例,规范动迁程序,完善用地审批,保障被拆迁户利益,减少因动迁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城市发展和改造的需要,按照城市发展战略部署,结合道路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保障房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意见,由市规划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实施计划的前一年制定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规划应包括年度总用地控制指标、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
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交由市国土部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政府批准。供地计划一经批准实施,原则不许随意改变。确需改变供地计划审批土地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准供地。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供地计划向市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位置、面积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方案要明确土地出让方式(净地出让、毛地出让);对于以毛地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要明确由受让人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并收回拟出让土地使用权。方案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进行公开供地。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土地竞得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成交确认后,与国土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市拆迁办办理模拟拆迁手续。在楼房被拆迁户达到90%同意拆迁后(平房因属于棚户区改造,不具体规定),由拆迁办出具拆迁意见核准书,由拆迁人凭核准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其他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凭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划定拆迁范围等正式拆迁手续。
  第七条 土地竞买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如无法按规定进行拆迁,时间满一年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取消竞买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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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财会[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7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8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限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


小儿肺炎防治方案

卫生部


小儿肺炎防治方案
卫生部

前言
根据1974年至1976年全国12省市儿童死亡回顾调查和近期我国第一批10个妇幼卫生示范县的儿童死亡回顾调查,表明肺炎为我国小儿第一位死亡原因。小儿肺炎死亡占整个儿童死亡的1/5以上,尤其婴幼儿死亡率更高。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小儿肺炎列为3种重要儿科疾病
之一。由于本病严重威胁儿童生命及健康成长,因而是我国儿童保健工作中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深入开展肺炎的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预 防
(一)婴幼儿应尽可能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的病人。宣传儿童有呼吸道感染时不出门,流行季节少串门,不到公共场所去。父母感冒时应尽可能少接触年幼子女,接触时应带口罩。
小儿患病要做到早诊早治,要求家长当患儿仅有发热、咳嗽时可在家中及村内治疗;当患儿有呼吸增快、轻度呼吸困难时在村内应用青霉素或中药治疗;如出现鼻扇、三凹征等明显呼吸困难时,应在村内注射1次青霉素和适当剂量的强心剂(毒毛旋花子甙K或西地兰)后送乡卫生院或
县医院治疗。注意不要包裹太严密,要使患儿呼吸通畅,以免窒息。
(二)做好儿童的计划免疫,特别是麻疹活疫苗和百白破混合制剂的注射,以减少继发肺炎的发生。积极提倡母奶喂养,合理添加辅食。积极预防佝偻病、营养不良等。提倡户外活动,多晒太阳。培养良好的饮食及卫生习惯,小儿衣着不过厚或过薄,婴儿不要包裹过紧,平时居室内要
每日定期开窗换气。加强早产儿及体弱儿(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保护和护理。
(三)已患肺炎的婴幼儿抵抗力弱,易染他病,应积极预防可能引起严重预后的并发症,如脓胸、脓气胸等。在病房中应将不同病因的患儿尽量隔离,特别是发现腺病毒肺炎患儿,应争取单间隔离。恢复期及新入院患儿也应分开,医务人员接触不同患儿时,应带口罩、接触每一患儿后
都应用肥皂洗手。

二、诊 断
(一)病理病因分类
1.临床
(1)支气管肺炎
1)细菌性:主要由肺炎球菌、流感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引起。
2)病毒性:主要由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或副流感病毒引起。
诊断依据:
①急性发病。
②发热(热度可高可低,部分可无发热)。
③咳嗽。
④可有呼吸困难(如鼻扇、三凹、点头呼吸、呻吟等症状,幼婴、体弱儿及营养不良儿可表现不明显)及发绀。
⑤听诊肺部有中细湿罗音。
(2)毛细支气管炎:也是一种病毒肺炎,主要由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或副流感病毒引起。
诊断依据:
①2岁以内发病,多发生于6个月以内。
②急性发病,突然发作性喘憋为本病的特点,发病前常先有感冒。
③发作时烦躁不安,呼吸、心率增快,有鼻扇、三凹征,发绀明显。
④可有高热,但多在38℃以下或不发热。
⑤两肺听诊有广泛哮鸣音,不喘时可听到中细湿罗音或捻发音。
(3)大叶肺炎:一般由肺炎球菌引起。
诊断依据:
①急性发病。
②发热或不发热。
③咳嗽和/或胸痛。
④肺局部叩诊浊音,呼吸音减弱,或胸部呼吸运动一侧减弱,语音震颤增强。
(4)支原体肺炎:由肺炎支原体引起,诊断依据与大叶肺炎近似。
(5)其他:真菌性肺炎,衣原体肺炎、原虫性肺炎、吸入性肺炎、坠积性肺炎等。
2.X线
(1)支气管和其他肺炎:胸片或胸部透视有斑片状阴影。毛细支气管炎还常有肺透明度增加。
(2)大叶肺炎:胸片或胸部透视有节段或大片阴影。支原体肺炎有大片状阴影或两侧片状阴影。
(注:在基层X线不是必备条件,但县以上医院应进行X线检查)
3.病因(县以下多不易做到,写在这里,供参考):
(1)痰培养或胸腔穿刺液培养有致病菌生长。
(2)血培养致病菌阳性。
(3)死后肺穿刺肺组织病毒分离或细菌培养阳性。
(4)咽拭子病毒分离阳性(或快速诊断例如萤光抗体检查阳性),双份血清特异抗体恢复期4倍以上升高。
(二)病程分类
1.急性:病程在1个月以内。
2.迁延性:病程在1~3个月。
3.慢性:病程在3个月以上。
(三)病情分类:
1.轻症:呼吸系统症状为主。
2.重症:除呼吸系统症状之外,合并有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超高热或体温不升、中毒性脑病或伴有较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附一、几种特殊肺炎的临床诊断参考依据
一、新生儿肺炎
(一)全身反应差(如软弱、吃奶差等)
(二)1.口周青紫和/或口吐白沫,
2.安静时呼吸持续增快>60次/分,
3.点头呼吸或三凹症,
4.有羊水吸入史和/或反复呛奶。
上述4条中任何2条者。
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
(一)多数有不规则高热,常表现为弛张热。
(二)中毒症状重,少数病例可有中毒性休克,可能出现多形易变性皮疹(猩红热或麻疹样皮疹等)。
(三)肺部以外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病灶。
(四)一般白细胞数增高,中性粒细胞百分数增高,少数病例白细胞明显减低。
(五)X线检查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肺大泡或肺脓肿。
(六)肺炎伴有脓胸,穿刺液培养或涂片证明有金黄葡萄球菌。
三、婴幼腺病毒肺炎(注)
(1)多发生在6个月至2岁。
(2)骤然发热,高热稽留或弛张,抗生素治疗无效。
(3)嗜睡、萎靡等神经症状比较明显,且出现较早。
(4)面色苍白、发灰,重者肝肿大明显,易有心力衰竭。
(5)肺部体征出现较迟,发热第3—5日后肺部开始出现湿罗音,以后肺部实变逐渐增大,可有叩浊,呼吸音减低及管状呼吸音。
(6)白细胞偏低,多在1万以下,中性粒细胞一般不超过70%。
注:6个月以下婴儿腺病毒肺炎病情多很轻。
附二、肺炎主要并发症临床诊断参考依据
(一)心力衰竭临床诊断参考依据:
(1)心率突然超过180次/分;
(2)呼吸突然加快,超过60次/分;
(3)突然发生极度烦躁不安;
(4)明显发绀,面色、皮肤苍白、发灰、发花、发凉,指(趾)甲微血管再充盈时间延长,尿少或无尿。
(5)有奔马律、心音低钝、颈静脉怒张。X线检查示心脏扩大。指纹延至命关或气关,并由红色转蓝色等。
(6)肝脏迅速增大。
(7)颜面、眼睑或下肢水肿。
如果出现1—4项,作为疑似心力衰竭,第5项供参考,先用氧及镇静剂(复方氯丙嗪或安定),20—30分钟后如能入睡,1—4项症状缓解,即可间断停氧。如仍不好转,或出现肝脏增大和/或水肿,即可确诊为合并心力衰竭。应即用速效洋地黄剂、利尿剂等。
注:以上标准不包括新生儿和毛细支气管炎患儿。
(二)呼吸衰竭诊断参考依据
(1)临床诊断参考依据:
1)轻症呼吸衰竭:呼吸困难,三凹征明显,呼吸加快,偶有呼吸节律改变。口唇发绀,轻度烦躁或精神萎靡。
2)中症呼吸衰竭:呼吸困难、三凹征加重,呼吸浅快,节律不整,偶有呼吸暂停。口唇发绀明显(有时呈樱红色),嗜睡或躁动,对针刺反应迟钝。
3)重症呼吸衰竭:呼吸困难,三凹征明显或反而不明显,呼吸由浅快转为浅慢,节律紊乱,常出现下颌呼吸和呼吸暂停,呼吸音减低。口唇发绀加重,四肢末端发绀、发凉。昏睡或昏迷,甚至惊厥。此时可能出现脑水肿、脑疝表现(如球结膜水肿、视神经乳头水肿、瞳孔及肌张力改
变等)。
(2)血气指标:
1)Ⅰ型呼吸衰竭(轻症呼吸衰竭):非高原地区吸空气时Pa O2 ≤6.65kPa(50mmHg)。
2)Ⅱ型呼吸衰竭:Pa O2 ≤6.65kPa(50mmHg)及Pa CO2 ≥6.65kPa(50mmHg)(中症:Pa CO2 为6.65—9.18kpa(50~69mmHg);重症Pa CO2 ≥9.31kpa(70mmHg)。

三、冶 疗
(一)一般治疗:保持室温在18℃左右,相对湿度65C%,每日定期室内换气(注意避免穿堂风)保证饮食及水分入量,加强护理。
(二)抗生素的应用:肺炎球菌肺炎或链球菌肺炎,用青霉素(5—10万单位/千克(公斤)/日,分两次肌注,或用复方新诺明。
流感杆菌肺炎:用青霉素或复方新诺明,或用氨苄青霉素。
金黄色葡萄球肺炎:用红霉素、新青霉素Ⅱ、先锋霉素Ⅱ等一种或二种联合应用(亦可慎用氯霉素)。
大肠杆菌肺炎:氨苄霉素、庆大霉素、羧苄青霉素等二种联合应用。
支原体肺炎:用红霉素、四环素、白霉素、乙酰螺旋霉素等一种即可。
对于病因诊断不够明确,根据临床考虑细菌性肺炎可能性大,可首先采用青霉素治疗。
(三)中医治疗:诊断为病毒肺炎,不怀疑有细菌继发感染者,可应用中医治疗。
(四)给氧:必须正确掌握给氧方法。一般鼻管给氧,氧流量每分钟500~1000毫升,氧气必须通过水增加湿度。
(五)保持呼吸道通畅:适当地吸痰,喘憋严重时使用支气管解痉及镇静药(非那根或冬眠灵),保持足够的液体入量,有利于痰液的排出。患儿口服量不足者,应谨慎地进行输液,对液量、电解质、点滴速度均应特别注意。
(六)对活动性佝偻病患儿给维生素D时,根据情况可选用口服,或用突击疗法,D3 40万单位肌注,并服钙剂。
(七)肺炎合并心力衰竭的治疗:主要为强心,或并用利尿及血管扩张剂。强心剂首选西地兰(或毒毛旋花子甙)或地高辛。西地兰剂量为每次0.01—0.015mg/千克(公斤)体重,静推或加入点滴小壶中,必要时2—3小时可重复一次,以后改为地高辛洋地黄化。不太急
的病例,一开始就可以应用地高辛,口服化量<2岁0.04—0.06mg/千克(公斤)体重,>2岁0.03—0.04mg/千克(公斤)体重,首次用化量的2/5,以后每6—8小时给1/5量。末次给药12小时后开始用维持量,维持量每日为化量的1/5,分2次服。静
脉注射为口服量的3/4。
(八)肺炎合并呼吸衰竭的防治
1.积极治疗原发病。
2.保持呼吸道通畅,清除分泌物,用中西药(必嗽平、痰易净、竹沥水等),液化痰液及排痰,并应及时吸痰。超声雾化吸入,每次15—20分钟,每日3次,雾化后要吸痰。足够的液体供给对痰液液化也有帮助。
3.及时正确给氧,此时需用雾化口罩给氧,每分钟用氧3—5升。
4.如患儿已有心力衰竭,应及时治疗。
5.如同时有代谢性酸中毒,则可用适量碳酸氢钠。
6.中药人参注射剂可试用。
7.呼吸兴奋剂一般效果不大。
8.必要时应用人工呼吸器。



198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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