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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3:08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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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3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区域经济,发挥文明城市活动示范点的作用,加强对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及延伸区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西四路地区为西起西三街,东至自由路,北到东西一路,南止东西七路。


  第三条 东西四路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东西四路地区管理遵循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成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商业区。


  第五条 东西四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新抚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管委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管委会设立的专业管理所(队、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监督、管理与处罚权。其职责是:
  (一)对道路挖掘、基建和商业占道、房屋立面装修、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亮化等的审批、收费、管理工作;
  (二)负责区域内各种违章建筑及“六乱”现象的清理;
  (三)负责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及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对区域内社会办及区办市场的管理;
  (五)负责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
  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制定东西四路具体管理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管委会依法做好东西四路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东西四路地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市容环卫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东西四路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东西四路地区企事业单位应做到牌匾规范、橱窗落地、服务文明、环境优美,立面及橱窗装修应采用外形美观、防腐耐用装饰材料。


  第九条 东西四路地区严禁无证养犬或将有证犬带入步行商业街内。


  第十条 东西四路地区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在早7点前用塑料封好,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准散倒或倒入居民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十一条 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的单位定期刷洗责任区地面,严格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东西四路地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须经管委会批准。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应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宣传情趣健康,无不良文化现象,不得有碍观瞻和消防、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东西四路地区房屋沿街一侧,将窗户改门,增设门斗、摊亭、台阶、坡道等立面装修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地区内社会办和区办市场、摊区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合法经营,禁止无照经营,并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凡申请在东西四路地区(步行商业街除外)摆摊设点,须经管委会批准,在指定地点经营,对乱摆摊点或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早、晚集市,应严格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时开放和关闭。


  第十七条 在东西四路地区新设立餐、饮、娱乐场所应先征求管委会意见。

第四章 治安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加强该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纠正违章,确保交通安全、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 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停放。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各交叉路口禁止车辆停放。

第五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东西四路地区挖掘、占用道路、维修管线,须经管委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东西四路地区挖掘道路,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复。上、下水、供气、供电、通讯设施必须保持畅通完好,出现故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由管委会下设的管理所(队、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东西四路地区未按规定要求做到牌匾规范、橱窗落地、服务文明、环境优美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实行垃圾袋装,乱排放垃圾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清洗路面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四)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单位和个人封闭阳台与原建筑物风格不一致,在通知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强拆;
  (五)在区域内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设摊点、乱贴广告、标语的按《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处罚;
  (六)在区域内无证养犬或将有证犬带出户外的按《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从重处罚;
  (七)区域内单位未按规定完成除雪任务的,按应承担的除雪任务,以每平米10元标准交纳劳务费,拒不履行的,由交警支队扣该单位车辆牌照,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100-200元罚款;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暂设设施,清除施工残土,按残土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九)对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排放的烟尘、噪音超标,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达标;
  (十)在东西路步行商业街通行、停放机动车、非机车的,处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绿地、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依照《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执罚人员可当场处罚,2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管理人员应持市政府统一颁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二十七条 罚款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委托新抚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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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原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予以重新核定。当事人对原登记机关重新核定的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正确的,予以维持;
2、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有误的,应予以纠正。
三、经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当事人双方证实或经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原提交的文件材料为虚假的,原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仍可继续存续的,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
四、对于经审查应改变原企业经济性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重新予以核定。涉及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应按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1996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0〕10号 200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团体(不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特定社会团体,下同)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团体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社会团体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团体中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渗透力,有利于保证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目前,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有些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没有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这些社会团体中工作的党员长期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些已经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比较薄弱,党员未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不够完善,难以担负起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责;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有的甚至不闻不问。对此,各级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凡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社会团体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有保证。
  三、明确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团体在重要活动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社会团体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四、做好社会团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参加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生活。
  社会团体党组织要结合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员教育应体现社会团体的特点,贴近党员的实际。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社会团体的活动。要进行增强党性,发挥党员作用的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并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团结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做好各项工作。要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党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加人社会团体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党员在社会团体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会员中的党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除应在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人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做好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组织的领导;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民政部门党组织应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在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的登记中,督促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时,把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所领导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的变化,适时调整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并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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