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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01:39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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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细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细 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细则》,已经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细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制订本辖区内的扫除文盲规划,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扫除文盲工作。
  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同时,应力争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半文盲。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生产、生活中的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和供应。
  第六条 扫除文盲所用的语言文字可以在藏语文和汉语文中任选一种。用藏语文扫盲的应以通用的现代藏文书面语为准;用汉语文扫盲的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
  藏文脱盲的标准是:会读且能拼写藏文常用字词,能阅读较通俗的藏文书面文章,会写常用的应用文,掌握初小三年级数学知识,并会记简单的帐目。
  汉文脱盲的标准是:会认、会写1500个以上的汉字,能看懂浅显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和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八条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所辖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十五周岁以上青壮年人口的非文盲率在牧区达到80%以上,农区达到86%以上,城镇达到90%以上;复盲率低于10%。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第九条 扫除文盲实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
  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脱言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验收,市、县(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乡(镇)由县、区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验收达到标准的,发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没有达到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达到标准。在限期内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措施巩固扫盲成果。督促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扫除剩余文盲。在农牧区,应当积极兴办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适用技术培训等形式,加快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村、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教学场地,安排人员承担扫盲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农牧区及街道办事处的扫盲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经费,对扫除文盲教育给予必要的补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教育工作中编写教材和读物、培训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各单位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扫盲规划,逐级分解到地(市)、县(区)、乡(镇)、村,列为各级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全区扫除文盲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扫盲奖”。地(市)、县(区)、乡(镇)也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青壮年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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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反对派示威者星期四下午占领了南斯拉夫议会和国家电视台,原因是警方的防御力量根本抵不住决心要推翻米洛舍维奇总统的三十多万群众的进逼。但据南斯拉夫传媒和一名在场的路透社记者报道,促成米氏倒台的导火线,竟是一个小孩。目击经过的路透社记者波索维奇称,很多民众周四下午都响应反对派号召到国会大楼外聚集示威,但被警察设置的路障所阻,就在这时候,一名小孩灵巧地窜过了路障,当时在场的警察即时欲阻止他,然而在众警分神的一刹,人群便趁机汹涌冲破防线,直闯入国会大楼。部分警察初时惊慌地向示威者发射催泪弹,但后来却又和平地加入示威者行列,并任由示威者占领了国会大楼,成为了米氏倒台的转捩点。
——摘自《思想的境界》网站


未 经 深 思 的 民 主
————对南斯拉夫大选事件的深层思考

作者: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


米洛舍维其在南斯拉夫的总统大选中失利,被迫提前辞去南联盟总统职务,而反对派则在一次不流血的“和平政变”中夺取了政权 。几乎在一夜之间,南斯拉夫的政权发生了令国际社会始料不及的更迭。当一切平静之后,我们不禁要问:过去的南斯拉夫政府难道真的是被一个孩子推翻的吗?这一事件将提供给我们什么教训和启示呢?



数月前,几乎没有人想到米洛舍维奇会垮得这么快、这么轰轰烈烈。照原有南联的宪法的规定,米洛舍维奇在完成这届总统任期后就该退休。为了继续执政下去,米洛舍维奇就利用议会的多数修改宪法,将议会选举总统变更为由选民直接选举总统。 米洛舍维奇这样做,显然是相信自己有把握获得多数选民的支持,因为南联被轰炸后,民间一直流行着反北约情绪,使米洛舍维奇觉得民气可用,而大选前的情形似乎表明这种自信并非是盲目的。9月3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执政党正式宣布,米洛舍维奇将竞选连任,同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近160万名米洛舍维奇支持者的签名,比他的其他三个对手分别多出15倍、20倍和40倍,而科什图尼察仅得到了22万个签名。政府的一些高级官员认为,有如此众多的民众支持,米氏竞选连任胜券在握,势在必得。
虽然在大选前的几项民意测验结果显示,米洛舍维奇的支持率落后于科什图尼察,但南斯拉夫左翼党人里斯蒂奇对这些所谓的民意测验不以为然。他认为,这些民意测验所调查的人群不一定代表广大南斯拉夫民众。他说,支持米洛舍维奇的签名人数是“一种公民投票,而在那些民意测验中,我们甚至不清楚它们(调查机构)是从何处取的样。”[1]
九月二十四日,在平静的气氛中,南斯拉夫举行了自去年遭受北约轰炸以来的首次大选,这次大选登记注册的选民人数约为七百八十六万,有超过550万人参与了投票。此次大选的投票率高达70%,不过,黑山共和国亲西方的领袖呼吁选民不要前往投票,黑山当局公布的投票率只有23.77%。十月一日,根据南斯拉夫选委会公布的第一回合选举的开票结果,反对党候选人科什图尼察获得48.96%的选票,现任总统米洛舍维奇获38.62%的选票。由于两人都未获过半选票,因此南斯拉夫选举机构随即宣布将在10月8日举行第二轮选举。但科什图尼察坚持他的得票率经己超过50%,他已经获胜,反对第二轮投票。形势就此开始发生逆转,反对党号召进行抗议和示威活动,并最终导致了米洛舍维奇政府的垮台。
但是,支持米洛舍维其的党派却在议会选举中占了优势,在公民院得票为72个议席(反对党联盟获得59个议席);在共和国院得票为28个议席(反对党联盟获得 10个议席)。这意味着新总统仍然面临艰巨任务--在米洛舍维奇势力还很强大的议会组织新政府。观察家担心,组建新政府可能引起南斯拉夫的新危机。


笔者研究了以上状况后认为,导致米洛舍维其政权垮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社会的干预,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此次大选直接施加压力是首要原因。
北约各国在轰炸南斯拉夫的战争停止后立刻表态:只要米洛舍维奇滚下台去,欧洲各国愿意帮助南斯拉夫修复战争所造成的破坏。这是否是空头支票暂切不论,但却是明白无误的对南政局施加干预行动的开端。此次南斯拉夫的总统选举中,几乎所有西方国家均于事前、事后大张旗鼓地介入其中;在投票进行前西方国家就毫不掩饰地为反对派进行助选,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法。其中对反对派直接提供财力支援者有之;对民众宣称“反对派一旦上台,或米洛舍维奇一旦下台,即大规模向南斯拉夫提供经济援助,或终止对南斯拉夫的经济制裁者”也有之;赞同黑山共和国与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所宣布的抵制该次选举者也有之;甚至在投票还没进行前就已宣布“选举委员会进行舞弊”或“缺少中立国际团体监督”而视投票无效者更是有之。而美国和克罗地亚则于25日开始在南亚得里亚海举行为期4天的联合军事演习。英国则将多达25艘的各类军舰集结在南斯拉夫附近的地中海水域,虽然西方国家一再宣称采取军事行动目的与南斯拉夫的总统选举无关,但舆论普遍认为这是西方国家向南斯拉夫炫耀武力的举动。
应该看到,当前处于西方国家众矢之的地位的南斯拉夫所经受的灾难早已是无以复加,单就北约组织去年对全国设施的军事破坏和经济制裁便使得失业人口达到70%之高,因此长此以往如何支撑下去的确是个不可想象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伊拉克长达十年的制裁对伊拉克人民所造成的苦难,就是对南斯拉夫人民的活教材。就南斯拉夫目前所遭遇的空前破坏加以权衡,南斯拉夫的选民们似乎不难作出“牺牲米洛舍维其以换取制裁的解除和西方的援助与经济重建”的结论。
而在米洛舍维其下台后南斯拉夫货币第纳尔兑马克汇率的止跌大幅上扬,便反映出国民相信“米洛舍维奇领导下的困难时代已经结束,随著西方制裁的解除和外援、外资的流入,经济将步向复苏”的美好希望和憧憬。
(二)、普遍存在的渴望“民主”和反对“独裁”的社会心态占据上风是主要原因。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南斯拉夫各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反应中得到证实。在南政权变更后,南斯拉夫各报章普遍祝贺科什图尼察就任总统,认为国家在受到西方多年制裁後,已经加入“民主国家的行列”。而科什图尼察也在电视台发表演说,宣称:“民主已经在南斯拉夫诞生,共产主义正在瓦解,这是瞬间的事。”在街头的民众则兴高采烈的为他们终于把“独裁者”赶下台而庆祝胜利。
米洛舍维其和他的政府在长达十三年的执政生涯里,为了维持南联盟的统一而实行“大塞尔维亚主义”,采取了强硬的政治手段和军事手段,难免背上“专制”、“独裁”和“残暴”的骂名,在客观上也导致了经济衰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和贫困。因而导致民众对他和他所领导的政府产生反感心理,也是顺理成章的逻辑。正是这种反感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压倒了南斯拉夫民众仇视北约和西方国家的心理,这时,选择什么样的人当总统已经不是选民们头号要考虑的问题了,“把他赶下台去!”成为了选民的主要心态。对此心态的验证可从记者在街头采访示威民众的报道中得到证明。

(三)、盲目修改宪法和实行大选的政治失误是直接原因。
“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变迁中唱起主角,这种现象对近代政治制度的变迁带来的结果,并不全都令人欢欣鼓舞。”[2]“人们似乎热爱自由,其实只是痛恨主子。”(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正如近代中外历史已经告诉我们的,群众的民主权力就像一切个人权力一样,当它没有受到恰当的宪政约束时,也很容易转变为它的反面。统治者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可以有多种方法。但最主要的方法是一方面尽力使政策合乎民意,另一方面保持宪政和法统的稳定。在这两个前提下,尽可能地培养和扶持自己的继承人方为上策。起码在缺乏西方民主传统基础的东方(包括南斯拉夫),这是基本的和有效的政治策略。而米洛舍维其却反其道而行之,盲目决定修改宪法和实行公民选举以谋求自己的连任,就首先破坏了宪政和法统的稳定,从而在政治程序上为自己的失败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直接的原因。
(四)、狂热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是深层原因。[3]
 80-90年代之交的东欧剧变,体现了在列宁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旧体制的崩溃和消解,旧政权赖以生存的传统意识形态被新政权判定为非法。在传统意识形态失去凝聚力的情况下,为着巩固权力就需要寻找新的意识形态资源。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资源只有两种:一是“民主化”,一是民族主义。在俄罗斯这两者的代表是叶利钦与日里诺夫斯基,在南斯拉夫则是以舒瓦尔、马尔科维奇为代表的南联邦末代党政领导与米洛舍维奇。不同的是:在南联邦由于舒、马均非塞族,而塞族在铁托体制下又与其他民族有民族积怨,于是日里诺夫斯基没有成功而米洛舍维奇成功了。
米洛舍维奇宣称:在南期拉夫各族中,只有塞尔维亚具有最悠久的国家传统。而在联邦中,塞尔维亚长期受压抑、受欺侮、受剥削,而南共联盟却对它持漠不关心的态度;1974年联邦宪法赋予自治省近似于共和国的权利,使塞尔维亚成了唯一一个丧失了必要国家特征的共和国,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但民族主义从来是柄双刃剑,米洛舍维奇越是强调塞尔维亚在联邦中受压,科索沃人就越是感到他们在塞共和国中受压。米洛舍维奇在1991年初声称:他要使“所有塞族人必须生活在一个共同国家之中。”而科索沃人则认为所有的阿族人也应当这样。
在铁托时代,塞阿民族关系能够维持的原因有三:一、南斯拉夫联邦政府坚持民族平衡政策;二、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体制的相同比较有利于南斯拉夫处理塞阿关系;三、阿尔巴尼亚的托斯克人本位与科索沃阿族的盖格人本位之矛盾。如今这三者都不复存在:联邦已经垮了,南、阿两国都已发生剧变,铁托与霍查的体制均已不复存在,内战与长期制裁中的塞尔维亚如今并不比阿尔巴尼亚繁荣,而疯狂中的科索沃更不比阿尔巴尼亚自由,同时剧变后的阿国也不再是个托斯克人的国家。米洛舍维奇废除联邦宪法条款剥夺了科索沃自治,从而恢复并强化了被铁托废止的“兰科维奇体制”,连省名也恢复了那时的“科斯梅特”,所不同的是兰科维奇还受联邦制约,而米洛舍维奇不受任何人制约,而米洛舍维奇不受任何人制约。米洛舍维奇迈出了这一步,就不可能回到1974年了。尽管此后阿族人又象1974年地样提出了科索沃升格为共和国的要求,但在1974年,他们(至少多数人)是真心希望作为共和国生活在联邦大家庭中,而现在,他们要求升格只是因为:做为共和国就有权退出联邦(现在的“南联盟”),这样,米氏的行为便把科索沃的棋局逼入了死角:科索沃要么没有任何自治,阿族人需惟塞族之命是从,要么就会独立出去,而很难再有“自治”局面了。于是,米洛舍维其在国家统一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结支配下,动用军事手段迫使科索沃阿族就范,而使国内民族矛盾激化导致内战。这也是科索沃和黑山之所以抵制此次大选的一个主要动因。
恰在此时,北约东扩浪潮汹涌而来。俄罗斯为抵抗北约东扩,将南斯拉夫视为其在欧洲的“最后的桥头堡”,因而对米洛舍维其政权的做法持支持的态度。而北约为了瓦解俄罗斯的抵抗也必须攻克这个“最后的桥头堡”,甚至不惜动用军事手段肢解南斯拉夫。为使自己侵略南斯拉夫的行为得到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借口,北约便以“保护人权”为幌子发动了对南斯拉夫的战争和国际制裁,从而为米洛舍 维其的垮台提供了国际性的前提条件。
以民族主义起家并以此维持政权的米洛舍维其的落选,证明了民族主义在南斯拉夫人民心中已不再占主导地位。但如果说民族主义在南斯拉夫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甚至认为它已经消亡的观点尚为时过早。



“忍看朋友成新鬼,城头变幻大王旗”。政权的倾覆,王朝的更迭,本来是极平常的事情,作为与南斯拉夫人民有“患难之交”的中国人民,在关心南斯拉夫政局变换的同时,本也只能发几声感叹而已。但笔者在和列位一起感慨了之后,忍不住的在心里生长出一个问题来:南斯拉夫的大选事件给我们中国人民带来了什么呢?
“中国人自己的历史上,以暴力推翻旧王朝、建立新政权的事例,几乎是屡见不鲜的家常便饭。而且绝大部分无论是异族入侵、农民起义的成功,都有社会对原有政权不满、希望“变天”的因素在起作用。但是至今为止,却没有一个能让这个国家走出“苦难”循环的纪录,早就应该从中总结一下教训了,否则再一次的重复,根本没有看到希望的理由。现在有一部分中国人,居然又对南斯拉夫事件感到兴奋,期望在中国的“重演”,实在令人吃惊和担心。因为类似的事件对中国而言,早已不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可以令人产生充满新鲜和美好的憧憬。反而应该是一次次“所托非人”的痛苦经验,决不能再轻举妄动。”[4]
米洛舍维其政权的垮台,虽然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具有偶然和突变的表面特征,但该事件的发生,却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重要的教训和启示:
(一)、专制体制是意想不到的易于崩溃。
南斯拉夫的大选事件,再一次向世人证明了一个貌似强大的集权政体,是如此地易于崩溃;众多的利益团体和追随者是如此地易于转向——几乎在一夜之间,他们的“喉舌”以及他们的军队,纷纷转到对立面或保持“中立”。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米洛舍维其所代表的政权还是他们的利益团体,无疑也是集中了全南斯拉夫社会的精华,在大选之前恐怕没有人会怀疑他们是不可缺少的,他们是立场坚定的,因而是强大的。可事实证明,不管是有代表近百万党员的米洛舍维其政权,还是有代表近千万党员的前苏联政权,基本上没有人会为他们所代表的政权的崩溃而去流血、去“动乱”。这是任何一个专制政权的不可思议之处。它揭示了一个道理:集权体制,只有在他崩溃之前才是强大的、对社会及其社会大众可以进行有效控制的的,而当崩溃之时和之后,会是想象不到的软弱和无能。不管你号称有多少人——哪怕几千万,到时除了骑虎难下的几个人,绝大多数会纷纷转向或只要改变一下身份就行了,而那种体制却是无可奈何地崩溃了!
(二)、“乌合之众”也可以打败“集团军”。
米洛舍维其失败了,他不但败给了一个数月前未曾想过参加总统竞选且毫无政治经验的宪法律师,而且败给了他一直视为“乌合之众”反对派竞选联盟。如果我们仅仅认为米洛舍维其是犯了“过于自信的过失”,那只能说明我们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也许有人会认为是米洛舍维其失去了“民意最高代表”的权威,但这种认识就无法解释一个问题:“新的民意最高代表”科什图尼察的施政纲领为什么和米洛舍维其的内政外交政策如出一辙?
如果进行冷静的和深层次的思索,我们就可以发现“乌合之众”打败“集团军”的三件“法宝”:1、最大限度的利用民众对现政权的不满情绪;2、最大限度的利用米洛舍维其在政治程序设计上的失误;3、最大限度的利用西方国家的“许诺”对民众心理所产生的影响。这似乎证明了毛泽东的名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但同时似乎也证明了英国前首相麦克米伦的名言:“蠢人的多数在一切时候,都是无敌的,?且总能坐操胜券。”两个人的名言如此的对立,但也许同样正确!今天的人们要还是只知道各抱一条“粗腿”,而不是踩到他们两人的肩膀上,那实在是当前社会的不幸和历史伟人的悲哀!”
由此出发,我愿意用最大的诚意向现在中国的共产党政权提出以下三个问题:1:怎样尽快地解决腐败、贫富分化、官僚政治三大社会问题以消除人民群众对现政权的不满情绪?2、怎样尽快的建立最适合民族传统和世界大趋势的意识形态体系,并由此出发进行正确的政治体制设计和更加重要的政治程序设计?3、如何应对和排除西方国家对中国可能的经济制裁、政治干预乃至武装干预对现政权的威胁?否则,“乌合之众”战胜“集团军”的“奇迹”难免在中国再次上演。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临港新城的管理,促进临港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

  上海临港新城(以下简称临港新城)由主城区、产业区和洋山深水港后方配套区等组成,东起南汇滨海,西至郊区环线(远东大道)及至南汇区与奉贤区界,北以大治河为界。

  第三条 (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临港新城应当建成以现代装备制造业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集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海滨城区。

  鼓励临港新城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成为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综合性试验区。

  第四条 (管委会)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的委托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新城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临港新城内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新城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负责为临港新城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共事务的管理)

  管委会负责临港新城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临港新城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南汇区人民政府,在临港新城内设立相应机构,提供“一门式”服务,并履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南汇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港新城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市容环卫、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及农村和社区等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条 (规划)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体现临港新城与洋山深水港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委会、南汇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新城专业系统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会同南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临港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临港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土地出让及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南汇区人民政府通过与管委会联合组建的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委托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公司)进行前期成片开发和管理。

  临港新城内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与发展公司、港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南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动迁管理。

  第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临港新城内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供水、污水处理、能源供应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临港新城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管委会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的结果,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对下列进入临港新城的外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管委会应当对进入临港新城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将结果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新城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和项目认定)

  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优惠待遇)

  在临港新城内的企业和项目,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下列国家和本市有关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临港新城内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简化临港新城内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时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应当通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会计、金融、保险、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管委会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评比活动)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临港新城内企业参加评比活动,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和投诉)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临港新城内企业认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其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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