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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仲裁委关于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9:41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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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仲裁委关于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仲裁委关于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仲裁委制定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

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仲裁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员管理工作,保证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类仲裁员,是指本会聘任的仲裁员中本职工作身份为厦门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人员。

  聘任公务员类仲裁员应当在法制部门或与法制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中聘请,人数予以适当控制。

  第三条 本会聘任的公务员类仲裁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审批。

  聘任公务员类仲裁员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本会应当将公务员类仲裁员的名单和身份报厦门市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类仲裁员履行仲裁员职责,除应受本会仲裁员管理规定的约束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或者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估的,应当在非正常上班时间进行,不得利用上班时间开展与办理仲裁案件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控制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数量,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5件,不得将仲裁案件集中由公务员类仲裁员或者个别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不得安排其从事仲裁案件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七条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不按本会《关于支付仲裁员报酬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办案报酬。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办案费用为每人每件不超过人民币400元;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的办案费用为每人每次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公务员类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或进行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发生的必要的差旅费,按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开支。

  公务员类仲裁员未办理仲裁案件或未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的,本会不予发放任何费用及补贴。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或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获取办案费用及补贴的,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第八条 本规定经本会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报厦门市纪委、组织及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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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1989年)

中国外交部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巩固世界和平,为加强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副部长和两部其他负责人在需要时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双方直接或者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内政外交的重要问题,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

 三、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四、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两国双边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六、双方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

 七、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捷克斯洛伐克国际关系研究所之间的合作。

 八、双方根据本议定书派遣的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

 九、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本议定书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宣布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联邦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雅罗米尔·约翰内斯
   (签字)              (签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个“五条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现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到本省市(地)县调研、协调工作及执行其他公务,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待。对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超标准招待,要自觉予以谢绝。
(二)在办文、办会、办事及办理其他业务工作过程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
(三)到本厅直属单位指导、检查工作,不得接受宴请。确需就餐的,按规定吃工作餐。
(四)接待本省及省外单位来杭联系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要求、授意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用公款为个人或本单位支付娱乐活动费用。
(四)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联谊庆祝等文娱活动。
(五)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者,应由秘书处按正常办事程序统一安排,并报经厅领导批准。
三、加强教育、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一)机关党委和各处室行政领导、支部书记要经常组织学习中纪委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政、勤政教育,对本规定要定期对照检查。
(二)在廉洁自律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自身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三)机关党委、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履行教育、监督的职能。对本厅及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厅。
(四)对违反中纪委规定者,要严格纪律。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从严处理,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调离办公厅。



19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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