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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4:34:26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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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对口支援灾区工作的总体安排,支援方要按照受援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和实际需要,各尽所能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实质性支援;受援方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组织自救和重建工作。支受援双方要密切配合。

  二、主要任务

  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帮助灾区做好学校重建规划,特别是帮助做好学校合理布局和选址工作。要按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坚固安全的学校。二是帮助灾区9月1日前实现全面复学复课。要选派优秀教师支教,帮助配备所需的活动板房、课桌凳、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保障条件。统筹协调部分灾区学生的异地入学入托工作。帮助安排好灾区学生的暑期活动。三是支持灾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重点要通过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移到各地学习或实习、联合招收和合作培养中职学生、为灾区中职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等形式,帮助灾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恢复和重建。要帮助灾区开展农民和农民工培训。四是帮助恢复和建设校舍与校园,选派管理人员和专家等支持学校重建工作,帮助灾区教育迅速恢复。五是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如科技支持服务等。

  三、工作安排

  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灾后重建工作对口支援关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组织本省教育系统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教育系统的工作。

  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参加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对口支援工作和教育部安排的专项工作。

  其他暂未安排任务的省(区)教育系统的对口支援意愿,在与灾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基础上,由灾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与灾区已有支援或合作关系的学校和单位要继续做好支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加强统一管理。各支援省份和受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紧急行动起来,分别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领导和协调对口支援工作。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也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在省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各支援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与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启动对口支援工作。支援省份和受援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直接紧密、及时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商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对口支援任务,保障对口支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

  (三)注重长远发展,讲求工作实效。支受援双方要从教育长远发展需要出发,把优化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共同做好灾后重建规划,严格遵守经批准的灾后学校重建规划,特别是规划确定的布局、选址、建设标准和选定的学校推荐设计方案,着力做好标准化学校建设,防止盲目建设和形象工程,确保学校建设质量。

  (四)加强统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援方要将对灾区的各种形式的经费支持纳入到当地政府对口支援资金的总体安排中,使对口支援的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受援方要加强对多渠道资金的统筹管理、科学安排、管好用好,提高使用效益。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支援省份和受援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及时向当地省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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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污染,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禁止摩托车在鼓浪屿区行驶。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三轮、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强制报废。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现有牌照的摩托车报废后,原有牌照作废。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六条 摩托车安全性能、废气、噪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持有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
  自1999年9月1日起,禁止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一条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应按规定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助力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摩托车时,应告知购买者关于本规定对使用摩托车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或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的,处1000元罚款;
  (二)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道路行驶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三)使用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四)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不按规定停放的,处100元罚款;
  (五)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决定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津政发〔1987〕158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原规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参加。”现修改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
二、第十九条原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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