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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39:27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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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粤经贸法规〔2007〕87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委管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委管社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管社团是指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经贸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工商领域社会团体。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委管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团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委管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四条委管社团应当自觉接受省经贸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进行活动,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五条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委内相关处室按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社团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联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委管社团管理的有关工作;(二)受理委管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三)协助做好委管社团刊物的出版、变更审查以及刊物年检的初审;(四)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经贸委其他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分工指导委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口的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提出意见;(二)负责监督、指导对口的委管社团承担省经贸委委托的工作;(三)其他需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省经贸委人事培训处指导委管社团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东省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社团的业务范围属省经贸委的职能范围之内,且不与现有的省级工商领域协会相同或相似;(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3名(含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备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章程草案;3、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4、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活动资金证明;6、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会员大会会议纪要;3、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4、社团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会员名单;7、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委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委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议;(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委管社团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三)修改章程的,提供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供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变更活动资金的,提供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七)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条委管社团年检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委管社团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年度收支报告的审查意见;(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委管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的年检报告书。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委管社团应当注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委管社团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清算组的组成情况,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书;(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在受理社团筹备、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及年审、变更、注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综合处根据有关业务处室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委管社团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管社团应将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送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委管社团按程序产生或变更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后,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和人事培训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委管社团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等职务。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委管社团兼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委管社团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三条委管社团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会务公开。

  鼓励具备条件的委管社团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委管社团的下列事项,必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以上的会议审议通过:(一)举办重大活动;(二)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三)重大财务支出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四)提交省经贸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管社团必须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责任,制定完善的印章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社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社团经济能力确定。

  第二十八条委管社团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管社团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委管社团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社团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委管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有偿服务的,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委管社团不得组织开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举办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说明理由,经省经贸委审查后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备案。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委管社团应对公众公开社团的基本资料,接受公众监督。社团的基本资料应包含章程、会员名录、理事名录、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公开的基本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更新工作。

  第三十四条委管社团及其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所办实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并报告省经贸委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粤经贸办〔2002〕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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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娄政办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绿化委员会制订的《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市绿化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单株林木或一定面积的林木、绿地的种植、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我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生态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绿地认养活动制订本规定:
  一、绿地认养的原则与办法
  (一)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申请制,反对形式主义,不允许采取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二)绿地认养的办法。绿地认养一般有四种方式:认种、认建、认养和认管。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共同遵守。双方的责任包括:林木种植,林地、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林地与绿地的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资金投入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养者经授权可享有在认养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和林地、绿地命名权。
各地要结合提高学生绿化环保意识和普及绿化知识教育,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团支部或少先队等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以管护、保洁为主。
  (三)要正确处理好绿地认养与专业绿化管理的关系。绿地认养要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讲究园艺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有利于绿地建设和保护。
  (四)绿地认养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认养单位和个人对认养的林木、绿地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理权。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二、绿地认养的范围、内容、标准与形式
根据认养者认养的绿地所在区域,由当地绿委办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认养的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形式。
  (一)绿地认养的范围与期限。在全市范围内,城市、城镇建成区的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街道绿地,近郊森林公园、片林及风景旅游区的风景林,道路绿地,临城河道绿地等,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养。各单位庭院附属绿地和“门前三包”树木、绿地不在认养范围。绿地认养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绿地认养的内容。一是承担林木种植、绿地建设或改造工作;二是维护绿地、保证绿地不受破坏;三是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三)绿地认养的标准。委托认养经费标准为:认养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认种、认养胸径5-6cm的落叶乔木每株30-80元,常绿乔木50-150元;胸径10cm以上的乔木和古树名木的认养资金标准依树木大小及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认养、认管绿地、片林的经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认建片林、绿地按有关工程预算标准协商确定。
  (四)绿地认养的形式。一是直接认养,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护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委托认养,按认养协议,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由绿委办会商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公开招标,委托有关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建设或管理。
  三、绿地认养工作的管理
  (一)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绿地认养活动要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级林业、城建园林等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绿地认养协议由各级绿委办统一与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由各级绿委办公开招标,委托林业、园林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养护和管理。
  (三)各级绿委办应给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在认养期限内,认养、认管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竖立标志牌,1000平方米以上可享有冠名权;按政府或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绿地经营权和命名权。
  荣誉证书、标志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组织颁发。
  (四)绿地认养资金由各级绿委办在同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专款专用。各级绿委办接收、使用、管理认养资金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绿委办的监督和审查;其资金使用年报每年年底要报同级财政和上一级绿委办备案。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绿地认养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发动,搞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弘扬绿地认养单位和个人的奉献精神。各级绿委办要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好表彰活动,推广先进,示范引路,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促进该项活动有序健康蓬勃开展。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2001年4月30日)

财会[2001]3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近日,《中国证券报》披露;有的上市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办法的规定,将债权单位豁免的债务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2000年度的损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和欺骗投资者。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朱总理关于会计人员“不作假账”的指示,维护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有关部委在整顿经济秩序中,要认真贯彻朱总理最近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所作的“不作假账”的指示,发现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作假账的,决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01]7号和《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 17号)的规定,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作为200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予以处理。

   三、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科、充说明。对应当追溯调整的事项未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的,按《会计法》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在2001年开展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中,对于贯彻执行上述财会[2001]7号、财会[2001]17号的情况,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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