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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3:10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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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卫生部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30日,卫生部

医院感染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医院病人、职工和社会人群不受环境有害因素的伤害,提高医疗效果,保护职工和人民群众健康,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300张床以上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300张床以下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的监控管理工作。
二、任务和职责:
1.根据“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防止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制定全院控制感染规划、各项卫生学标准及管理制度。
2.负责院内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考评管理效果,研究改进措施。
3.负责对新建设施进行卫生学标准的审定。
4.负责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技术咨询。
5.负责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填报院内感染发病情况监测表。发生暴发流行时,立即报告。
三、组成人员:
1.委员会(小组)一般设主任(组长)1人,由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副组长)1至2人,分别由预防保健科科长、护理部主任兼任;委员由医务处、内、外、妇、儿、传染科医师,检验科主任,供应室护士长,门诊部护士长,总务科科长等有关人员兼任。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任务而定,一般委员会不少于10人;小组不少于6人为宜。
2.适当配备专职人员:
(1)人数以300张床以下1人;300至500张床2人;500张床以上3人为宜,在医院总编制数内调剂解决。
(2)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办公地点可设在预防保健科或护理部,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感染管理科。
(3)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掌握感染管理等基本知识。担任感染管理的医师,要求是医学院校公卫系毕业或临床医师经专门训练者。担任感染管理的护士,要求正规护校毕业,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经专门训练的护师以上人员。培训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组织。
(4)专职人员中的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晋升等按同类卫生技术人员对待。
(5)专职人员职责:
1)负责拟定全院控制感染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2)执行各项监控制度,定期监测、分析、报告发病情况。
3)对院内感染流行及时调查分析,详细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4)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
5)开展医院卫生学管理的专题研究,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
3.为有效地进行院内感染监控,应指定检验人员担任有关细菌学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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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2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全面完成2002年的预算任务。
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保证重点支出,安排使用好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国债建设和支持西部开发以及维护社会安全等方面的资金,并注意防范财政风险;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推进预算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财税体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狠刹铺张浪费、奢侈挥霍之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34号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请示》(闽环保法〔2004〕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除由工商部门查处外,环保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根据以上规定,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就其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此类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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