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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教育的诉求/梁成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35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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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治国家既是公民教育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公民教育的价值追求。培养独立人格,塑造国民的道德观,型构国民的世界观,培育国民的民族观,传授科学知识,普及法律常识,训练国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技能,是法治国家对公民教育的八大诉求。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学校教育应该适应公民教育之需求。
关键词: 法治国家 学校教育 公民教育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的兴起而产生的。时至今日,西方主要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公民教育制度,形成了成熟的公民教育理论。这些理论与制度促进了公民教育实践,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人文基础。法治与公民教育在西方世界的历史关联具有普适性与客观性,在中国也不例外。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新论断,肯定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与参与者,建设法治国家必当进行公民教育,培养新型公民。可以说,没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有、也不需要公民教育;没有公民教育,民主法治就不可能践行。基于此,公民教育应以法治为导向,塑造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国民。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学校教育应该适应公民教育的需求。

一、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人格教育的诉求

现代法治国家秉持“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政治。民主要求国民具备鉴别善恶是非的思维能力与参与公共事物的实践能力,而“认识自己”是培育这两种能力的基础。对于苏格拉底来说,“认识自己”是最高的哲学原则,也是贯穿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主题。后来,维柯更绝对地认为,“吾人的知识之真正目标并非对于自然的知识,而是对吾人自身之知识”,“人类所能真正理解体会的,并不是事物之本性(die Wesenheit der Dinge),因为事物是永远无法为人类所穷尽的;人类所能真正理解的,乃是他自己的构作的结构与特色。”[①]。以“认识自己”为使命,启蒙运动倡导重估个人的人生意义,确立了以自由、平等、理性为核心的法治观。

个人是法治国家活的细胞,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塑造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格。在卢梭看来,塑造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格是人“本性的深刻转变”。通过这种转变,“人所获得东西是道德自由,正是道德自由使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②]实现了从臣民到公民的飞跃。教育是塑造人格的基本途径。古典派认为,统治者是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除了“教育与抚养青年”之外所有职能“都是次要的”。在这一意义上,统治即教育,政治问题就是教育问题,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教育体系。于是,政治机制就转化为教育机制。[③]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无论是古希腊的完美法律,还是中世纪神性律法,不仅关注身体的安康,而且关注灵魂的完善。[④]因此,美德是立法者建立法律的目标,[⑤]法律的根本任务是教化人民,改变人性。[⑥]

对于中国的法治战略而言,“统治即教育,教育即塑造人格”,仍极具意义。首先,健全的人格既是法治社会的基点,也是法治社会的终点。之所以是基点,因为没有健全人格,法律制度将如同没有润滑剂的机器,干涩难以运行,甚至根本无法运行。之所以是终点,因为所有人类活动都应服务于人的自我完善,法治也不例外。其次,法律应该以人格塑造为导向,不仅是强制、惩罚的工具,更应该成为教化国民的手段。最后,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学教育是这个过程的基石,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完善的学校教育体制,健全的个体人格。提供教育资源,建立教育制度,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塑造国民性格是国家治理者的根本责任。

二、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诉求

在法治的观念下,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而且是立国之本,因此逻辑上法律先于国家,可简约表达为“法®国家”,这是立宪主义的根本思想。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能从伦理的有效性推导出自己的有效性,法的规则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他作为伦理规范而拥有道德之品格。”[⑦]“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综上所述,道德、法律、国家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可化约为“道德®法律®国家”。这种逻辑显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先进行法律制度建设,[⑧]进行法制建设必先进行道德重塑。[⑨]

据此,法治国家以道德为基础,这种道德表现为公民道德。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道德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信仰。无论一部法律制定的多么精致,如果国民不顶礼膜拜地信仰,甚至不惜以牢狱之灾为代价触犯之,法律的价值与功能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国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法律生命得以延续的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⑩]在这一意义上,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关键不在于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而在于培育法律信仰。[11](2)谦逊,即“尊重他人的权利并相应地降低自己的要求的能力”。[12]尊重他人自由与权利(力),审慎行使权利(力)与自由,充分履行义务与责任;如果没有这种精神,权力就会膨胀,相互 “扯皮”;个人权利就会成为一己之利,相互“打架”,义务与责任不关乎自己,只关乎他人。(3)宽容。现代法治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强调私人自治,形成了多元的种族、群体与个人,造就了以不同信仰、习惯、思想为基础的多元社会。多元社会的和谐共存需要主体间的相互宽容、理解,甚至是有效沟通,否则社会矛盾丛生。宽容不等于纵容,前者存在于公民自由的领域,后者属于法律强制的对象,即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是纵容。(4)诚信。法治贵在自觉遵守,不在于国家强制。为此,个人必须信守自己对社会、对他人的承诺(在法治国家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承诺),切实履自己的义务。实际上,国家强制依赖于事后认定的证据,重现过往的法律事实。而确认证据毕竟是在事后,存在举证不能、事实无法重现的风险,故常常出现法律不能的情况(即不能通过解决纠纷,实现正义)。基于此,没有诚信的法治社会,不仅成本高(因为须依国家强制来实现),而且交易风险大。

在逻辑上,如果说人格教育则重于人的个体性,培养独立自由的个体人格,那么道德教育侧重于人的社会性,培育国民正确处理个人与法律、个人与他人等社会关系的能力。在微观层面上,国家治理表现为确立各种具体社会关系的准则,解决具体社会矛盾。而道德既是确立各种法律规范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体依法参与社会关系的润滑剂,更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治理必须培育公民道德,它是“形成和维持正义国家,特别是国家福祉之条件”。[13]

基于法治国家人格教育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改变当下以“知育”(传授专业知识)为核心的教育理念,树立“知育”(传授专业知识)、“智育”(培养创新思维)、“德育”(塑造高尚人格)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即以具体知识(知育的对象)为切入点,训练学生思维与方法,培养学生的心性与心智。

三、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世界观教育的诉求

根据法治的理论,国家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政治国家等同于法律体系。[14]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政治的延伸,是政治话语的另类表达[15](这一观点在政治家、政治学家那里天然地正确)。基于法律主治的理念以及法律与政治的上述关系,有法律思维的政治家都将政治、政策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有政治智慧的法律人不仅不会排斥法律的政治性,反而运用法律解决政治问题。因此,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问题,公民教育在政治国家层面上是政治教育。

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世界观教育。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根本性的看法。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世界观,哲学是其理论表现形式。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是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据对这两者关系的不同回答,划分为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基本类型,即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唯物主义世界观。基于法治的公民教育不仅要坚持世界观的一般原理,还要把法治视为“一种完整的世界观”,[16]将其作为建立和谐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手段。

中国特色法治国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公民教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沦为指导。公民教育必须传授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教授民众认识世界、了解历史规律、把握国家本质、探索自然界的基本立场与方法。近年来,在高校课程结构调整方面,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学习专业课,少数人建议削减甚至“砍掉”有关马列主义的课程。前几年笔者也有类似的想法,但在高雄大学访学,看到台湾学生哲学思维贫乏、历史知识匮乏,坚信必须加强马列主义相关课程建设。现在经常对法科学生说,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其思维与方法对于学习乃至于未来个人生活都有重要意义。

四、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民族教育的诉求

法治国家本质上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并不是一种古老的政治现象,于1800年前后在西方逐渐取得支配性地位。[17]正是在这一时期,立宪主义、民主政治、法治等思潮蓬勃发展。时至今日,不难发现,民族国家强大的地方(如欧美)法治实践较好,那些处于战难、分裂的国家基本上无法治可言。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强大与繁荣直接关涉到民主政治的实践,弱国无法治。今天有许多人惊叹、甚至垂涎美国民主政治,并把它归结为联邦党人的功劳,但仔细研读《联邦党人文集》,不难发现建国者的最大功绩在于建立了一个强大、统一的民族国家,具体制度都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

一般说来,民族教育主要有如下内容:(1)民族认同教育。民族认同是建设强大民族国家的重要维度。国家统一不仅要求有沟通的原则,还要求有共同的归属感。因此,公民必须有归属于同一共同体的意识,并且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继而把自己作为国家中的主人,而不是作为“臣民”或“外来人”而把自己置身于国家之外。共同的认同感有助于维持信任与团结,这是公民主动积极参与民主决策过程,心悦诚服接受民主决策结果,心甘情愿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的前提条件。[18]然而,民族认同感属于一种心理状态,不能通过物化的方式表现,只能通过教育的方式逐渐形成一种心理结构。当下中国民族认同教育,须着力培养国民的民族荣誉感、使命感与责任感。(2)本国历史教育。当下民族建设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特定阶段,这一阶段虽不同于过去却受制于过去,因此建设现代民族国家需面对历史、接受历史并改变当下。[19]就内容而言,必须让公民了解中国古代史,理解传统文化,洞悉中国人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等;必须让国民了解中国近现代史,理解其核心问题(启蒙与救亡)的来龙去脉。(3)基本国情教育。当下国情既是民族建设的直接出发点,也是民族建设的完善对象,因此要让国民了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现状以及主要问题。另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必须理解国际环境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笔者以为,民族教育应该以中国历史与当下国情为素材,以民族认同感为价值追求,从而培养国民的国家意识。“获得国家意识不外乎是兑现道德的国家理想,时刻准备着,用自己的行为参与发展现有国家,使其向着道德的国家理想迈进。”[20]值得警惕的是,许多大学老师仅停留在知识传授层面上讲授马列主义、近现代史等课程,缺乏培养学生民族认同感的价值追求,这既有违公民教育的价值取向,也有违历史国情教育的根本追求。

五、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科学技能教育的诉求

法治国家是一个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国家,因此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维度。自由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其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在古典思想看来,正义需要沉思的生活,依赖科学技术追求自由与正义,始终是最危险的幻想。[21]自马基雅维利已降的现代人文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实践自由,只有依靠科学,人类才可能摆脱自然的束缚从而获得真正自由。[22]近现代史已证明了这一理念。西方世界经历了几次工业革命,生产了大量商品,使人免于匮乏与饥饿,进而有余力追求人的尊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是使人有尊严的政治)。时至今日,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民主政治欣欣向荣,贫穷落后的国家无民主政治可言。另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民主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羊吃人”,就是没有人权可言,而今天西方的人权已经进入了“人吃羊”的时代。

历史已经证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国富民强的根本手段。人是科学技术的创造者,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公民科学素养。基于此,西方现代教育实现了博雅教育向职业技术教育的转型(甚至有遗弃博雅教育之危险),彻底走向了工具理性。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育与科学技术教育,而且前者是我国宪法的特色,其他国家宪法无相关规定。[23]因此,在法律政策层面上,我国教育追求博雅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有机结合。

培养公民科学技能首先要求国家始终坚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教育战略,建立完善、公平的教育制度,提供教育资源,普及义务教育,稳步推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鼓励科学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国民创新的积极性,挖掘其创新潜能。学校作为传授与创新科学技术知识的阵地,必须建立创新的制度与措施,培育创新学术氛围,培养具有“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的人才。只有具有特定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公民才有谋生手段,才能为公共参与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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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印发《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现将《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234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发展我市与和地经济贸易交往,沟通相互关系,加强对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穗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广东省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辖市、广州市属各县,因办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物资采购、中转等业务、需要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者,经其领导机关核准,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以省、市、自治区,本省地区行政公署
、省直辖市、广州市属县为单位,可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
广东省直属大型工矿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如其在广州市的业务活动量大,省主管厅(局)难以代办,或临时派人来广州办理困难较大,确需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主管厅(局)审核同意,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申请
。经批准后,方得设立。
外地驻穗机构附属的营业性单位,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申报。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凡需申请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
1.有关领导机关核准的证件[属各省、市、自治区的,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证件;属广东省各公署、省直辖市的,凭公署、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的证件;属广州市属各县的,凭县人民政府核准的证件;属省直属大型工矿企业的,凭主管厅(局)核准的证件]。
2、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具体理由、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编制人数、业务范围、设立期限、驻在地址等。
第四条 外地驻穗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持批准的证件,向归口领导机关报到登记,并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人员入户(集体户口)、银行帐户、粮油供应、基建施工报建等手续。驻穗机构所需办公用房、用具、职工宿舍,均自行解决。其人员按批准的人数派驻,不得超过

派驻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个别家属确因特殊情况需随同来市者,必须报经广州公安局审查批准,方得办理临时居住户口。
第五条 外地驻穗机构的领导关系,属各省、市、自治区和广东省各公署、省直辖市以及广州市属各县的,归口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属省直属大型工矿企业的,归口省主管厅(局)管理。在社会活动方面,要接受所在区、街的管理。
第六条 为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外地驻穗机构的人员,除负责人和业务干部由原单位派驻外,所需一般工作人员应向广州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劳动指标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广州市劳动局可参照招工的办法给予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拟订)。
第七条 外地驻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和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接受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按批准、登记业务范围进行正当的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八条 外地驻穗机构如需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派驻期限、驻在地点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分别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地驻穗机构限期届满或提前撤销,应在一个月前书面报知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并于债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派驻人员(包括随同家属)应在机构业务终止后十五天内全部迁离本市。在广州市录用的工作人员,如属临时工的
,应按合同处理,并在撤销前一个月通知原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如属固定工的,应在撤销前一个月将需调出的人员,填写商调表(每人一式三份),并征得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广州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另行分配工作。
外地驻穗机构未了事宜,应由其派出的主管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现已在广州市设立的外地驻穗机构,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持上述领导机关原批准的证件,到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可继续设立;未经上述领导机关批准,而又符合前款第二条规定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
个月内,按照前款第三条的规定,必须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重新申请。经过批准,方得设立。逾期不办者,按违章论处。
不符合办法设立的外地驻穗机构,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债务后自行撤销。违者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234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工商综合经营的发展,增进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方便群众,加强对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的人民公社以上工商企业和各省的县以上工商企业因经营需要,在广州市设立固定的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的,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省直属工矿企业需经主管厅、局核准)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包括设立理由、名
称、营业地点、负责人姓名、派驻人数、经营范围、设立期限)。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得设立。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产品门市部、展销店,必须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分别到广州市有关部门办理人员临时户口,银行帐户等手续。并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和使用广州市统一发票,照章缴纳工商各税。所需营业用房、用具、宿舍等,均自行解
决。
第四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经营范围:工矿企业办的,只限于本企业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产品;县和人民公社办的,只限于本单位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一、二类商品和允许自销的三类产品。不得经营非本企业,本单位生产的商品。营业地点要服从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第五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派出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其经营活动,要接受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并缴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拟订)。在社会活动方面,要接受所在区、街的管理。
第六条 为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各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的工作人员,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可由原单位派驻外;所需营业服务人员应向广州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劳动指标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广州市劳动局可参照招工的办法给予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拟订)。
第七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批准、登记经营范围进行正当经营活动。如有违法行为,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八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如需要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设立期限、营业地点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分别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设立限期届满或提前撤销,应在一个月前书面报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于债务、税务和期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派驻人员应在营业终止后十天全部迁离本市。在本市录用的营业服务人员,如属临时工的,应按合同处理
,并在撤销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区的劳动部门;如属固定工的,应在撤销前一个月将需要调出的人员,填 写商调表(每人一式三份),并征得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广州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另行分配工作。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未了事宜,应由其派出的主管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上述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设立维修店(站)、招待所等营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4月11日
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

杨涛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在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至少派出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占出国培训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一,许多读者对此发表措辞激烈的批评。经记者多方核实,发现这个消息不实。(《法制晚报》9月4日)
记者这一核实行动,可能让许多读者和官员都放心了,事情原来并非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但是读者们的批评和担心却是有道理的,近年来,官员们出国接受各种名义的进修培训和打着各种幌子的考察越来越多,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就报道了一大批中国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而民众对官员们的这些行为并不知情,因而,在所谓“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消息一出来,他们就完全可能相信其为真实消息,也有理由责问这么多人“进修培训”有必要吗?
在笔者看来,如果政府和官员们仅仅满足于记者核实了这一消息是不实的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去追问民众为什么对这一不实消息产生如此大的反响,不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就无法了解自身在这一问题上的决策得失,也就无助于提高自身的执政水平。
首先,政府和官员们应当重新审视各种名义的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考虑当初作出这样的决策时是否进行过合理论证,这几年实践下来是否取得了实际成效,是否应当考虑对出国的人数和要求什么岗位人员出国作出重新界定等等。重新审视是对自身决策的反思和总结,带来的必将是决策的更加科学和合理,符合民意。
其次,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是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而钱是花得是纳税人的,因而,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这笔开支是否得到民意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向他们作出详细和合理的说明,并在使用上接受审计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以此增强政府对这笔开支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在使用中不被挪用和滥用。
最后,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于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花费的开支要给予民众以充分的知情权,让这些开支公开并对使用的原因和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必要时还应当让民众参与决策和讨论。阳光有利于监督,知情有利于消除民众的猜疑,民主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对民意的吸纳和重视,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举措,也是衡量政府和官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民意不仅是来自于民众对政府实际工作的评价,也包括民众对不实消息的评价和对政府产生的误解,对于后者的重视能让政府在将来的决策中更加科学、民主,收到“防患于未然”之功效。因而,政府和官员们应当要对民众批评“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事件作出合理回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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