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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探讨/徐力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3:18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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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中,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是因企业进入非破产清算状态而逾期不组织清算、公司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正常现象而生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国际解释(二)〕中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同时也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但关于清算义务人的主体、义务及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统一规范裁判此类纠纷。笔者认为,要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必须厘清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加以规范。

一、制度检视: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现状

公司法没有关于清算主体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清算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及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但仍没有明确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的案由、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程序等问题。随着此类纠纷的日益增多,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主要有:案由比较混乱,程序适用五花八门,实体处理大相径庭。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所受理的该类案件为例,据统计,自2008年至今受理涉及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案件12件,其中以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立案的有10件,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立案的1件,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立案的1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有2件,驳回起诉1件,撤诉1件,调解8件。但上述案件均指向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

案由缺失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新类型的非诉纠纷,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因此,许多新类型的公司诉讼也缺失案由上的规范,其中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就是一例。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中,涉及股东责任的案由仅有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等数个案由,对于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未明确列入案由范围。

程序适用混乱

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未予统一规范,但涉及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的案件却日趋增多,而各地法院在程序适用上比较混乱。有些将强制清算非诉程序与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合并处理;有的认为必须先经强制清算程序,在清算不能的情况下才能起诉股东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有的则直接判令公司清偿债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等。

责任主体界定不清

关于清算义务人即清算责任主体应该是公司股东还是董事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说认为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确定清算责任主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之规定,应为全体股东。但有学者认为根据此条并不能当然推定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1]笔者认为,目前公司法上对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界定的确处于不清晰的状态。

责任事由不尽合理

关于公司清算的民事责任,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责任,但未对责任类型及方式加以区分,责任事由不尽合理,导致审判实践中针对此类纠纷找不到确切合适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比较混乱。

责任范围不明

当前审判实践中对于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清算义务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范围为公司全部的债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和消极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确定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理论探源:清算义务人责任之法理依据

清算义务人主体之界定

所谓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2]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由全体股东担任。理由如下:

1.基于权利与义务之一致性。对于公司股东而言,清算义务是与公司创办权、盈余收获权相伴随的必然结果。法律赋予一定主体创建公司的权利以及从公司获取利益的权利,也必然要求这一主体在公司解散时尽相应的清算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3]

2.基于有限责任与清算义务之关联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之基石,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是无条件的,必须建立在股东与公司行为规范、股东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相区分、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基础上。如果股东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则不能当然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与清算义务相关联,体现在公司清算终结之后。

3.基于保障各方利益之平衡性。现代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谋利作为惟一存在目的,还应最大限度考虑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包括职工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等。[4]清算义务的切实履行是确保公司的财产得以保全、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重生之医技强国得以实现的决定条件。如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的劳动者与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比对股东的影响更大。而股东比劳动者与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更便于对公司财产实施占有和处理。因此,确定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界定其义务及责任,有利于股东更好地履行清算义务,及时合法地处理公司债权债务,规范和健全公司退市机制。

清算义务人权利义务之界定

1.清算义务人之权利。从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表述看,似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只应当承担组织清算的义务,并无任何权利可享受。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体系中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它们往往是相伴而生并且互相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某一行为既可看作是权利也可看作是义务。[5]笔者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组织清算权、选任清算人的权利、解任清算人的权利、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等权利、监督清算权、公司财产(包括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流失追索权、公司不足或抽逃资本追回权等。

2.清算义务人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保证。要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必须先明了清算义务人所应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最主要的义务不仅是要依法组织清算,而且要确保清算能够顺利完成。具体包括:第一,组织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首先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召开股东会作出进行清算的决定或决议,启动清算程序,并保证清算顺利完成。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应对清算人在执行公司清算事务的各个环节履行监督检查义务,在清算人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时,清算义务人可以行使解任权。在清算人作出具体清算方案和最终清算报告后,应当由股东组成的清算义务人批准确认。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保管义务。公司清算必然以公司财务资料完备为前提,具备规范、完备的财务资料是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清算义务人的主要义务。如公司财产存在被侵占或流失现象,清算义务人有将被侵占或流失财产追回的义务。第三,公司资本足额维持义务。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抗战之血色残阳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因此,股东应负有保证资本足额维持义务,直至清算完毕才能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如股东存在欠缴或抽逃出资情形,在公司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及时履行追缴权,即要求欠缴或抽逃出资之股东及时补足出资,以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

清算义务人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

对于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法理依据,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主要有清算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法人人格否认说等各种观点。

1.清算责任说。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重生为官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6]如果义务主体认真履行义务,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完全实现,该法律关系即正常消灭;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侵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性质和内容上的变化,转化为以救济权和法律责任为内容的特殊法律关系。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启动公司清算程序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当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便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7]因此,基于不履行清算义务即产生清算责任及附随产生的各种清偿责任、赔偿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而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其法定义务向法律责任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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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58号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转移园内,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但个人宅基地管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仍由所在县级政府部门办理;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社会保险;

(十一)治安管理;

(十二)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三)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转移园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一)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 税 收



第八条 在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条 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免收取有关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实行水、电费优惠。

(一)普通工业用水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非直接饮用水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二)转移园内工业用电返还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转移园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厂房租金优惠。租赁转移园管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2012年1月1日后,按市场价格适当优惠。

第十四条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为鼓励职工、企业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个人缴纳部分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纳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第五章 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五条 设立转移园至梅州城区、兴宁市区的专线车,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七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股东、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转移园管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进入转移园的企业,按建设进度给予奖励: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两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层高8米及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视作双层建筑,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奖励。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转移园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梅州市境外资金引入转移园,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二)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转移园管委会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第二年度有效缴纳生产环节税收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三)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对引进项目落户转移园的引资人,按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5‰奖励。

招商引资数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和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四)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引资人向转移园管委会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1、运转总体情况;

2、外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

3、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4、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部门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转移园会同梅州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梅州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由梅州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引资人可选择较高的奖励标准,但不得重复计奖。

(六)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产业转移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办为本办法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办法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的

生产性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

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行政性规费项目(59项,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市公安局

2、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市公安局

3、房屋产权登记费 市建设局

4、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市建设局

5、房地产测绘费 市建设局

6、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 市建设局

7、轻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建设局

8、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市散装水泥办

9、堤围防护费 市大堤管理处

10、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城乡规划局

1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城乡规划局

12、绿化补偿费 市城乡规划局

1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劳动合同鉴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劳动年审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6、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外国人就业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劳动手册工本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劳动合同文本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21、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2、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市科技局地震办

23、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工商局

24、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工商局

25、筹建企业登记费 市工商局

26、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市工商局

27、补(换)证照费 市工商局

2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市工商局

29、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督测定费 市安监局

3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市安监局

31、矿山、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市安监局

32、税务登记证 市国税、地税局

33、税务登记证外框 市国税、地税局

3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市外经贸局

35、卫生许可证费 市卫生局

3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7、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市信息产业局

38、注册登记费 市信息产业局

39、设备检测费 市信息产业局

40、义务植树绿化费 市林业局

41、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

42、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利局

43、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市统计局

44、登记证镜框和登记手册费 市统计局

45、计量标准考核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费 市文广新局

47、设计费 市自来水公司

48、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公司

49、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公司

50、防雷检测收费 市气象局防雷所

51、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 市环保局

52、环境监测费 市环保局

53、起重机械安全性监督检验费 市特检所

5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市特检所

55、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检验费 市特检所

56、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站

57、产品质量检验费   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58、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59、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市建设局居安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

二、市财政给予补贴的免收费项目,共24项

1、外贸单证认证费 市外经贸局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市外经贸局

3、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市卫生局

4、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市卫生局

5、档案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局

6、公证费 市司法局

7、律师服务费 市司法局

8、建设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机构

9、土地评估收费 地产评估机构

10、计量检定费 市质量计量检测所

11、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类培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4、查验场仓储等服务 口岸服务公司

15、代理报关费 口岸服务公司

16、土地交易服务 市土地交易所

17、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18、规划费(含用地规划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费)  市规划设计院

19、档案服务费 市城建档案馆

20、地形图测量费、拨地、钉桩费和放线、验线费 市城市测绘研究院

21、健康体检收费 减20% 市卫生局

22、资产评估收费 资产评估机构

23、房产评估收费 房产评估机构

24、会计事务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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